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注意点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注意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认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合并方和被合并方需要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合并方是指在合并后取得控制权的企业,被合并方是指在合并后失去控制权的企业。
2. 合并日的确定: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在确定合并日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如合并协议的生效日期、股权转让的完成日期等。
3. 合并成本的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通常是按照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的。
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并成本。
4. 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般不确认商誉。
因为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可能存在内部关联交易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不符合商誉的确认条件。
5.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进行合并处理,以反映合并后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 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进行。
一般来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
7. 信息披露: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并的原因、合并日、合并成本、合并范围等,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总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企业在进行合并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以确保合并的顺利进行和合并后企业的稳定发展。
“五步法”巧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

“五步法”巧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存在着许多挑战,如如何确定合并日期、如何计算合并对价格的影响、如何处理合并的商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3号标准,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以“五步法”为框架,详细介绍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步骤和原则。
第一步:确定合并日期和控制的转移确定合并日期是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第一步。
合并日期通常是当企业获得对被合并企业的控制权时确定的。
当某个企业获得被合并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或表决权时,就可以认为控制权发生了转移。
在合并日期之前,两家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合并对价格的影响在合并日期确定后,需要计算合并对价格的影响。
合并对价格的影响是指由于合并而导致合并双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情况。
合并对价格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1)计算合并前后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即合并调整额;2)计算合并前后的公允价值的差异,即公允价值调整额。
合并调整额是指由于合并而导致合并双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差异。
合并调整额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
正数表示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大于合并前的金额;负数表示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小于合并前的金额。
第三步:确定合并后的会计政策在合并日期之后,两家企业需要统一会计政策。
根据IFRS第3号标准的规定,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统一会计政策,确保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合并后的企业可以选择从两家公司中选择一套会计政策,也可以选择采用全新的会计政策。
第四步:计算商誉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而产生的超过资产公允价值和负债公允价值之差的金额。
计算商誉是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IFRS第3号标准的规定,商誉应当在合并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和计算。
计算商誉的公式为:商誉=合并对价格的调整额-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公允价值的总和第五步:确认和报告合并后的财务信息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确认和报告合并后的财务信息。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注意点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注意点一、引言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各自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形成一个新的法人组织。
在企业管理中,合并是一种重要的战略举措,可以通过整合资源、规模扩大、降低成本等方式实现业务增长和效益提升。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企业合并趋势日益明显,但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为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企业需要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予以重视和谨慎处理。
本文将从法律、财务、管理等多个角度,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注意点进行探讨。
二、法律层面的注意点1. 合并程序的合规性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首先需要对合并程序进行合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并双方在进行合并前,需慎重评估合并计划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财务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并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的合并程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编制合并报告、进行申报等程序性合规要求。
2. 股权变动的法律规定合并双方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需要特别关注涉及股权的变动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股权变动的情况需要按照公司法律法规执行,包括股东权益构成、权利转移、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合并双方需对股权变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财务层面的注意点1.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是至关重要的。
合并双方需要充分核实财务信息,确保合并前各自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需要进行财务审核和核实,确保财务信息的适当性和可靠性。
2. 合并后的财务整合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双方,在完成合并交易后,需要对各自的财务进行整合。
包括合并后的会计核算、报表制度、财务体系整合等方面。
财务整合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操作和财务风险,确保合并后财务的规范、透明和可控。
四、管理层面的注意点1. 企业文化的整合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企业文化的整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知识点总结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知识点总结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诸多的概念、原则和方法。
以下将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企业合并按照控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对于此类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1、购买日的确定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近年来,集团公司频繁以资产重组推进内部资源整合,在审计过程中,少不了遇到形 形色色的股权划转与企业合并业务,由于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的界定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只是做原则导向,相关讲解案例也未能面面俱到,如不能很好的理解、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性质、特点与成立条件,实务中也就无法对企业合并业务的类别作为准确的判断,因此可能采用了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为此,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将从以下 5 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希望各位能从中得到更深该的体会。
①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②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③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④控制并非暂时性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恢复留存收益的最早起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是将企业并购业务定性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一个大前提,所以,我们必须对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有充分的认识,需要明确界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准则中提及的最终控制方,相关的多方是指什么?从而为正确划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何为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中则有如下描述: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实施最终 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于最终控制方,包括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则有如下描述: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要点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要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要点如下:1. 确定合并日:合并方需要确定合并日,即控制转移的日期。
合并方的财务报表应该包含这一合并日之前的所有交易和活动。
2. 识别合并范围:合并方需要识别被合并实体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确定是否能够对其进行可靠的评估。
3. 资产和负债的重估评估: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实体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其公允价值。
重估评估可能包括重新估计资产和负债的可观察市场价格,或者基于可靠的估计方法进行评估。
4. 股权的确认和计量:合并方需要确认和计量被合并实体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实体的股权由合并方以发行新股、发行其他权益工具、以现金支付或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获取。
5.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合并方需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相关会计准则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购买法和合并法。
购买法适用于合并方对被合并实体取得控制的情况,而合并法适用于合并方对被合并实体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不一定控制的情况。
6.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财务报表应展示合并方和被合并实体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7. 处置已存在的投资:如果合并方对被合并实体在合并前已经持有投资,合并方需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常规做法是,合并方需要将已存在的投资的公允价值转化为被合并实体的初始股权投资,并将其与购买被合并实体的交易进行整合。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的会计处理要点会受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具体的处理方法和步骤可能会因准则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为一家新的企业。
这种合并并不改变企
业内部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结构,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
为了正
确处理企业合并的会计事项,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要点:
一、确认合并日期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之一是确认合并日期。
合并日期是在合并后的第一天,按照
合并方案的规定计息,决定交换股份和确定合并价格的日子。
二、确定合并方式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之二是确定合并方式。
企业合并可以通过购买资产或发行股
份的方式实现。
如果是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合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后将不再存在,所有
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将转移至另一家企业。
如果是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被合并企业
将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之三是确认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是指在合并中取得被合并企
业的权益所支付的货币或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合并成本应包括所有与合并有关的费用。
合并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期之日起计算,主要包括:购买的股份价格、偿还被合并企业债务
的贷款额度、支付的交易费、合并后继续执行的义务的公允价值等。
四、确认合并处理的影响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要点之四是确认合并处理的影响。
在确认合并成本之后,应当对
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其中,资产和负债的调整应当基于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权益的调整应当基于权益的公允价值。
【会计知识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二节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企业合并涉及的或有对价◇反向购买的处理◇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用的是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权益联营法。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处理方法之一。
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
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
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
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提示1】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提示2】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但合并过程中不产生新的商誉。
(二)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贷:有关资产、负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股本(发行股票面值总额)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提示】“资本公积”也可能在借方。
当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表示冲减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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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近年来,集团公司频繁以资产重组推进内部资源整合,在审计过程中,少不了遇到形 形色色的股权划转与企业合并业务,由于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的界定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只是做原则导向,相关讲解案例也未能面面俱到,如不能很好的理解、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性质、特点与成立条件,实务中也就无法对企业合并业务的类别作为准确的判断,因此可能采用了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为此,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要点归纳”将从以下 5 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希望各位能从中得到更深该的体会。
①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②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③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④控制并非暂时性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恢复留存收益的最早起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是将企业并购业务定性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一个大前提,所以,我们必须对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有充分的认识,需要明确界定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准则中提及的最终控制方,相关的多方是指什么?从而为正确划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何为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中则有如下描述: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实施最终 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关于最终控制方,包括最终控制的一方或相同的多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则有如下描述: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最 与子公司之间等。
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相同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人认为,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问题,能够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仅指 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近期大家一直在议论以下内容,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讨论点:同一实际控制人(个人:民营企业老板)下的两家民营企业之间的并购业务是 参照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进行处理?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问题: 终控制方是否仅指企业,自然人能否作为准则里所述的最终控制方,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能否作为本准则所指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中描述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并未提及或否定自然人作为最终控制方的情形。
分析 2:目前是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时代,对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应用,要求是在透彻掌 握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专业判断和逻辑推理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
准则和其他指引中可能还会保留一些规则性的指引,但除非这些指引被明确指明为是对基本原理的一项例外,否则就只是作为实际应用中的参考,当这些规则性的规定与基本原则出现 矛盾时,应当以基本原则为准。
例如:上述规定似乎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自然人不行或自 行人可以”,只是规定最终控制方是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的一方或相同 的多方。
分析 3:从理论上说,民营企业的实际最终控制人完全可以设立一个自己全资持股的投 资控股公司,将自己原先分散持有的股权全部装入这个投资控股公司,以达到“同一企业集 团内部”的条件。
很明显,此时的这个投资控股公司是没有商业实质的,其与实际控制人(自 然人)控制下的状态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它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自然人不是会计主体无需编制。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在其他指引(解释、应用指南、讲解以及其他财政部、政监会等监管机构发文)中没有明确指明“同一自然人控制”是对基本原理(具体准则)的一项例外的话,我们应当理解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多个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自然人最终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应当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初步结论:受同一自然人最终控制的企业,或者受多个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自然人最终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如果最终控制方对这些企业的控制符合“非暂时性”的要求,则符合 准则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
《 ( (三)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经常会有人下这样的结论:同受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能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有如下描述,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 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分析: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结合具体背景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交易确实不是在双方共同的国资委或者同级政府主导下完成(仅仅是报批与报备),并且不是由国资委或同级政府直接确定合并的条款和条件,而是按照参与企业的自主意志,在公开的市场条件下完成股权交易(例如: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竞拍),则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看待。
以此类推,大型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股权买卖行为也不能单纯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如果集团层面未主导,企业间按市场条件公开竞拍,合并方取得了同一集团下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是否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操作?这个问题现在比较尴尬,是因为当时准则制定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规定过于绝对所致。
财政部后来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09 年末,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16 号)发布后,刘玉廷司长在其解读文章《严格遵守会计准则 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中提到:“近年来,企业合并会计已经成为会计准则执行中较为普遍的热点难点问题,其核心是 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
比如,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如果交易实质上属于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的,通常 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如果交易不属于自愿达成的,就属于合并双方资产、负债的简单整合,一般应当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获得合理的公允价值金额。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巨额商誉的,要予以重点关注。
合并成本的确定、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方面要关注是否如实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商誉确认后是否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减值测试等。
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 16 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职业判断。
判断构成业务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一些较为复杂的企业合并,既涉及到上市公司, 又涉及到非上市公司;既涉及到一般购买,又涉及到反向购买,其中的某些问题不是会计所“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利用会计准则规定构造交易。
”但是,这仅仅是一篇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文章,没有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以直接改变准则中已有的明文规定。
所以实务中借鉴时还是要谨慎。
案例:1)如果 A 与 B 两家公司同受 XX 市国有资本管理中心或者 XX 市国资委的控制, 某日在市国资委的主导下,A 公司控股合并 B 公司,XX 市国资委是否可以作为准则所述的有关主管单位?(即:不将 A 与 B 公司视为“同受国家控制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2)A 与 B 两家公司同受 XX 市国有资本管理中心或者 XX 市国资委的控制,如果某日在 XX 市政府的主导下,A 公司控股合并 B 公司,而非 XX 市国资委主动参与决策,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是否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解答:1)结合具体背景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该交易确实是双方共同的国资委或者同级 政府主导,并且由国资委或同级政府直接确定合并的条款和条件,并非参与企业的自主意志体现的,则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资委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所以这个交易由国资委还是同级政府主导,对交易性质的最终判断影响不大。
(四)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有如下描述:3)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 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 1 年以上(含 1 年)。
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 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 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 1 年以上(含 1 年),企业合并后 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 1 年以上(含 1 年)。
以下特别的案例仍有一些分歧,提请注意,合并前后不足一年只是个数字。
案例:2009 年 10 月,在非同一控制的情况下,B 公司以 1000 万元控股合并 A 公司并 取得其 100%股权,购买日 A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7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500 万元; 2010 年 6 月末在集团的财务安排下,B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C 吸收合并了 A 公司(*因合并前 后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下不足一年),购买日 A 公司资产、负债(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 B 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体现的价值,也就是以 B 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 A 公司控制权 之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价值为 800 万元(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增加额为 A 公司被 合并后实现的损益 100 万元,其中:2009 年实现净利润为 20 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受让 对价为 1100 万元(800+300),上述吸收合并业务案例的会计处理方案如何操作:分析 1: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的合并行为不完全是自愿 进行和完成的,这种企业合并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参与合并各方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C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