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doc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规定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4职责和权限4.1行政人事部负责每年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申报工作。
4.2行政、生产部门配合完成申报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5.2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3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5.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5.3.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5.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4.4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报程序1.注册。
登录网站,在主页“快速通道”里选择“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模块,选“企业”点击“注册”进入“企业注册”界面。
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分厂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者的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 48 号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厂所属各级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班组。
第五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第六条、分厂办公室对各班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起草编制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并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分厂办公室每年向上级部门申报职业健康,通过自行打印、自行保存的方式,留档备查。
第九条、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分厂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司安全管理部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各班组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并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
第十三条、分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域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分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因工艺、技术、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 10 日内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是关于保障员工健康的重要程序。本演示将 介绍其意义、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危害申报的内容、备案的必要性和 目的、与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案例以及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意 义
1 员工健康保护
能及早发现和控制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预防职业病发生。
2 风险评估
通过备案,能够全面评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风险。
3 监督管理
备案文件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确保作业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与作业场所职业病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
1
政策制定
申报与备案是预防控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政策落实
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是政策落实的具体体现,促使作业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2 法律要求
属于法定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及时申报与备案,履行合规义务,避免违法行为。
3 企业形象
展示企业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态度,增强企业形象和信誉。
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申报程序
填写申报表格,收集必要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
备案要求
保留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并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
1 作业过程描述
详细描述作业流程、操作方法、设害因素,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3 防护措施描述
列出已采取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等,及其有效性评估。
备案的必要性和目的
1 法律要求
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3
政策调整
备案过程中的数据和情况可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保障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改进。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精选)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生产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外部人员,确保公司在面对潜在职业病危害时能够迅速、科学地作出申报和应对。
三、职业病危害的定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对工人身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这些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理、生物、人因等多个方面。
四、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流程4.1员工如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
4.2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发经过,评估危害程度,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4.3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因素、受影响人员、应急处理等,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
4.4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深入调查程序,组织专业团队对危害因素、受害范围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4.5深入调查报告应包括详细的病害源头、危害因素探测、受害人员调查等内容,并在48小时内完成。
4.6职业病危害调查报告经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公告职业病危害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的等级评定5.1公司将职业病危害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危害程度。
I级:危害极大,可能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应立即停产停工,采取紧急措施。
II级:危害较大,可能导致较严重的职业病,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限期整改。
III级:危害一般,可能导致一般的职业病,应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IV级:危害较小,可能导致轻微的职业病,应定期检查。
5.2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准确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六、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措施6.1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制定详细的控制措施方案,确保控制措施科学有效。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范文

某工厂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工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职业危害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工厂职业危害告知与申报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所有的职工,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实习生等。
二、职业危害告知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工厂应当向职工公开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工存在的危害程度、可能引起的健康问题,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2.及时告知原则。
工厂应当在职工入职前和职工工作期间随时向职工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并及时更新告知内容。
3.一致告知原则。
工厂应当对同一工作岗位的职工一致告知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三、职业危害告知的内容1.职业危害因素。
工厂应当告知职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高温、重物等。
2.职业危害程度。
工厂应当根据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告知职工职业危害因素的程度,以便职工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职业病防护。
工厂应当告知职工有关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岗位轮换、防护用品的使用、个人卫生的保护等。
4.应急处理方法。
工厂应当告知职工在职业危害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方法,包括紧急撤离、急救方法等。
四、职业危害告知的方式1.口头告知。
工厂应当通过集体和个别的方式,向职工口头告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2.书面告知。
工厂应当向职工提供一份关于职业危害的书面告知,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注意事项,以便职工定期查阅和学习。
3.培训教育。
工厂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活动,以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的原则1.自愿申报原则。
工厂不得强制要求职工申报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信息,职工申报应当基于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2.保密原则。
工厂应当对职工申报的职业病危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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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企业的申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设备
状态
操作
方式
接触人数
作业场所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总人数
女工数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1
2
3
4
5
6
7
8
910Βιβλιοθήκη 1112填表部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检测日期
年月日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建厂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类型
职业卫生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分类
填报类别
第一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年末职工人数
生产工人数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女工人数
注: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
二、生产基本情况
主要原、辅材料
主要中间品
副产品
名称
年用量
名称
年产量
名称
年产量
注:主要原辅材料主要指化学性毒物;年用量及年产量单位为千克/年(kg/y)或立方米/年(m3/y);副产品包含废气、废液、废渣等废品。
主要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环节)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代码)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
害来源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第十条[注销]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和管理状况等,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作业场所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有上岗证人数
体检人数
职业病人数
调离岗位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
第十五条[对申报管理单位的违法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汇总上报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弄虚作假,隐瞒辖区内实际职业病危害状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保密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大中型企业)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郑重承诺:
本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申报费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改正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的;
(二)申报职业病危害时,提供虚假材料、错报、漏报或瞒报的;
第九条[变更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职工人数、防护情况等年度相关申报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有关数据。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