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合同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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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应用——南京分行新员工入职培训讲座之二

法律合规部

焦巍

目 录五、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公司章程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基础知识

一、概述

•《公司法》第2条

• 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概念及法人设立条件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主体。

法定代表人≠法人

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与法人

法人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非企业法人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类型不同)•2、母公司、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地位不同)

•3、总公司、分公司(管辖被管辖地位不同)

•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国籍不同)

请问我们分行与总行是什么关系?

总行

南京分行

商业银行分行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21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22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是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出资,最低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

•责任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特别规范:

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外商投资公司

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第196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设立

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1-50(全体股东);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

额)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

最低资本金最低3万元,一人公司,

10万元(一次缴足)

500万元

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

其余两年内缴完,投资

公司5年内缴完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20%;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总数35%且不能分期缴纳

公司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化,须符合设立条件,规则:

•1、变更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且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2、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依相应的法定条件办理;

•4、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的终止

•终止的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结束•(一)破产(须清算)

•(二)公司解散(须清算)

•(1)约定解散:章程的规定

•(2)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3)公司合并、分立

•(4)强制解散:行政机关处罚

•(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权

•《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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