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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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采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注销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1、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申请条件(1)合法登记企业;(2)由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3)矿区范围依据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机关审查意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7)其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控矿人的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4、办理程序(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涉及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受让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产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二)采矿权申请登记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附件1 (格式)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 44页)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 44页)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二)采矿权申请登记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采矿权申请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二、事项代码:A-003150-3150-511501-13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对原基础上新增(二)许可、不给予许可情形及禁止性要求和特殊条件)(一)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或处置;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四)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五)采矿权抵押期未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设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抵押备案登记: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采矿许可证是否过期)。
不予抵押备案登记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商事登记和经营许可综合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在原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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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申请条件(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申请人按竞买成交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的,由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八)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十四)河道、航道部门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办理程序(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20 87 0362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表格下载无表格下载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