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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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试析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兼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完善

试析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兼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完善

有 奖 销售 是 指 经 营 者销 售 商 品 或 者提 供 服 务 , 附带 性 的 向 购 买 者 提 供 物 品 、 钱 或 者 其 他经 济 上 的 利 益 的行 为 。 只要 有 奖销 售 的 金 商 品 质量 可 靠 , 格 合 理 , 价 其合 法 性 无 可 非 议 , 因为 这 种 销 售 奖 励 实
最 高 奖 被 抽 走 后 对 以后 的 购 买 者 丧 失 诱 惑 力 , 意 在 销 售 开 始 乃 故 至 中间 阶 段 都 不 将 带 有 最 高 奖 或 其 他 中 奖 标 志 的商 品 投 放 市 场 等 。如 此 种 种 的 欺 骗 性 行 为 , 能导 致 的 结果 是 , 买 者 极 可 能 购 可 购 买 了 自己 不需 要 的商 品 , 后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得 到 自 己期 待 的 奖 品 最 或 奖 金 。此 时 , 律 自然 应 当担 负起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重 任 。 法 我 国《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1 条 ( ) 止 “ 用 谎 称 有 奖 或 者 反 第 3 一 禁 采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欺 骗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 是 对 欺 骗 性 有 奖 , 销 售 的 规 制 。但 现 实 生 活 中 进 行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多 种 多 样, 而法 律 在 此 只列 了 两种 表现 形 式 , 样 会 造 成 现 实 中 的 很 多 情 这 形 是 法 律 所 规 制 不 到 的 。 为 了 避 免 遗 漏 , 其 他 一 切 形 式 的 欺 骗 对
品 时 , 规 定 还 有 侵 犯 商 家 自主 定 价 权 之 嫌 疑 。所 以 ,反 不 正 当 该 《 竞争 法 》 1 条 ( ) 予 删 除 。 第 3 二 应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 为的,检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8.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9.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 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其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 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否则,不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交易,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的优势,向购买 者提出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推 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销售活动中,违背购买者的 意愿,硬性搭配销售质次价高的滞销商品,致使购 买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 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 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 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 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 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 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引言近年来,附赠式有奖销售成为了许多企业获取客户的常用方式。

附赠品可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激发消费热情,但是如果不正确运用,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引起消费者的投诉和法律的制裁。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企业在进行附赠式有奖销售时应注意的要点。

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国通过以下方式明确了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附赠品的内容、数量、质量应真实明确企业提供附赠品时,应确切公示附赠品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最好在商品或附赠品上贴上说明标签或标记。

附赠品应高价值、低成本且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附赠品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将其作为贿赂。

附赠品的价值应与购买商品成本相当,且不能超过购买商品的价格。

同时,附赠品应该对消费者有实用价值,不能是危险或过时的商品。

消费者不得额外付出费用附赠品应该是免费赠送的,消费者不能为了获得附赠品而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消费者需要参加抽奖活动才能获得附赠品,则中奖名单应该真实可靠,且活动的方式与活动规则应该完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中第4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采取附条件的有关附赠品、服务或者赠券等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应该确保附赠品的赠与与商品销售相互独立,消费者不得被要求必须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领取附赠品,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赠品的公示、说明和提供企业应该明确公示附赠品的内容、数量、型号、颜色、大小等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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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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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张馨法学0903班110309031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凭着其能够激起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而成为经营者纷纷采用的做法,因此在消费市场中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有奖销售行为。

而又因为有奖销售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利润,于是一些经营者开始进行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由立法进行规则。

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13条和第26条中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责任,显然无法有效地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

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当前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影响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其中的立法缺陷,并对此提出一些法律规制建议,以期对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奖销售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采用,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促销方式。

而与此同时,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也应运而生,它们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三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当前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方式复杂多样,根据现行的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规制,而且第26条规定的责任承担也有所欠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的立法存在缺陷,有完善之必要。

正文: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形式各异的有奖销售行为普遍存在于销售市场,其中也不乏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而实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一)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只不过采取的是不正当手段,简而言之即是不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利用附赠品以不正当的手段实现非法竞争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

而当前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形式繁多,典型的有两种形式:一是欺骗性附赠,它是指从表面上看购买销售品可以无偿获得附赠品,但实际上经营者欺骗了消费者,因为附赠品虽然无偿赠送给消费者,但其价格被添加到销售品的价格之中,而且销售品和附赠品的总价格远低于该附赠后的价格,与同类商品进行对比实质上是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而许多消费者往往只受到其附赠品的利诱,并不去考虑该销售品的实际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利用外表光鲜实际低价的附赠品诱导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进行购物,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和非法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也扰乱了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必须对其加以规制。

二是滥售性附赠,它是指从表面上看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无偿获得其特定的附赠品,但实质上其购买的销售品是“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而该附赠品的价格远低于附赠后的价格,消费者因而实际上并没有购买到其理想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利用附赠品对消费者造成的诱导作用,欺骗消费者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了次品和价格低廉的附赠品,使得消费者最终并没有达到其购买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也造成了次品对正品的巨大冲击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只不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简而言之即是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因此,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抽奖方式实现非法竞争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

而实际生活中,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奖品或奖金的金额过高。

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故意设立了过高的奖品或奖金,使得消费者竞相购买,对其他经营者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不附随交易。

换句话说,就是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并不仅仅针对消费者,还包括潜在消费者。

这种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但实际上则是利用抽奖的方式吸引潜在消费者,而其他经营者并没有该类似抽奖行为,在同等条件下潜在消费者自然就会选择有抽奖行为的产品,这种做法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欺诈性。

这种欺诈性表现为经营者对抽奖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以欺诈的手段欺骗消费者,具体包括:①经营者对抽奖的方式、奖品、中奖率等相关事项做出虚假不实的说明;②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投放入市场的产品全部是不设有奖项或只设有最低奖项的产品;④故意将设有不同奖项的产品以不同的时间投放入市场等。

4.兑奖难。

为了减少兑奖,经营者经常采取各种手段使得消费者难以真正兑换到奖品,具体来说有这几种:一是设置较为复杂的兑奖程序,消费者一旦在某个程序上出现了一点问题即丧失兑奖资格;二是故意将兑奖日期设立得很久,使消费者容易因时间过长而忘记兑奖,而一旦过了兑奖日期就不能再兑奖;三是故意将兑奖日期设立得很短,使消费者很可能在兑奖时就已经过了兑奖日期,该兑奖就变得无效;四是故意将兑奖地点设立在外地,消费者可能会因路程较远而放弃兑奖或到达兑奖地点时已经超过了兑奖日期。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影响(一)对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为了吸引较多的消费者,纷纷实施各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不管是采用附赠式还是抽奖式,都只是将注意力放在促销手段上,而不是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上。

但是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可能会吸引众多消费者,从而实现较高的利润额,这也只不过是获得短期利益,而长期以后,消费者可能会从中看到其欺骗行为或其产品的低质、差服务,不再相信该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就只能承担惨淡经营甚至是面临破产的后果,因此是得不偿失的。

同时,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总会被其他经营者所知晓,其实质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其他经营者就可以对其提起相关的诉讼,一旦该经营者败诉,其就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额,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结果,而且其声誉也会因该次败诉而受到及其不利的影响,对其今后的经营、销售都是不利的,更严重的话也会造成破产的后果。

(二)对消费者的影响消费者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利诱下购买了该经营者的产品,而此产品很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购买意愿,消费者真正想要购买的是该产品,而受诱惑下的后果就是买的产品是次品,附赠品则是可有可无的廉价品,或者没有抽到奖项、抽到的也只是较低级的奖项,当然不可否认有人可能会抽到很高的奖项,但这些人也毕竟占少数,因此在众多消费者的层次上来说,消费者因为参加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付出了较高的成本,但却几乎没能得到相当的对价,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合法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三)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就整个市场经济而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对其带来的也是十分不利的影响。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仅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的信任,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而言之,不正当有奖销售对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都有不利的影响,而经营者自身却没有意识到这点,只是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择手段,甚至是不惜下血本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法律规制才能抵制市场上屡禁不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经济创设出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一)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第一,明确做出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该条却无法规制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因为它列举的3项只有第2项提及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明显过于狭隘了。

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并没有被完全包括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放纵经营者进行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但是它又确实是不正当有奖销售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这样才能避免经营者以此来规避法律。

第二,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界定采用一般条款。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绝对不仅仅是这1种,而是复杂多样,采用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都列举穷尽,因此采用一般条款在这里就能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第三,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只规定了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没有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也规定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二)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第一,明确做出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该条却无法规制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因为它只列举了两项来界定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但这两项显然是不足以涵盖所有种类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这样才能将所有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都涵盖在内。

第二,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界定也采用一般条款。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列举了2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但是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也绝对不仅仅是这两种,而是复杂多样,采用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都列举穷尽,因此采用一般条款在这里就能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第三,提高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它已明显不能符合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经营者而言赔偿责任显得太轻。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应也提高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品或奖金的最高金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另外,在不区分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前提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承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罚款金额已经不能符合现今经济的发展水平,对经营者而言此赔偿责任太轻。

因此,为适应如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定合理更高些的罚款金额。

结束语:总之,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其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修订,将这些建议考虑在内,能够更好得抵制不正当有奖销售,维护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经济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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