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地铁[2008]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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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章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深铁建设代表地铁集团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履约管理。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二)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1. 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三)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31.深圳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31.深圳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根据《关于开展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的通知》(深地铁〔2016〕6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检查及其结果运用应遵循依法进行和积极主动的原则,通过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地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在建的所有深圳地铁项目包括深基坑围护结构、隧道初支、隧道二衬、管片拼装/预制梁、车站主体/明挖结构/车辆段(停车场)、高架桥墩柱/桥面结构等重要的分部(或子单位)工程。

第四条工后质量评价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评价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即日常评分);二是评价完工实体质量情况(即验收评分)。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按本实施细则附表3-8分别对过程控制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查与评分,结合平时受奖罚情况(表2),按线分标段汇总统计(表1)。

第六条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要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占最终评分的40%,完工后的外观质量与实体质量占最终评分的60%,两者之和作为分部工程的评价得分。

评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按线路进行汇总后,在同一条线路选出3个较好的和3个较差的进行通报。

属于延长线或试验段工程,按所属工程中心归口放在一起,参照一条线的标准评价。

同期各线路分部工程全部结束后,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排名,评选出质量较好(排名前5名且得分≥85分)和较差(排名后5名)的标段,并据此通报有关施工、监理单位。

第七条工程过程控制质量评价从工程开工条件验收通过之后的首件验收开始记录,日常监理组织涉及质量的关键节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结果、业主和政府质量督查记录均纳入过程质量评价范畴,各次的验收会议纪要、验收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和通报等均作为过程控制质量评价依据。

第三章评价组织第八条工后质量评价由建总安质中心牵头组织实施,主要依靠驻地监理在分部验收、关键节点验收或者其它关键部位隐蔽验收时,一并完成工后质量评价工作,集团安监中心、建总工程中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根据规定同时参与,驻地监理同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相关工后质量评价阶段性资料,可按季度随同监理酬金支付申请一起交给安质中心最后审定、归档。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依法监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2日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
第七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主持工程变更的审议会,明确变更原因、类别、责任;
3.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议会(含技术、经济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组织设计中心、合约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确定变更分类(变更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提经深铁建设相关部门会签。并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
(六)
(七)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9〕4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9〕4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
2019.04.08
施行日期
主题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交办运〔20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结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ICS 93.10P 65备案号:17297-2005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311.1—20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 1 部分:土建工程S tandard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Part 1: Civil Engineering2005-08-29 发布2005-09-29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11.1—2005前言DB11/T 3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分为两部分:——第 1 部分:土建工程——第 2 部分:设备安装工程本部分为第 1 部分土建工程,共分 13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明挖车站(区间)、盖挖车站、暗挖车站(区间)、盾构区间、防水工程、高架及地面车站工程、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轨道工程和钢筋混凝土与砌体工程。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轨道、路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已包含在本标准相应章节中。

为便于标准的使用,编写了与之配套的“验收表格”作为该部分的附件。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编单位:北京市路政局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编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专家顾问:施仲衡、张弥、吴凤楼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姜帆杨广武、梁青槐、罗富荣、范明贵、曾大庆、王甦、张闽、贾俊峰、乐贵平、张化海、杨安治、鲍福安本部分参加起草人员:赵影、潘秀明、王关东、李显实、华东、董凤凯、陈祥才、马锁柱、余乐、孙长军、杨哲峰、扈慧丽、何刚、李国祥、杨仲杰、刘元重、杨运节、张伶娜、邢文耐、孔令洋、雷军、孙洪霞IDB11/T 311.1—2005引言本标准是根据《关于印发200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4]282 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制定地方标准和经营服务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交行发[2004] 395 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 200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交行发[2004] 474 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路政局组织编制的。

628号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电子版)(2003版本)

628号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电子版)(2003版本)
七)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 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 测。
(八)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 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 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 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 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 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
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轨道交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 确认。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 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 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 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 改建或扩建 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 改 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 (非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 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程质量评价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程质量评价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第一部分 工程简介
下穿1号线香蜜 湖站过街通道
香蜜立交
香蜜东人 行天桥
4号联络通道
上穿地铁1号线
新洲立交
盾构始发井 及轨排井
1号联络通道 2号联络通道
车公庙站
5号联络通道( 新增)
中间风井(3号联 络通道)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第三节 工程特点
与地铁1号线沿深南大道并行 福车区间盾构施工段大部分区段与地铁一号线并行于
深南大道道路以下,解决盾构施工中减少与既有地铁线的 运营影响是本标段工程有待解决的问题。 地处繁华闹市区,文明施工要求高
本标段明挖渡线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场地较开阔,但 由于地处市区,要注意严格控制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抓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现场工作,加强环保工作。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第四节 置
场地平面布
福车区间盾构阶段场地平面布置图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第五节 结构形式特点
主体结构为单层双跨式结构,底板厚度1.2m,顶板厚度1.2m/1.4m,侧墙厚 度0.8m,侧墙高度5.78m-8.37m,结构柱截面长宽0.8m/0.6m*0.8m。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 中铁六局工程质量评价
Hale Waihona Puke 2020/11/26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汇报主要内容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第一部分 工程简介
深圳地铁11号线11301标中铁六局工 程质量评价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竣工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确保竣工档案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90号令)、6.《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3】25号)、7.《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深圳版)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档案局深建字[2006]82号)8.《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2001年1月施行)等文件,并结合深圳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

9.《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深建字[2000]51号)1.3本细则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修定稿)》形成补充,适用于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

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其他非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如民用建筑、道路、管线改迁等)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可优先采用深圳市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如没有涉及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车站、区间、桥梁、车辆段及其他基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主变电所;轨道及机电系统安装工程,包括车辆、设备采购和监造等建设项目。

1.5 工程竣工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与所产生的电子文件一一对应整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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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铁…2008‟628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参建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我司第29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地铁质量验收标准通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拟稿:张迪打印:李爱华(共印38份)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三、定义(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七)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八)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十一)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十二)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十三)计数检验: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十四)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十五)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轨道交通工程外在质量。

(十六)返修:对轨道交通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十七)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四、基本规定(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轨道交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5.5.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5.5.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五、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专业设备系统以及专业性较强、需从常规单位工程中剥离且具备全线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重要工序(原为常规单位工程的某一分项或分部工程)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者,一个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工法修建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原则上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每个承包合同的最小组成成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具体划分如下:3.1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引入子单位工程概念,即地铁车站建筑单位工程,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组成。

1.2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地铁区间建筑单位工程是指“地铁区间建筑结构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区间设备安装工程作为车站各专业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收,资料单独组卷后,归入所临近里程的车站“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

1.3车辆段及其它基地范围内的工程,按房建(每一座独立房屋)、站场及道路、桥梁(每一座桥)、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单位工程。

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座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其中房建工程及供变电设备安装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5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按全线招标为一个合同的工程,均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其下的子单位工程或按子系统划分、或按正线、其他基地划分。

(三)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四)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五)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车辆段、停车场等其他基地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划分。

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划分。

各分项工程包含的检验批的划分按各专业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就检验批具体划分和抽样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与监理协商、事先确定,确保不漏检、重检。

若标段范围与上述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完全相符时,可据实适当增减调整,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和验收组织部门备案。

六、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含有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若子分部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单位(子单位)工程均需按合同管理要求向市质量监督站报监和工程验收。

征得市质量监督站同意后,含有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若子单位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可视作单位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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