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收赃当说客父亲不知情被利用,父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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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母的钱法律规定(3篇)

偷父母的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家庭关系中的一部分。

然而,有些子女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偷取父母的钱财。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家庭伦理,也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道德考量两个方面,对偷父母的钱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1. 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取用父母的钱财,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2. 刑法规定(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子女偷取父母的钱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取,可能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子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父母的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道德考量1. 家庭伦理在传统观念中,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

子女偷取父母的钱财,违背了家庭伦理,破坏了家庭和谐。

这种行为不仅让父母感到伤心,也会让子女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2. 人际关系子女偷取父母的钱财,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信任。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让子女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损害其人际关系。

3. 自我成长偷取父母的钱财,不仅是对父母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道德修养的忽视。

这种行为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可能导致其形成不良习惯,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三、总结偷父母的钱的行为,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考量上都是不可取的。

子女应当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尊重父母的财产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济困难。

儿子偷父亲的钱也构成犯罪吗

儿子偷父亲的钱也构成犯罪吗

患削弱了大脑的功能, 造成易受 暗示 、 易紧张过度。口吃患者一 般性格都比较内向, 容易把注意 力转向自我, 特别留心 自身的缺 点和他人的看法。 如何克服 口吃?首先 , 必须 消除心理障碍 , 允许 自己口吃。 要认识到 口吃是人 皆有之 的现 象, 就连那些著名的政治家 、 教 授、 影视明星 、 目主持人, 节 在情 绪紧张时也免不了产生 口吃现 象。只有消除了对 口吃的不正 确认识 ,矫正 口吃才会成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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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 脱 心 理 困 扰 娇 正 口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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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是一种极常见的言语障碍, 口吃的人并不 有 在少数, 仅我国就约有1000万, 在青少年中占大多数。 口吃主要是由于心理上的原因造成的, 正常人在平 时的言语活动中, 也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口吃现象 , 只是 因他们不注意也不看重。但有的人很注意口吃, 并一直 为之紧张 、 担心 , 时刻想着去克服它 、 改掉它 , 结果适得 其反, 形成口吃定势, 不开口 便罢, 一开口即不可遏制地
口吃起来。
口吃多由于儿童时期不正确的模仿及某种强烈的
精神刺激时, 往往比较流利。 当 情绪紧张恐惧时 , 口吃较重 , 如开会发言或面对领导 、 长辈, 口吃往往特别严重。因此, 运用心理暗示, 适时调 节 自己的情绪 , 克服 自卑心理 , 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和紧 张, 是克服口吃的重要举措。 要注意循序渐进地进行语言训练。 口吃患者讲话切 忌急和快 , 不要企求一 口气将话说完 , 而要慢慢地 、 柔和 而连贯地讲每一句话。讲话前先要充分考虑好该讲什 么。必要时, 可借助手势、 表情来矫正口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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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二刑事案件ppt【精品共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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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从法条的规定 来看,“犯罪的人”当然是指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另外,窝藏无罪的人也 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实际的侵害和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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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相反的,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不将犯罪 嫌疑人包括在内的话,就难以对正常的司 法活动予以切实有力的保障,而且,如果 将“犯罪的人”理解为“经过审判被确定 为有罪的人”的话,那么,在窝藏行动成 功,被窝藏的人顺利逃脱了司法机关的制 裁的场合,因为对被窝藏的人无法经过审 判确定为罪犯,那么,窝藏者的行为就永 远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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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为其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罪的宗 旨。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罪属 于妨害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其侵害的客 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 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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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此,一切以窝藏嫌疑人的方式,妨害国
家的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都
应当说是对本罪保护客体的侵害,具有社
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王甲在明知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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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为,就实施窝藏行为的人而言,即便在最 后证明其实施了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成立本 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 认识到自己所窝藏的对象就是“刑法意义上 的罪犯”,即完全合乎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四 个方面内容要求的人。这种要求,对于刑事 法律专家来说,可能并不过分,但对于通常 犯窝藏罪的一般人来说,显然是过分的要求 ,一般人哪里会知道成立窝藏罪,还有这么 多具体要求呢?其结果必然是,一般人就会 以没有该种程度的认识即没有犯本罪的故意 为借口而逃避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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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相反的,要求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一 定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即“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的见解则是不妥当的。 因为,所谓“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就是 符合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的人。 但是,这种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犯窝藏罪的 行为人来说,显然是过分要求。

不知情而购买赃物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知情而购买赃物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知情而购买赃物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交友平台的繁荣,不少人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赃物。

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罪呢?首先,什么是赃物?赃物是指从他人合法财产中非法获取的财物,包括被盗窃、被抢劫、被诈骗、被走私、被非法挪用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所谓的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犯罪人明知其所得财物系犯罪所得,却通过移转、隐匿等手段隐瞒其来源的行为,从而达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这种行为被视为洗钱的一种,属于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那些不知情而购买到赃物的人,他们是否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罪呢?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其实并不构成。

首先,在购买赃物时,这些人并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是赃物,也没有明知道其来源涉及犯罪行为。

他们在购买商品时,仅仅是以普通商业交易的方式进行,没有采取任何隐瞒行为或者勾结犯罪人的行为。

其次,这些人购买赃物的动机也非常单纯,可能只是为了追求一些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没有任何恶意或者重大不良动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购买到的赃物,也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不知情而购买赃物的情况下,这些人不应被轻易地视作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而是应该根据自身的行为层次和动机,予以适当的法律处置。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尽量避免购买到赃物,同时,对于那些不知情而购买到赃物的人,法律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和理解。

当人们购买物品时,如果这些物品具有合法收购的性质,但是其由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就会引发购买者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和学术界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购买者应该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有些人认为购买者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

一、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断标准在对购买者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界定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一般而言,如果购买者有良心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购买的物品是合法的,那么他们不应该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儿子犯了错,父亲打自己,子不教父之过,作文

儿子犯了错,父亲打自己,子不教父之过,作文

儿子犯了错,父亲打自己,子不教父之过,作文儿子犯了错,父亲打自己,这是父亲表达悔恨的一种方式,打在你身,疼在他心,子不教父之过,他也是在教育自己。

近日看到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6岁女童跟着家长在非斑马线处横穿马路,突然折返,结果被超速行驶的汽车撞飞。

交警认为家长与汽车司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在我看来父母的责任更为重要。

如果父母严格对孩子进行监管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在斑马线上过马路,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顿时体会了三字经的一句话:子不教,父之过。

的确是这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的启蒙者,父母应该在孩子懂事时起就对孩子进行健康教育,这则悲剧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父母在过马路的时候,没有及时监管住孩子。

第二则是父母在过马路的时候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走斑马线。

孩子跟随父母一起走过马路,虽然中途折返,但是父母根本不知道,这难道说父母在这起事故上没有责任吗?并且我认为父母的责任应该比汽车司机更大。

过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这是人人都懂得的道理,那个父母并没有这么教育小孩子,并且自己也没有遵守交通规则。

子不教,父之过。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子女没有教育好,是父母的过错。

这位女童的父母并没有教育她过马路的时候要走斑马线,也没有告诉她过马路不要随意折返,另外家长在过马路的同时并没有对孩子进行监管,没有把孩子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这些原因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如果父母严格对孩子进行管理,在过马路前把孩子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或者牵着孩子的手一起过马路,那么孩子也就不会被撞飞了。

子不教,父母之过。

在现在的社会里,家长往往更加注重对孩子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往往因为父母一开始没有对孩子树立榜样,或者没有重视对孩子的教育而丧失了生命,有很多悲剧都是不应该发生的,往往在一念之间可见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有多么的重要,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成长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父母应该在孩子的教育中生活中树立榜样,避免因此而让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

儿子从父亲处偷钱, 该不该判刑

儿子从父亲处偷钱, 该不该判刑

儿子从父亲处偷钱,该不该判刑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50期
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王某向父亲李龙海谎称要帮家里收购粮食,急需100万元钱。

钱到手后,王某用一部分还债,其余的钱拿去赌博输了个精光。

输完钱后,王某抱着翻本的心理打起了父亲保险柜的主意,将保险柜里的130万元偷了出去。

李龙海回来看到空的保险柜,知道一定是儿子拿了钱去赌博。

面对卖粮农户的催款,李龙海只能报警。

对于王某的赌博情况,公安機关进行了核实调查,王某的确将230万粮食款用来赌博并输光。

当地警方考虑到这230万元涉及了500多个农户并且数额巨大,决定对王某予以刑事立案,对其网上追逃。

公安机关立案一个月后,王某主动到辖区派出所自首。

随后,王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涉嫌诈骗罪和盗窃罪批准逮捕。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诈骗100万元和盗窃130万元都属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两罪并行,王某将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面对如此严重的量刑,李龙海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希望儿子能免于刑事处罚。

王某则认为自己拿父亲钱的这种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

我国对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家属或亲属之间的盗窃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情从宽。

但考虑到本案涉及的盗窃数额巨大且属于赌博欠款,法院认为王某犯诈骗罪和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澎湃新闻网)。

怨恨父亲二十年儿子偷转父亲巨款构不构成盗窃罪

怨恨父亲二十年儿子偷转父亲巨款构不构成盗窃罪

怨恨父亲二十年儿子偷转父亲巨款构不构成盗窃罪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是指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盗窃罪。

那么,父亲
的巨款被儿子盗用,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儿子盗用父亲的巨款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本身就涉嫌盗窃罪。

而且,父子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如果儿子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盗用父亲的钱财,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也侵犯了父亲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儿子
盗用父亲的巨款构成盗窃罪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父亲怨恨儿子二十年的情况,这可能会成为判决盗窃罪时的一个情节酌定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等
因素,来对犯罪行为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对儿子的怨恨情绪可能会被纳
入考量范围,但并不会改变儿子盗用父亲巨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对此类行为
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在处理这种案件时,法律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
格的惩处,同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儿子盗用父亲的巨款构成盗窃罪是毋庸置疑的。

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关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合法。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田简简与张克龙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田简简与张克龙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田简简,女,22岁,江苏省南京市人,无业,住南京市彩霞街31号702室。

1996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克龙,男,42岁,江苏省江都市人,无业,住南京市彩露街31号702室,系田简简之夫。

199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取保候审。

1996年8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田简简在其父经营的田园租书屋中接待还书的顾客袁舒扬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没有告诉其父等人。

随即,田打电话将其夫被告人张克龙叫来,告知他有关存折一事。

夫妻二人经商议后,即一同前往南京市山西路工商银行取款,由张克龙持户名为袁舒扬的活期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5000元。

当日,袁舒扬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把夹于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便于次日来到书屋查找。

田简简的父亲因不明真相,答复袁没有此事。

8月19日,被告人田简简、张克龙得知袁舒扬报案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5000元邮寄给本市鼓楼区公安派出所。

8月20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钱款已发还失主。

[案情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田简简、张克龙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藏匿他人遗忘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田、张两被告人假冒他人的名义骗领钱财,应构成诈骗罪。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第一,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从主观上讲,不当利益的受益人不具有过错,往往是受损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

不当利益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的,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接收。

从客观上讲,不当利益的受益人只是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利益,没有实施积极主动的违法行为。

而本案的案情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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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收赃当说客父亲不知情被利用,父子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林某甲是某市某局的副局长,其父林某乙为该市农业银行行长。

有三人向农行贷款,但条件不符合,便分别给予林某甲现金、手表、首饰等财物,总计价值10万元,请林某甲帮忙,林某甲为这三人在林某乙面前说好话,使这三人都顺利贷到款,而林某乙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

意见分岐:
对此案中的父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氏父子共同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林氏父子共同受贿表现为林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林某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虽然林某乙称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但林某乙是因为听信林某甲的话而向三人发放贷款,而且林某甲、林某乙为父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故林某甲收受财物可视为一种分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乙不构成受贿罪,林某甲构成斡旋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林某甲是司法局副局长,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是无法为别人贷到款的。

他是利用与林某乙的父子关系这一便利条件,通过林某乙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已构成斡旋受贿罪。

而林某乙虽违反了规定向三人发放贷款,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一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林某乙既未索取他人财物,也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主观上也没有受贿的故意,故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受有关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氏父子均不构成犯罪。

林某乙不构成受贿罪与第二种意见相同。

至于林某甲,首先他不构成一般受贿罪,因为林某甲虽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他并非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

那么林某甲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呢?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的情况,应具备三个特点: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这种便利条件一般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者表现为不同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约关系,并不包括亲属关系。

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无论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本案林某甲的行为第二、第三个特点均符合,但他所依据的便利条件是基于和林某乙的父子关系。

这种便利条件既非利用其职权形成,又非利用其地位形成。

所以林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理应受政纪处分,但不应受刑事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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