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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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非常复杂,既然该企业在成本归集方面做了不少手脚,会不会在计算方法上也作文章呢?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不辞辛苦,对该企业的成本结算进行了重新核实,发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热力站已经于2006年完工,其成本全部记入都市花园一期项目。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3.业务招待费分析
*
该企业2004、200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255万元。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预售阶段不允许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该问题也需要在查账阶段,取证核实。
(二)稽查实施
*
调账遇阻
2007年7月18日,xx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始对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企业接到检查通知后,于次日声称所有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于2007年5月财务室失火中烧毁无法提供,并出具了当时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企业自述材料,检查人员对其财务人员就此事件做了讯问笔录。
检查调整情况1Leabharlann 隐瞒收入1佣金发现
1000
1000
2违章建筑
400
3隐瞒首付
570
合计
2970
1000
1570
400
2
多列成本
材料价款
873.78
1087.5
建安费
1200
250.05
拆迁协议
400.56
300.55
不配比结转成本
500
利息摊入成本
-582.34
合计
4030.10
查补税款计算
3
调整后预售收入
纳税申报情况
*
(一)案头分析准备
项目/年度
2004

税务稽查案例_2022年学习资料

税务稽查案例_2022年学习资料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参考答案:该市国税稽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个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 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 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款。
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稽查案例来自案例1-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 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 08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 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 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 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请分析:-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参考答 :-1、检查行为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 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 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 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 为,于-法无据。

财务报告虚假案例分析(3篇)

财务报告虚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日益繁荣,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与此同时,财务报告虚假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财务报告虚假的案例,以期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业务。

公司于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

然而,自2012年起,A公司连续三年被证监部门查出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具体案例如下:1. 2012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5亿元,虚增利润约1亿元。

2. 2013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0亿元,虚增利润约2亿元。

3. 2014年,A公司虚增收入约15亿元,虚增利润约3亿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记载的原因(1)业绩压力:A公司上市后,为了满足市场对业绩的预期,公司管理层采取虚增收入、利润等手段,以维持股价稳定。

(2)关联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关联方关系等手段,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

(3)内部控制缺陷: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为虚假记载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虚假记载的手段(1)虚构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2)虚构利润:A公司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实际利润,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3)隐瞒关联交易:A公司隐瞒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关联方利益转移至公司,从而虚增公司利润。

3. 虚假记载的后果(1)损害投资者利益:A公司虚假报告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产生误解,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扰乱资本市场秩序: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损害公司声誉:A公司虚假报告行为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报告现象。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提供居住和商业用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行为。

稽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某房地产企业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典型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该公司在某城市开发了一处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

经过初步调查,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B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房屋的优势和配套设施,误导购房者。

2. 超期交房:B公司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实际上拖延交房时间,给购房者造成了不便和经济损失。

3. 质量问题: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电路不合格等,造成购房者的二次维修费用和后期使用隐患。

4. 暗箱操作:B公司未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而是私下出售部分房屋,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某房地产企业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1. 阻止虚假宣传:某房地产企业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并敦促其停止虚假宣传,同时加强监督,确保真实信息的发布。

2. 强化交房监管:某房地产企业加强了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监督,确保开发商按时交付房屋,并对拖延交房行为进行处罚。

3. 建立质量检测机制:某房地产企业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进行全面的房屋质量检测,确保房屋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建立了维权渠道,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4. 加强市场监管: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验证,B公司在某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下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了问题:1. B公司停止了虚假宣传,并主动向购房者公开道歉,承诺在未来的销售中遵守相关规定。

2. B公司加快了房屋交付进度,并提供了补偿措施,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3. B公司成立了专业的质量检测团队,对已交付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的房屋进行免费维修,恢复购房者的权益。

4. 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打击,恢复了市场秩序。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财务舞弊现象也随之增多。

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为例,探讨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自2010年起,A公司涉嫌财务舞弊事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调查,A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构了巨额利润。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3. 隐瞒成本:A公司通过少计成本、虚构成本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2014年,A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虚假陈述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符合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真实财务状况,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内幕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有以下几个:
1. 深圳市某公司偷逃税案: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和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了大量税款。

该案件被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关注。

2. 北京某高端餐饮集团逃税案:该集团通过虚报成本、偷逃税款等手段,逃避了大量税款的缴纳。

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公众对高端餐饮行业偷税行为的关注。

3. 上海某知名艺人涉嫌逃税案:该艺人通过虚构合同、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了大量税款的缴纳。

该案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对明星逃税问题的讨论和关注。

4. 广东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偷逃税案:该开发商通过虚构合同、偷逃税款等手段,逃避了大量税款的缴纳。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行业偷税行为的关注。

这些案例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增强了公众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警惕性,也提醒了企业和个人要遵守税法,合法纳税。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分析

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为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隐瞒二手房交易真实价格偷税案。

纳税人将真实证据隐匿家中,多次变换隐匿地点,并企图销毁证据资料对抗税务检查。

检查人员与公安人员紧密协作,克服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成功查获证据。

此案对开拓稽查思路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7年6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整体购进原某市总工会位于市城区一办事处大楼,经过重新改造及装修后,进行分割销售。

现106个单元已经销售完毕,正处于办理产权阶段,预计总收入3200万元,可能仅入账1400万元。

销售收入可能分别存放于公司个人股东郑某或出纳个人户头,销售的真实协议存放在该公司出纳住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简某,注册资金20万元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自购物业的经营管理业务。

该公司注册的目的是购置旧房产,进行简易改建装修后出售。

公司原法代表简某为台湾籍人,2005年加入新股东郑某,为英籍华人。

公司销售业务主要由郑某负责,具体销售业务为股东郑某的一位亲信张某负责。

公司在二手房售房交易中,为购房客户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接到举报后,稽查局首先对二手房交易情况和被举报单位A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

该公司成立以后,只经营了一项业务:1999年从某市总工会办事处买下一小栋旧的综合楼进行修理改造,将房屋由原来的商业、住宅、办公用综合楼改造为商业(一楼)及住宅(一楼以上)用途,分割为106个单元,在市场以二手房销售方式销售。

二手房交易基本上属个人与个人的房产交易,为加强对此类零星税源的征收管理,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征收,并将税款是否缴纳作为能否办理产权证的前置条件。

纳税人可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也可向设于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点申报。

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与现场检查方法探析

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与现场检查方法探析

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与现场检查方法探析第一篇: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与现场检查方法探析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典型案例与检查方法探析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投资规模大、高度依赖负债经营,对宏观政策调控敏感等特点,2012年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将房地产行业贷款列为信贷风险重点防控领域,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持续趋紧的大背景下,对信贷资金的饥渴催生一些不良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从银行套取贷款,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融资手法虽表面合规,但却存在隐蔽的违规问题,需要较高的检查技巧实施现场检查。

问题一、将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变相增加项目资本金典型案例:A房地产公司从B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向B 银行递交未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B银行以报表中显示的“所有者权益”科目金额与项目总投资直接相除,得出资本金足额到位的结论。

经查,A公司实收资本较少,所有者权益大部分源于以往股东借款转增的资本公积,但银行对转增行为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未进行调查了解,剔除此部分资金,项目资本金比例甚至不到10%。

问题分析:股东借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为弥补项目开发资金不足,投入的具有债权性质的资金,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一些房地产企业为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临时将股东借款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增加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

这种公司股东自愿放弃债权的行为,在会计处理目前尚存在一定争议,有以“债务重组”处理和“捐赠”处理两种观点,但不论哪种处理方式对借款人而言均应视为“净利得”,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时,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方法:对此类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调阅转账凭证、股东递交的放弃债务声明,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资料,对股东借款真实性、会计调整真实性进行确认,特别关注企业是否就该项会计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真实纳税行为,说明公司股东并无放弃债权的真实意思,仅是会计账务的技术处理,对是否认可其为项目资本金应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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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标 签】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蚌埠市某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
入61726727.41元,应缴所得税1482084.98元,已缴纳所得税1482084.98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10338523.99,应缴所得税6360417.41元,已缴纳所得税6360417.79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学习,熟悉掌握该行业税收政策以及财务核算上的特点,借鉴以往该行业易存在的问题及容易被忽视的一些核算方面的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出对该企业的检查提纲,并在查前分析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调整、补充稽查内容,尽量减少稽查的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通过省局网站综合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购买、使用、结存等情况,及所查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报表等系列涉税资料。

采取从企业财务报表到总账、明细账、每月各税具体计算申报等详细逆查方法,逐月核对,按年计算应纳税额。

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派出人员配合进一步外调取证,使案件检查和取证同时进行,保证了检查时间充裕。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房地产企业大都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查处时受到政府干
预较大;
2.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成本是建安成本,而目前建安企业基本上只是管理单位,真正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个体包工头,基本上无账或账证不健全,其成本根本不实或无法核实,从而造成建安成本不实,进而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财务报表上挂有“递延税款”,检查人员对此有疑问,因为“递延税款”贷方反映的是企业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检查人员又进一步看到其下一级科目是“所得税”,而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却是“其他应收款”,再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竟是收取的房款,于是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这部分是企业2006年1-6月收到销售存量房款25312364.90元,未结转销售收入,所提所得税挂“递延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应补缴所得税5774801.71元。

2.虚增成本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核实时,发现应付账款借方有较大余额,随即就该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询问财务核算人员,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稽查人员搞清了该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导致企业不能按期结转工程成本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偷企业所得税。

企业核算内容:
(1)付款
借:预付账款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2)竣工
借:预付账款 20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万元
(3)结转
借:房屋开发 1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100万元
借:开发产品——存量房 100万元
贷:房屋开发——某小区 100万元
(4)决算(建安发票金额90万元,支付施工余款)
借:应付账款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至此,该企业应付账款核算的借方余额应是平时多计的房屋开发成本,而企业未能及时调账。

应调整成本:应付账款贷方余额数应全部调增当年计税利润。

3.取得票、货不一致发票入账。

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凭证的检查,将一个年度的入账发票(普票)分类筛选,通过省局网站综合数据查询系统逐票比对,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购票方与销货方不一致情形。

经请示领导同意,随即派出人员到涉案地区取证,经外调取证证实了这一问题。

取得加盖公章为安徽振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加工厂普通发票5份,金额203879.63元(2006年12月133#凭证),经合肥市国税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未发售给该单位上述发票,此发票系安徽永良商贸公司购买。

应剔除成本,调增当年计税利润203879.63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问题1补缴所得税5774801.71元,同时对其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2补缴所得税33000元,定性偷税,处50%罚款1.6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3应补缴所得税:67280.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以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入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计67280.28元。

补税罚款合计596886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所致。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

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大肆偷税。

2.税务部门的监控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让纳税人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这也导致个别户领购的普通发票未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为普通发票外借埋下了隐患。

3.普通发票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

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套适用性的管理办法。

用以前的老办法无法查出上述问题。

(二)工作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普通发票违章情况,建议征管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使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认识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重视;
2.强化日常稽核,特别是对非增值税企业如房地产、建筑运输等行业取得的普通发票重点进行审核;
3.充分利用网上数据信息,加强对企业相关资料的评估和比对,以发现疑点和线索,给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4.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定期定额户的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对其抽查和审核,发现超定额,及时调整,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5.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明知不能入账而入账的行为,要严查重罚,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增强其对入账普通发票加强审核和把关的意识,堵住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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