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民事案件送达及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问题初探
审理涉台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涉台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涉台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程序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台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台案件是指涉及台湾地区的案件,主要包括两岸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涉台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在处理涉台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程序特点等方面对涉台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涉台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涉台案件的处理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在审理涉台案件时,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2.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依法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审理涉台案件时,要确保司法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在审理涉台案件时,要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维护两岸和平稳定原则涉台案件的处理要有利于维护两岸和平稳定。
在审理涉台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两岸关系发展的大局,避免因个案处理不当而影响两岸关系。
三、涉台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涉台经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的规定,对涉台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法律,对涉台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涉台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涉台离婚协议书效力确认

涉台离婚协议书效力确认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台婚姻也越来越多。
然而,由于两岸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涉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确认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涉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如何确保其在两岸均能得到认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协议书本身的合法性,二是协议书在两岸的承认和执行。
在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方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则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
一、协议书的合法性在大陆地区,离婚协议书需要由夫妻双方自愿签署,并明确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约定。
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在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则需要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签署。
二、协议书的备案与确认在大陆地区,离婚协议书签署后,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后的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法院进行确认。
法院会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离婚判决书。
三、协议书的执行在大陆地区,离婚协议书备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协议书的两岸效力确认由于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涉台离婚协议书在两岸的效力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协议书在一方备案或确认后,另一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将协议书在另一方地区得到承认。
这通常需要通过公证、认证等程序,确保协议书在两岸均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涉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确认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程序的复杂问题。
为了确保协议书在两岸均能得到认可,夫妻双方需要在签署协议书时,充分了解两岸的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同时,协议书的备案、确认和执行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06月06日)(编者按:本法中所称“中华民国”均指我国台湾地区)第1 条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者,就其在中华民国之法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
关于亲属法或继承法之法律行为,或就在外国不动产所为之法律行为,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2 条外国法人经中华民国认许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3 条凡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国人,依其本国及中华民国法律同有禁治产之原因者,得宣告禁治产。
前项禁治产之宣告,其效力依中华民国法律。
第4 条凡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国人失踪时,就其在中华民国之财产或应依中华民国法律而定之法律关系,得依中华民国法律为死亡之宣告。
前项失踪之外国人,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为中华民国国民,而现在中华民国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声请依中华民国法律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5 条法律行为之方式,依该行为所应适用之法律,但依行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为有效。
物权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之法律行为,其方式依行为地法。
第6 条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当事人意思定其应适用之法律。
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同国籍者依其本国法,国籍不同者依行为地法,行为地不同者以发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如相对人于承诺时不知其发要约通知地者,以要约人之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前项行为地,如兼跨二国以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时,依履行地法。
第7 条债权之让与,对于第三人之效力,依原债权之成立及效力所适用之法律。
第8 条关于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它法律事实而生之债,依事实发生地法。
第9 条关于由侵权行为而生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
但中华民国法律不认为侵权行为者,不适用之。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及其它处分之请求,以中华民国法律认许者为限。
第10 条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以权利为标的之物权,依权利之成立地法。
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民事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台民事案件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涉台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台湾地区的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台民事案件的特点入手,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涉台民事案件的特点1. 法律适用复杂:涉台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领域,同时还要考虑到两岸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的差异。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两岸司法体系的不同,涉台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一方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证据形式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部分证据可能无法在大陆地区取得。
3. 司法管辖争议:涉台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存在一定争议,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
4. 涉及国家利益:部分涉台民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等,需要谨慎处理。
三、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优先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关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台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2. 补充适用大陆地区法律:在优先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如台湾地区法律无法适用或适用存在困难时,可补充适用大陆地区法律。
3. 参考国际惯例:在涉台民事案件中,如两岸法律均无法适用或适用存在困难时,可参考国际惯例。
4.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的涉台民事案件,应优先考虑适用大陆地区法律,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解决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1. 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通过加强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法律制度的相互了解和融合,为涉台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有力支持。
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和内容对大陆家事程序的启示

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和内容对大陆家事程序的启示作者:胡少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本论文分析台湾地区2011年“家事事件法”的立法历程、立法目的以及六编架构和种类,比照如今大陆的家事程序发展阶段与现状,旨在研讨大陆家事程序的发展方向。
台湾“家事事件法”分为六编。
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诉讼事件和非讼程序事件。
家事诉讼事件分甲类、乙类、丙类等:甲类事件如确认婚姻无效、婚姻关系存在等;乙类事件如撤销婚姻事件、离婚事件等。
家事非讼程序分丁类、戊类等:丁类事件如宣告死亡事件等;戊类事件例如因婚姻无效、撤销等财产事件等等。
大陆目前没有专门的家事事件法。
实体法中,我国大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的法律散见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条款;而在程序法上,大陆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调整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类纠纷。
本文希望通过介绍台湾地区的“家事事件法”,对之后我国大陆的家事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家事事件家事程序六编结构事件种类作者简介:胡少康,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48-02一、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过程台湾“家事事件法”分为六编,一共有200条文。
这个法案是由台湾地区的“司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向台湾“立法院”提出的,并经过台湾“法制与司法委员会”举办三次公听会,终于在2011年12月12日获得了通过。
台湾“家事事件法草案”的整个订立过程长达二十余年;参与者包括当初的立法发动者,也是台湾的民间妇女团体,包括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台湾晚晴基金会及台湾社团法人事件调解学会等。
而在台湾“司法院”草案的拟定过程则包括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当时台湾大学邱联恭教授、前台湾“司法院”院长王甲乙教授及其他专家学者从2000年开始,召开了约215次会议,审议了大约118个条文,而这些工作历经了十一年。
两岸婚姻家庭发展建议

两岸婚姻家庭发展建议一、背景介绍两岸关系的发展对于两岸婚姻家庭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加,两岸婚姻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两岸之间存在着政治、文化和社会差异,两岸婚姻家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给出两岸婚姻家庭发展的建议。
二、法律保障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各地政府应加大力度,向两岸婚姻家庭提供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为两岸婚姻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两岸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加强两岸婚姻家庭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社会支持1. 加强社会服务•各级社会组织应加大对两岸婚姻家庭的支持力度,提供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和家庭问题。
•建立两岸婚姻家庭交流平台,为他们提供交流和互助的机会,分享经验和解决问题。
2. 提供就业机会•鼓励企业和机构为两岸婚姻家庭提供就业机会,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增加他们的社会认同感。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两岸婚姻家庭的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四、教育引导1. 加强教育宣传•学校和社区应加强对两岸婚姻家庭的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对他们的认知和理解,减少歧视和偏见。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两岸婚姻家庭,培养他们的包容心和尊重他人的意识。
2.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让他们了解两岸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培养他们的宽容和理解。
•增加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家庭价值观、婚姻观念等,帮助两岸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五、文化交流1. 促进文化交流•加强两岸婚姻家庭的文化交流,增进双方的了解和认同,减少文化冲突和隔阂。
•举办文化活动、展览等,为两岸婚姻家庭提供展示自己文化的机会,增加彼此的交流和合作。
2. 推广文化融合•鼓励两岸婚姻家庭在生活中推广文化融合,融入彼此的文化,形成独特的家庭文化。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两岸的交流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内地人民和台湾同胞结成伉俪。
这种现象使两岸的文化得到了交流与沟通,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涉台婚姻不断攀升的比例。
本文通过对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台离婚案件的调查研究,延伸至现在涉台婚姻的现状。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使群众认识到涉台婚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从涉台婚姻的现状着手,分析形成涉台婚姻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针对涉台婚姻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现象的对策,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关键词:涉台婚姻,婚姻关系,离婚率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客观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涉台离婚的类型 .. (1)(二)涉台婚姻存在的现象 (2)二、涉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一)涉台婚姻呈现出的特点 (3)(二)涉台婚姻走入歧途的原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加强对涉台婚姻重视的必要性 (5)(一)涉台婚姻的社会环境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涉台婚姻的管理方面问题 . (5)四、针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及对策 (6)(一)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 (6)(二)促进涉台婚姻健康发展的对策 (6)参考文献 (9)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前言婚姻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以不同的历史形态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从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度,都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台湾有关方面的统计表明,1994年两岸通婚人数为5492对,1997年迅速增加至12408对,平均年增长率在40%以上。
预计到20XX年,两岸将有10万对男女结为夫妻。
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探讨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一方面应考察包括其在内的整体两岸区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现状及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亦要注重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自身的特点。
(一)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及现状历史上,台湾一直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以来,台湾和大陆长期处于政治对峙的状态,于是,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追求,从而在两岸交往中必然产生法律问题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对立所造成的隔绝,使得两岸同时引发了无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1987年11月,开放探亲揭开了双方多元化民间交流的序幕,两岸“敌对”关系逐渐松动,而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亦于一夕间趋于表面化,从而形成了两岸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冲突。
观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现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其一,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两岸未统一、政府对立情况下形成的特殊区际冲突。
目前,海峡两岸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但两岸又同时处于政府对抗状态中,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两岸法律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也有别于大陆和港、澳间的法律冲突。
但如果将两岸间的法律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两岸人民共同心愿,也不利于祖国统一。
“在两岸双方实体法未能统一的前提下,透过法律冲突法则以处理两岸民事关系,事实上成为两岸关系法制化架构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且此种解决模式也在两岸法学界形成共识。
”因此,将两岸法律冲突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冲突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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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案件送达及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问题初探作者:方建明发布时间:2009-06-08 11:23:16--------------------------------------------------------------------------------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一直以务实的精神、积极的态度,为解决两岸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做出努力。
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在受理互涉民事案件中都面临文书送达的瓶颈问题。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规定》除了对大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作出明确规定外,同时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大陆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大陆人民法院如何代为送达的问题,也做了规定。
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根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规定》对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采用了列举的表述方式,同时还设定了“兜底”条款,以说明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还包括“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以解决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
其目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以最大的诚意解决两岸法院送达难问题。
二、根据《规定》,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用哪些送达方式?可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个人送达等方式。
(一) 邮寄送达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24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可见,大陆对国内民事诉讼的送达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规定,都以“收到”为送达完成的标志,自受送达人收到文书或推定其收到文书时起,始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并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的特殊情况作了特别的规定。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邮政(邮寄) 送达分两种情形加以规定:一是以邮政机关送达者,以邮务士(邮差) 为送达人(第124条);二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无住(居)所、事务所及营业所者,审判长得命其于一定期间指定送达代收人。
如不于所定期间内指定送达代收人而陈明者,法院书记官得将应送达文书,注明该当事人或代理人住(居) 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交付邮政机关,以交付文书时视为送达之时(第133 条) 。
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对邮寄送达采用了以交付给邮政机关为送达完成的“投递”送达制度,以解决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在台湾无住(居) 所、事务所或营业所所产生的送达难题。
如何处理两岸在邮寄送达上的法律冲突,可以从比较中取两者之长。
台湾的投递生效对解决跨两岸的送达问题具有实用性和便捷性。
但不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可参照大陆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适当延长于投递送达后受送达人为某些诉讼法律行为(如提交答辩状或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间,同时以“投递”之时为送达开始之时计算送达期间。
(二)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就是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7 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台湾民事诉讼法也有公示送达的规定,即将应送达的文书,依一定方式公示后,经过一定期间,与实际交付受送达人有同一效力。
其民事诉讼第149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准为公示送达: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 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乾;于外另为送达,不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依外交途径办理而无效者;受送达人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受诉法院陈明,致使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受诉法院可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第152条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粘贴于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对国外送达为公示送达,经60 日发生效力;依第149条为公示送达后,对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自粘贴牌示处之翌日起,发生效力。
(三) 个人送达个人送达即由海峡两岸某一方的法院将法律文书委托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
这种个人可能是有关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能是当事人指定的人,或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送达;当事人为法人时,可委托其在本法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转交。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
受送达人在大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依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规定,对在大陆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的代理人或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上述规定即是对“个人送达”的规定。
由于涉台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被参照适用于涉台案件中。
受送达人是台湾居民的,对大陆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可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对大陆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应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无论是台湾居民,还是大陆居民) 在收到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状或者答辩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这样,涉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将比一般案件要长。
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可“向当事人的代理人送达或向其在台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这就是台湾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对“个人送达”的规定。
而其两岸关系条例规定,大陆与台湾的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经批准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在两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托或委托有关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
除此之外,对于受送达人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
对于受送达人虽然不在大陆居住,但是,于送达时在大陆的,也可以直接送达。
另外,《规定》还规定可以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上述方式,是为了多途径解决涉台民事案件送达问题,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中的某些方式进行送达。
除了以上几种送达方式外,《规定》还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
但应当注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前提是,采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
三、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考虑到目前两岸信息往来还不是太方便等特殊情况,从此类案件自身特点及有利于及时审理和裁判考虑,《规定》将涉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规定为三个月。
四、《规定》公布后,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公布之后,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规定》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规定》各项内容的落实及具体实施方案;最后,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规定》,通过办培训班、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之熟悉《规定》内容,从而进一步审理好涉台案件,更好地服务于两岸当事人。
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维护台胞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为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和债务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的原则、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大陆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和民众的反映和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相继公布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予以认可的批复。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好的反响,受到普遍欢迎。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
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一、两岸婚姻法律问题研究(一)历史遗留婚姻问题研究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