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同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司,特制定本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一)住房补贴标准:1.城市一线、二线和部分三线城市的员工,按照员工的职级和岗位级别划分住房补贴标准,分别设定相应的补贴额度。
2.城市四线及以下的员工,统一设定一定的住房补贴标准。
(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员工每月的住房补贴将以现金形式发放至员工的工资卡上,作为员工的正常报酬的一部分。
2.员工在离职时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补贴金额将作为当月发放。
四、补贴标准调整:(一)调整时机:1.公司每年将根据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2.公司还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个别调整。
(二)调整方式:1.公司将以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情况,并明确调整后的生效日期。
2.调整后的住房补贴标准将在新生效日期后开始执行。
3.员工对住房补贴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司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并会及时反馈申诉结果。
五、管理监督:(一)制度执行:1.该制度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发布制度和解答员工相关问题。
2.人力资源部门还将定期对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制度的正确执行。
(二)违规处理:1.如发现员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操作住房补贴相关事项,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住房补贴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纠纷处理:1.如员工对住房补贴标准的发放和调整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以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2.人力资源部门将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诉,并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六、其他事项:(一)住房补贴属于公司的福利政策之一,不转为现金或其他形式。
(二)员工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提供真实的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一、概述房屋津贴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福利措施。
为确保津贴的有效发放和管理,本办法制定了房屋津贴的具体给付规定。
二、津贴标准1. 本企业根据员工的实际住房情况,分为三个层次的津贴标准:A 级、B级和C级。
2. A级标准适用于无自有住房的员工,B级标准适用于拥有一套自有住房的员工,C级标准适用于拥有两套或以上自有住房的员工。
3. 津贴标准将按照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具体比例可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及员工的住房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申请与核算1. 员工在入职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
2.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津贴标准核算员工的津贴金额。
3. 每年一次的津贴核算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个月,核算结果将在1月份公示,员工可根据公示结果对津贴金额进行申诉。
四、津贴发放1. 津贴将通过工资卡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中,每月与工资同时到账。
2. 员工在领取津贴时,需确认核准并签字确认,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3. 若员工提供的证明文件有虚假情况,企业有权停止其津贴发放,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津贴调整与终止1. 津贴的调整应满足以下条件:员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员工工资标准调整、企业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2. 调整津贴应由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将重新核算津贴金额,并及时调整发放。
3. 若员工不再符合津贴发放条件,如自有住房被出售或出租等情况,津贴将自动终止。
员工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终止津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违规处理1. 若员工在津贴核算和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企业有权终止其津贴发放,并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经核实且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公司住房补贴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住房补贴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住房补贴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公司住房补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新员工住房补贴:对新入职员工在入职满一年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2. 住房困难补贴:对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3. 住房改善补贴:对因工作需要搬家或在原有住房基础上进行改善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员工职级:根据员工的职级和岗位,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2. 住房面积: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3. 住房条件:根据住房的设施、环境等因素,确定住房补贴的金额。
第三章补贴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簿复印件。
3. 住房证明材料。
4. 工资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住房补贴申请流程:1. 员工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 公司领导审批。
5. 人力资源部门发放补贴。
第四章补贴发放与管理第八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
第九条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 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
2. 通过公司内部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2. 员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住房补贴。
3. 公司定期对住房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1999/10/13【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7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
(二)对象: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A、无房户B、居住自有私房者。
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
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员工住房补贴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及其他公司特批人员,其本人不在公司宿舍及其公司提供的设施居住的员工。
3.定义3.1 经理及以上人员:经公司正式录用并成功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人长期在公司服务工作的人员。
3.2 特批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但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总经理批示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的员工。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此等工作。
4.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此等。
5.申请条件:5. 1总监级及以上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5. 2经理级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6.津贴标准:6. 1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其标准如表:7. 1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申请表》。
7.申请方式:7. 2在提交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供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其中租房协议上须注明(小区名称和房号、房东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内人员关系和人数等)。
7. 3申请者不提供租房协议,则取消享受该项补贴的权利。
8.住房补贴停发:8.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住房补贴:8. 1. 1凡是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本公司工作岗位的。
8. 1. 2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的。
8. 1. 3租房协议到期,未及时(2天内)提供新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1. 4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恢复关系后,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8.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取消住房补贴并补偿公司部分:8. 2. 1提供虚假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2. 2本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⑵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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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1、在1995年12月31日前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
2、工龄认定:指在本单位实际在岗累计年限。
大学(含大专)毕业后至参加工作前在家待业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3、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当时政策已安排到位,或安置费用中包含了住房补偿的,不再发放补贴;安置费未含住房补偿的,可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1995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在1995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5、在1995年12月31日前,因职工职务提升后,所购公房已达到提升后职务面积标准购房时超面积部分是以当时市场价购买的,可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超面积部分是以成本价购买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6、在1995年12月31日前下岗、停薪留职人员,在下岗、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下岗、停薪留职以前按规定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7、军队转业或自主择业干部,参照第七条执行。
七、其它有关问题
1、集资建房: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部分(或全额)集资建房,应按集资建房的规定明确产权归个人,职工不能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私房:在同一城镇自建、自购、继承父母私房的职工,凡私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职务对应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未达到的,可按差额面积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配偶在农村或有私房,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定转让私房时间界限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将私房转让过户的,不能领取住房和工龄补贴。
3、商品房:1995年12月31日前转业或分配到工作单位的职工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确认。
4、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可享受工龄补贴。
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双方均可享受差额面积的补贴。
5、职工家庭按低职务一方享受住房标准,高职务一方可享受差额面积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6、市(地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不提高补贴标准。
八、附则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符合局分房条件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2、各单位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摸底普查、张榜公布及统计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
4、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九、本办法由基地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