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旧)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对城市、社区、乡村等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用地规划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一、用地功能布局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是指将不同类型的用地(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合理分配和布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考虑到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区域发展规划,确保不同类型的用地相互协调、有序布局,实现合理的用地利用。
同时,还需考虑到用地的配套设施和交通便利性,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二、用地面积计算在建筑工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准确计算用地的面积。
用地面积的计算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绿地的面积、道路和停车场的面积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需对用地的有效利用率进行评估,以确保用地的经济和环境可行性。
三、用地保护用地保护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保护和管理,防止因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特殊用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四、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土壤、水资源、气候、生态系统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问题的分析和预测。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合理的用地规划是建筑工程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才能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内容有哪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建设速度的加剧,建设用地的也变得越来越紧张,对建设用地的规划也十分严格,要想变更建设用地许可证也变得不容易,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那么对于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满足哪些条件呢。
接下来,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讲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知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一)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因机构变化等原因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市编委及相关部门关于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4、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
规划设计条件建议书

一、用地情况(一)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地块一:位于隆阳区九龙路北段西侧,北关翻新厂。
原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实测面积为地块二:位于隆阳区如意巷北段、农民街西厂。
1、原土地证使用面积为2、按政府会议记要,要求退让道路面积,退让面积为3、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控制红线面积为4、该宗地西侧原土地证留有3 米通道,经北关管委会允许,再留 1 米的通道,现通道面积为5、该宗地扣除以上三项面积,剩余面积为二、用地使用性质使用性质:经咨询保山市隆阳区规划局查询,地块一、地块二为住宅用地。
三、用地使用强度(一)临人民大道进深约 150 米宽用地为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34489 m,容积率: 5.5,建造密度: 35 % (临人民大道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及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增加商业办公用地面积且必须保证临人民大道第一排建造为商业办公建筑。
商业办公用地部份调整为居住用地后,其容积率等指标按居住用地指标执行)。
(二)临体育南路进深约 100 米宽用地为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45563 m,容积率: 5.0,建造密度: 30 %。
该用地可兼容住宅,但商业办公建造面积不得少于30%。
(三)居住用地面积约 197352.8 m ,容积率 3.1,建造密度22%。
(四)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用地、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不得纳入用地建造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计算。
四、规划设计要求(一)建造高度:满足湛江民航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二)建造层数:地上层,地下经批准可建 2 层地下室用作停车及其它配套附属用房。
(三)建造退让距离:1、体育北路道路红线宽度 60 m,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及控制高程为:X:52043.984,Y:35277.230;X:51817.600,Y:34954.700,高程 13.1;X:51691.900,Y:34594.700,高程 14.5;X:51710.30,Y:34181.100。
道路南侧设 20 米宽绿化隔离带,建造后退体育北路绿化带边线不少于7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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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29448.418平方米
容积率:多层≤1.2,高层≤2.8
建筑密度:多层≤28%,高层≤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北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东(临南珠大道部分)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不临道路部分)退用地红线0.25H且不小于4米,西
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南(两段)各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
6米。
建筑间距:主朝向H:D=1:1且不小于6米,侧向间距不小于4米
建筑高度控制:临南珠大道建筑16米以上,其余建筑50米以下
出入口:北侧、西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0.3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2自行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要求: 1、南珠大道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可建住宅;
2、多层(高层)指建筑以多层(高层)为主。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商务、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5910.04平方米
容积率:≤2.8
建筑密度:≤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多层北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东退道路红线20米以上,南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6米,高层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16米。
出入口:北侧、东侧可各设置一处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居住:建筑面积90㎡及以上住宅1.0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90㎡以下住宅0.8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商务:1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
积,停车位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
居住部分不允许配置机械车位。
特别说明: 1、建筑退红线距离均按建筑正投影外边沿线计算;
2、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60%-70%,商
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商务建
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5%-10%。
3、按国家规范及北海市政府北政发〔2010〕57号、北政发〔2016〕10号文
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
少于60平方米。
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
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4、须进行无障碍、安保(物防、技防)、信报箱设施设计;
5、须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具体参照《北海市海绵城市规
划设计指引》。
须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6、居住建筑须符合广西自治区绿色建筑日照要求,即每套住宅至少
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三小时要求;
7、场地竖向须服从市政道路规划,临道路交叉口用地须服从道路交
叉口设计。
8、须编制夜景灯光方案;
9、须编制园林景观方案;
10、须提交4个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其中至少有一家为未在北海注册设计资质的外地设计单
位,各建筑设计方案造型须有较大区别;
11、以上指标仅用于设计及土地评估时参考使用;
12、以上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解释权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所有。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