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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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
理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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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上期能源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九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做市商未完成约定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细则第六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可以取消其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做市商未完成约定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上期能源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三条本细则自********年XX10月XX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的修订说明【模板】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的修订说明【模板】

附件1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
则》的修订说明
为提升做市业务成效,不断推进做市业务发展,促进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上期能源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内容
在《细则》第二章增加“上期能源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的表述作为第五条。

二、修订理由
随着做市交易机制的建立发展,做市业务已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需通过做好做市商队伍梯队建设,细化管理,提升做市商参与积极性,保障做市商队伍的稳定,不断促进做市质量的提升。

同时,上期能源也可以根据不同品种、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要,灵活调整做市商的结构和数量,使做市机制的效用达到最大化,有效促进品种功能发挥。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的修订说明【模板】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的修订说明【模板】

附件1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
管理细则》的修订说明
为了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优化存管银行制度设计,满足QFII和RQFII参与商品期货市场需求。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内容
拟在《存管银行管理细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中增加第三款内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应当具备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二、修订理由
为了进一步落实QFII和RQFII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于申请成为上期能源指定存管银行的QFII、RQFII托管银行,上期能源拟明确豁免注册资本、总资产、网点数量等存管银行资质条件,但其仅可为所托管的QFII、RQFII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草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草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面向全球交易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能源中心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深入分析和研究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充分借鉴了其合理有效的制度,在中国期货市场现有法律框架下,尤其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增强能源中心市场吸引力,提供便捷的交易机制,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

二、主要内容能源中心依据本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为此,交易规则遵循宜粗不宜细、合理划分规则层级的起草思路,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内容纳入细则层面进行规定。

交易规则共十二章八十九条,包括总则、上市品种和合约、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争议处理和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能源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统一组织相关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要求能源中心明确自身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为其参与交易减少资本计提等提供便利的需要,能源中心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规则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修订对照表【模板】
(二)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亏按以下方法计算:
……
(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D3交易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
……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一)申报平仓数量按下列方式确定:平仓数量为强制减仓基准日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D3交易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交易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秩序,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能源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一个交易席位可以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计算机终端。

第四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交易席位。

第五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能源中心要求的规模;(二)拟开设远程交易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能源中心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配备稳定可靠且具有备份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包含通讯线路在内的通讯系统,配有相关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第六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申请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三)包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交易管理业务制度;(四)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五)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能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批准的,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并对交易席位的申请地点进行登记;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收到能源中心书面批复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

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完成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接受能源中心组织的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符合开通条件的,交易席位方可投入使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附件1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稽查................................................................................. - 2 -第三章违规处理........................................................................ - 6 -第四章自律和解...................................................................... - 19 -第五章裁决与执行.................................................................. - 20 -第六章纠纷调解...................................................................... - 22 -第七章附则............................................................................... - 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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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资格申请.................................. - 2 - 第三章权利义务.................................. - 6 - 第四章技术要求................................. - 10 - 第五章应急处理................................. - 11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2 - 第七章违规处理................................. - 13 - 第八章附则..................................... -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指定存管银行),并按本细则规定,切实履行对指定存管银行的指定和监督工作,要求指定存管银行依法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

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五条申请能源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方面的规定;(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设有专门机构或者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五)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六)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最近3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以及运行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七)在能源中心指定距离范围内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网点);指定网点工作人员中,至少有3名人员已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结算专柜人员应当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八)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且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九)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十)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三)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00个。

第七条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总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其母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净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应当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能确保实时、高效完成资金划拨,且其或者其控股母公司在三个以上全球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申请成为指定存管银行及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提交以下预审材料:(一)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能源中心网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分支机构、指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三)期货保证金存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四)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简历;(五)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最新企业年度报告;(七)申请人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指定网点营业执照;(八)指定网点相关人员的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九)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能源中心网站)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十一)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能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指定存管银行的资格预审。

第十条申请人通过能源中心的资格预审后,应当按照能源中心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技术、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并向能源中心提供下列材料:(一)监控中心出具的关于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二)与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期货资金管理系统测试情况;(三)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应当与能源中心签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享有以下权利:(一)开设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二)吸收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等主体的存款;(三)了解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等主体在能源中心的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期货保证金存管服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能源中心提供的票据或者数据,优先划转能源中心、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能源中心;(二)按规定及时完成期货交易相关结售汇;(三)接受能源中心对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监督;(四)保守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五)在能源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能源中心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地区设置网点。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指定网点内设置能源中心期货结算专柜,为能源中心及会员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根据能源中心交易和结算时间的变化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相应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七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凭能源中心签发的专用通知书,为会员办理开立、变更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业务。

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为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开立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能源中心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对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能源中心的相关要求,为能源中心和会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能源中心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就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向能源中心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能源中心监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未经能源中心书面同意,不得限制会员出入金。

能源中心有权随时对能源中心存放在指定存管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跨行调拨。

第二十二条当能源中心的资金结算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经能源中心申请,指定存管银行应当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合,协助能源中心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不得协助会员在保证金上设定担保;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及能源中心债务。

第二十四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对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

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拟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措施的,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在事前通知能源中心。

第二十五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遵守能源中心发布的与期货保证金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能源中心通过期货资金管理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者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应当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实时将资金汇划至指定的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应当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及时到达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三)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的方式,提高资金划拨效率。

第二十七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每日按照以下规定与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进行账务核对:(一)按照能源中心的查询要求,提供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二)每日结算业务结束后根据能源中心的需要及时对账;(三)将能源中心的客户回单联、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当日送达能源中心;(四)按照能源中心的要求提供专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一交易日的账户余额、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能源中心的查询要求,向能源中心提供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三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指定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涉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以及期货交易各主体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第三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能源中心关于期货保证金存管以及其他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和流程,积极参加能源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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