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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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建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建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建议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 271219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

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

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司法解释不配套、详尽,司法人员理解程度不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在此,笔者将结合承办的具体案例和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谈谈对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债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建议,以就教于同仁。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对公司股东的行为何为“滥用”,法律上规定得不具体,需要从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法律制度中具体理解。

但由于司法人员的理解力和所属审级的不同都限制了其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水平,也造成了相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一般而言,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应该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发布时间:2022-02-15T02:14:00.45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8期作者:范昊[导读]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摘要:控股股东在现代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控股股东正当的行使权利可以提高公司效率,加快公司发展,但如果其滥用控制权,则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诚信义务;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多表现为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购买、销售、代理等交易行为。

通过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能够随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转移公司利润。

关联交易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平等,控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以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侵占财产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截”,利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以代管资金的便利,截取应缴纳的股本或者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二是“挪”,擅自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却不在公司年度报表中公布出来。

第三是“垫”,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

第四是“借”,不提供担保,不付利息的向公司进行大额借贷,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再转手将其所借款项借给自己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作为担保人时,需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如果风险过大,公司自然会拒绝担保。

但是控股股东常常利用控制地位,使公司为其提供违规的担保。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案例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案例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案例案例背景股东滥用权利是指某一或几个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滥用其所拥有的权力,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公司内部的不公平竞争、资源浪费、利益冲突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

案例一:A公司高管滥用权力案例描述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拥有多名股东。

其中,公司高管B先生拥有较大的股权,并担任公司的CEO。

由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较高,B先生经常滥用其权力,以谋取个人利益。

滥用行为1.B先生滥用公司资源:B先生在公司中滥用财务资源,私自给自己和家人购买豪车、奢侈品等物品,严重浪费公司资金。

2.B先生滥用职权:B先生利用其职权,将公司利益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非法收入。

3.B先生操纵公司决策:B先生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操纵投票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不顾其他股东的利益。

后果由于B先生的滥用行为,A公司的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治理失去了信心,公司形象受损,股价下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案例二:合伙企业合伙人滥用权力案例描述C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有多位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

其中,合伙人D先生滥用其权力,对其他合伙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滥用行为1.D先生侵吞公司资金:D先生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2.D先生私自调整利润分配比例:D先生在利润分配时,擅自调整分配比例,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被削弱。

3.D先生操纵决策:D先生在公司决策中滥用投票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不顾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后果由于D先生的滥用行为,C公司的合作关系破裂,其他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失去了信心,公司面临解散风险。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公司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导致公司的价值和利益损失。

案例三: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案例描述E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拥有多个子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本案由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是《公司法》第 20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制度,理论上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源于普通法之判例。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学界有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作为一项移植的制度,许多规则还有待于司法确认,其中,最主要的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文整理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081119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0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具体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利的随意使用。

如: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忠实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2002年5月13日,甲与原告乙公司签署设立被告丙公司的章程,主要条款约定:被告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甲与原告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02年6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被告营业执照。

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4日两次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

资本多数决滥用问题

关于资本多数决滥用的问题案例:2002年3月,周岩与其他8名股东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丰鹿建材有限公司,周岩作为股东之一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23%。

2006年6月3日,丰鹿公司以周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周岩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周某。

2006年7月28日丰鹿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辞职、除名、开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会可以决定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转让价格不论公司到时盈亏状况,一律以实际认缴出资的原值结算,转让人拒收股权转让金的,受让股东可将其提存至公司。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周岩投了反对票。

同年8月3日丰鹿公司将修订后的章程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

2006年9月13日,丰鹿公司通知周岩于2006年9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依据以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周岩的5万元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原值受让,自即日起周岩不再享有本公司股东权利。

到会8名股东签字同意,周岩未签字同意。

周岩认为其作为丰鹿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会成员,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合谋欺压。

先解除劳动合同,再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又强制转让股权,剥夺其股东身份,股价还以原值受让,遂于2006年9月28日,周岩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无效。

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合法,其修改的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应为有效,于2006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了周岩的诉讼请求。

周岩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或限制,5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丰鹿公司2006年9月22日股东会决定和2006年8月2日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及章程相应修改部分无效。

一、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概念资本多数决滥用指的是在公司法人体现公司意志时,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原则,利用表决权数量优势作出对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等不利的决议,此滥用行为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股东权利的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的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的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

各经济发达国家⼀般都通过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进⾏界定,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

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的主要有哪些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有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段,股东可以亲⾃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

同时,股东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

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

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事项决策、⾏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扫起15⽇内书⾯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

股东就此起诉时,⼈民法院应当⽴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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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包括:
(1)《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

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有哪些
二、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风险
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滥用股东权利,迫使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志作出决议或决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作出的公司决定在表面上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实质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公司意志作出决定,无论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无论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如果损害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将会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程序。

(4)如果控股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对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违反刑法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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