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遗嘱公证的利害关系人(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对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遗嘱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遗嘱公证的利害关系人概述遗嘱公证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遗嘱人:遗嘱人是指设立遗嘱的人,即遗嘱的立遗嘱人。
遗嘱人是遗嘱公证的核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中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权益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同样重要。
3. 遗嘱受遗赠人:遗嘱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赠的人,其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
4. 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在遗嘱公证过程中,需要关注遗嘱是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5. 公证机关:公证机关作为遗嘱公证的主体,承担着审查、出具公证证明等职责。
公证机关在遗嘱公证过程中,需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6. 其他相关当事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包括遗嘱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等,他们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与遗嘱相关的事宜。
三、遗嘱公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1. 遗嘱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遗嘱人有权设立、修改、撤销遗嘱;有权要求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有权要求了解遗嘱公证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查阅、复制遗嘱公证材料。
(2)义务: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遗嘱内容;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设立、修改、撤销遗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接受公证机关的审查。
2.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权要求查阅、复制遗嘱;有权要求参与遗嘱公证过程;有权要求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审查。
(2)义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披露遗嘱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房产公证利害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相关法律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房产公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房产公证的利害关系出发,分析其对于当事人、公证机构以及社会的影响。
二、房产公证的利害关系1. 当事人(1)买方1.1 避免风险:房产公证有助于买方在购房过程中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1.2 维护权益:房产公证证明房屋权属清晰,有利于买方在购房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 提高交易效率:房产公证简化了交易流程,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
(2)卖方2.1 保障权益:房产公证有助于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房屋权属,防止因权属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2.2 提高交易成功率:房产公证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交易成功率。
2.3 降低交易成本:房产公证简化了交易流程,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2.4 防范法律风险:房产公证有助于卖方防范因权属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3)其他当事人3.1 房产继承人:房产公证有助于继承人了解房产权属情况,便于继承权的实现。
3.2 房产抵押权人:房产公证有助于抵押权人了解抵押物的权属情况,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3.3 房产租赁权人:房产公证有助于租赁权人了解租赁物的权属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公证机构4.1 提高公信力:房产公证有助于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信力,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地位。
4.2 扩大业务范围:房产公证有助于公证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收入。
4.3 促进公证行业发展:房产公证有助于推动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3. 社会5.1 维护社会稳定:房产公证有助于维护房产交易秩序,降低因房产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5.2 促进经济发展:房产公证有助于提高房产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5.3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产公证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公证赔偿责任中公证机构行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公证赔偿责任中公证机构行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郑志华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关键词:公证赔偿;公证机构;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76-02作者简介:郑志华,女,党员,法律硕士,二级公证员,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专业知识和办证经验。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遭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实践中经常争议的焦点之一。
实践中,有一些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只是一种证明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与这些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往往是公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
作者认为,这样的论述是缺乏说服力的,如果仅仅认为公证机关是证明机构、证明行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加害后果,那么要追究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证赔偿责任会变得非常困难,这与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目的和公证制度功能特点是不相符的。
因此,在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厘清其行为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认定公证机构应否承担公证责任、承担公证责任的比例等问题意义重大。
一、因果关系的内涵从文面或哲学意义来理解,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前因后果的关联性,①亦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②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现象发生,前者是因,后者为果,这种原因引起结果的关系便是因果关系。
从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理解,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③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而在现代民法中,有学者认为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已经不能包括所有的归责模式,因此“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现将经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七次常务审议通过的《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公证相关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附件二:关于《公证私人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说明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公证相关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复印件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自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身份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辨认当事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
第三条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呈送下列证件:(一)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仅限即未十六周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四)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充分有效旅行证件;(七)外国护照;(八)法律规定的规章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核查身份证件一般采取视读方式,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经视读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认定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一)证件为原件;(二)证件标识、类别、签发机关印章式样等符合法定要求;(三)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四)证件名称、规格、式样、登记项目、文字、数字符号、字体、字号无明显疑点;(五)证件号码无缺位或者多位。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不但仅规定的,公证员和登记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明。
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
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
考察国外关于公证赔偿模式的规定,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法国式。
根据《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公证员由于本身业务上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大审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省公证会在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是墨西哥式。
根据《墨西哥联邦直辖区公证人法》的规定,对于公证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民事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这也不妨碍联邦直辖区行政机关对相应公证人予以行政上的惩戒处分,即实行双罚制。
三是德国式。
《德国公证人法》区分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规定公证人如有故意违反职务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公证人如果仅有过失,则受害人须先以其他方法寻求赔偿,只有在以其他方法求偿失败后,才可向公证人提出赔偿要求。
还有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根据其“公证法”,公证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进行,在依此方法得不到补偿时,被害人还可依“国家赔偿法”所定程序;另一种是请求“国家”赔偿。
其赔偿义务机关为该民间公证人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公证法颁布之前,关于公证赔偿,《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涉及。
房产公证的利害关系人(3篇)

一、引言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对房产权利、义务、事实等进行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
房产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重点阐述房产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房产公证的利害关系人1. 当事人当事人是房产公证的核心,包括房产的买方、卖方、赠与方、继承方等。
当事人是房产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1)买方:买方是房产交易中的受益方,承担支付房款等义务。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以确保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卖方:卖方是房产交易中的出让方,承担交付房产等义务。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卖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以确保房产来源的合法性。
(3)赠与方:赠与方是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当事人。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赠与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赠与合同等相关材料,以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4)继承方:继承方是在房产继承过程中获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继承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继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2.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房产公证的主体,负责对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公证文书。
公证机构在房产公证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1)审核责任: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合法。
(2)保密责任: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3)告知责任: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规定、风险等,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证人是指在房产公证过程中提供证言的当事人。
证人需要提供与房产交易相关的真实、合法的证言,以证明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证人承担以下责任:(1)真实责任:证人提供的证言必须真实、合法。
(2)法律责任: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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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
• 5、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
• (1)身份证审查的内容 一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
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对人证相符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 显示的人是否同一人。
• 3、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
•
《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是成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具有申请办理公
证资格的必备条件。
• 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如果公证当事人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直接利害关
系人失踪或不明确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现代诉讼中设计 的环境权保护、消费权保护、公民权保护等问题时,就会 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使该公证事项得以展开, 继而无法使权利体的公证事项有申请办
理公证,并能够要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 公证当事人适合是一种权能,但不同 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力,而公证当事 人适格是作为具体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资格 ,是针对具体公证事项而言的,当事人适 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联系起来看,看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有无直接联系。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 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 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概念,公证当事人应 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1)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2)与公证事项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A、 法定诉讼担当人 a、公民死亡后,享有的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 b、公民死亡后,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受到侵犯,由其继承人担当 c、侵权致人死亡,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担当
d、侵犯胎儿继承权,胎儿的母亲担当 e、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 因此,有些法院在出台指导意见中对涉及间接利害的
关系人范围予以明确,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
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 导意见(试行) 》第5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以证据保全 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
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关
李某系其中一侵权人,在庭审中抗辩,认为方某不是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与保全的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故 方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 受理方某申请并为方某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书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
(2)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
A、识别身份证件 B、履行核实义务 C、启动调查程序 D、收集其他证据 E、公开心证过程
• 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案例:2007年7月10日,申请人刘甲、孙乙、赵丙申请办理房屋 赠与合同公证,刘甲、孙乙共同将某处房屋赠与赵丙,公证 机构受理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受赠人赵丙根据公证书, 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0年11月,原告刘丁向A法 院起诉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1)赔偿其损失335427.36 元;(2)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5万元;(3)承担诉讼 费7082元。原告刘丁理由如下:
第
公
二 章
证
公
实
证 当
务
事 人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 案例:甲公司拥有在轴承产品上某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 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后甲公司发现,市场 上有大批经营户在非法销售假冒该商标的轴承产品,严重损 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权,甲公司授权方某去各地购 买侵权的轴承产品。为固定证据,方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 机构提出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机构受理了方某 的申请,并对方某去各地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 又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甲公司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众 多经营户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经营户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刘甲因经济合同纠纷,非法拘禁刘丁;B法院判决刘 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至 2010年3月31日,同时判决刘甲赔偿刘丁经济损失4万元,追 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2)刘丁于2009年9月15日向B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 中查明,刘甲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其在2007年7月将自己共有 部分的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其亲戚赵丙,名下无可执行 财产。
取证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为,取证行为成功与否直接关系
到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因此方某与申请公证
的事项之间的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法官是承认了这 种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
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其
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
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 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3)2007年7月,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时,刘甲
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在看守所,故刘甲既未亲自到场办理公 证,也未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故公证程序明显违法;且因 该违法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导致B法院无法控制和执行 刘甲的财产,致刘丁的损失。
故原告刘丁认为,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的相关规
定,违规出具公证书,导致刘甲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 转移,原告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要求A法院判令公证机构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 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前述案例中,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他受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的委托,对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的事实予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
益,这表明方某虽然不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享受者和承
担者,其与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