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事实认识错误表格整理(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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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省道XX上。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认识错误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他的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他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且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功案例。

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情节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一)犯罪主观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

【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1、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

【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为打击错误,未出现为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为对象错误,中途错为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一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

【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像中发生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012年司考刑法:法律认识错误

2012年司考刑法: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试题02,甲男明知⼄⼥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征得幼⼥同意后的性交⾏为,于是在征得⼄⼥的同意后与⼄⼥发⽣了性交。

甲的⾏为属于?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罪。

类似如买卖黄⾦蟒。

祖传虎⽪。

不知其犯法。

⾮法买卖珍稀、濒危野⽣动物制品罪(野⽣)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

(08试题)甲在从事⽣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答复该⾏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为,但该⾏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犯罪。

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

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

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甲将他⼈笼中鸟放出,⾃以为不是“毁坏财物”。

(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例:⼄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的财物”⽽出卖的。

事实认识错误:(1)⾃然事实错误,把⼈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误认,“他⼈的车”错当成“⾃⼰的车”。

他⼈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

「例」甲看见⾃⼰的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甲将其开⾛。

A该车在警察扣押之下但甲不知情。

(事实错误),不知是他⼈占有物;B甲知道是警察扣押的,但认为车主有权取回。

(法律错误)「例」⼄上⼭打猎时猎杀了⼀只“野⽺”,下⼭时被林政⼈员揪住,该“野⽺”是黄⽺属保护动物。

A⼄知道黄⽺是保护动物但不识黄⽺模样,事实认识错误。

B⼄知道那是黄⽺但不知道黄⽺是保护动物,法律认识错误。

⼀般不免除罪责,但如果达到不可能知道的程度,可以免除罪责。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般可阻却故意。

对象认识错误相关案例

对象认识错误相关案例

对象认识错误相关案例————————————————————————————————作者: ————————————————————————————————日期:ﻩ对象认识错误强奸抢劫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案情:2004年6月7日晚上11时,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

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

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

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无罪。

理由是李某虽然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家财物,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

理由是李某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

理由是李某有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以犯罪未遂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强奸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强奸、抢劫的目的很明显,犯罪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

李某强奸自己妻子的原因是由于环境昏暗,结果造成视线不明,但并不影响李某的犯罪意志,如果该被害妇女不是李某的妻子,李某一样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李某的妻子也不知道强奸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在双方都不知道对方身份和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李某的妻子是不愿意,违背了其意志。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行驶至一处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李某操作失误,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停车查看,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在事后报警,李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法律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选择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然而,李某在逃离现场时,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认为逃离现场不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法律认识错误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认为逃离现场不会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最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这种法律认识错误对李某的行为产生了直接影响,使其触犯了刑法。

2. 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李某的行为不仅对受伤人员王某造成了伤害,还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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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将乙推下山崖摔死乙 结果乙被下面河氷淹死
只要有因果关系就既遂
事前故意
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湖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乙溺水死亡
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就既遂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是则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
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总之就是依轻的——在主客观相一致范围成立故意犯罪
打击错误
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既遂
打击错误
也称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误。
对乙未遂,对丙既遂(司考采纳)
对乙未遂,对丙过失致死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分类
释义
再分类
释义
案例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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