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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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夺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会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 目标 公 司 管 理
目标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有利于公 司长期 计划的制定 和 实施 。3 目标公 司享有反 收购权 有利 于保护 利益相 、
关者 。 4 、目标公 司享 有反收购 权有利 于挫败恶意收 购。 5 、目标 公 司享有 反收购权 是维护公共 利益 的需
赋 予董 事会一 定的限制性权利 ,同时规 定董事会 注意义务 。
关 键 词 :反 收 购 ;敌 意收 购 ;利 益 冲 突 。
一、ຫໍສະໝຸດ 上 市 公 司 反 收 购 概 述
购 权 有 利 于 保 护 股 东 ,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2 、
上市公 司反 收购是指 目标 公司的管理层 为 了维护 其原有 权益而采取各种 措施 ,以维 持其对公 司控制权 的一种行为 。 收 购 与反 收购 的实质 是 对 目标 公 司控 制 权 的争
参 考 文献 :
尽 管 我 国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 立 法 体 系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 自律 性 文 件 ,在 立 法 数 量 和 法 律
效力层次上非常丰富 ,但是 由于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 定过于原则 ,在实践过程 中往往操作性不强 ,对 目标 公司进 行反 收购的规 范作用不 大 ,因而往往是部 门规 章和 自律性文件发挥更大 的作用 ,这就造成 了我 国调 整 目标公 司反 收购 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 ,影 响其
5 4条; 《 、1 8 证券 法 》第 四章 ,专门用来规范上市公 司 收购的 ,但是对 于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却没有予 以直接
的规定, 证券法 》中与反收购相关并且可 以被 目标公 《 司用作反 收购武器 的条款主要是信 息披露制度 ; 《 反 垄 断法 》中并未直 接对 目标公 司反收购进行规定 ,但 是其禁 止的垄断行 为之一——经 营者集 中,却起 到了 限制 收购人收购 的作用 ;新 《 理办法 》肯定 了 目标 管 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可 以采取反 收购策略并采用 了英 国的立法模式 ,由股东大会批 准是否反收购及具 体策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并购是企业的⾼级经济活动⾏为,反并购是并购的逆操作⾏为。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相互持股
国内⽬前的法律并未禁⽌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的。

(⼆)员⼯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励内部员⼯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相应的基⾦会进⾏控制和管理。

在敌意并购发⽣时,如果员⼯持股⽐例相对较⼤,则可控制⼀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三)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制度的⽬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把是否执⾏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制条款:“董事若发⽣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这就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标公司。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
建。 【 参 考文 献 】 [ 1 ] 张舫 . 公 司收 购法律 制度研 究 [ M] . 法律 出版 社 , 1 9 9 8 [ 2 ] 陈晓峰. 企业 并购 重组 法律风 险防 范 [ M] . 中国检 察 出版社 , 2 O O 7 [ 3 ] 肖金泉 . 企业 并购 的法律 风险控 制 [ M] . 中国 民主 法制 出版社 , 2 O O 7 [ 4 ] 贾林 青 , 昌孝润 . 中国企业 兼并与破 产 的 法律 规 制研 究 [ M] . 知 识产
不 同反应 , 即同意和不 同意 。若 目标企业 同意被并购重组 , 则称 为 善 意并购重组 , 这时 , 反并购 就不存 在 ; 但 如果 目标企 业反 对被 并 购 重组 , 而并购重 组方 不顾 目标 方 的 意愿 , 执 意完 成 收购 重组企 图, 那 么这 种并购重组被 称为恶 意并 购重组 或故 意并购 重组 。而
生变革式 的影 响, 甚至影响上市公司 的法律 地位 ( 如退 市 ) 和经济 地位 ( 如成 为子公 司或者 被纳入公 司集 团 ) 。而且 , 有 些收购 行为
以发展 的生命力所 在 , 而竞争 的客 观结果 就是有 胜有 败。参与 市 场经济活动 的各个企 业之间兴衰存亡 , 生死交替 , 最为生动 的表现
该公司所有股票 持有人 发 出 收购 要 约。 因而 又被称 之 为 企业 并 购, 其 收购方式 即是通过股权 交易市场 , 收购的结果则是实现 对卖 方 的控股 。优胜劣 汰是市场 经济 的基本 法则 , 竞争是 市场 经济 得
( 二) 资本 市场 中反收购措施 的法制 意义
资本市场 收购源于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流通性 , 但上市 公 司股权 结构 的状况 、 投资者的构成及投资 目的 、 管理者 的态度 以及公司收 购立法关于收购 的规则设置等实 际上影 响着上 市公 司股 票流通 的 程度 。而要约收购其法律效果却远远超过单纯 的股票交易 以及上 市公 司股东 的变动 , 要 约收购将 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经 营管理产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法律界限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法律界限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法律界限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机遇,其中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上市公司为了抵御潜在的恶意收购,往往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系列的反收购条款。

然而,这些条款的设置并非毫无限制,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界限。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常见类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类型。

1、限制股东表决权条款这类条款可能会对特定股东或在特定情况下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新取得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或者对某些重大事项的表决设置更高的表决权比例要求。

2、董事资格限制条款通过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得收购方难以轻易改选董事会,从而增加收购的难度。

比如要求董事必须具备特定的行业经验、学历背景或在公司服务的年限等。

3、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将董事会成员分成若干个级别,每年只改选其中的一部分,使得收购方难以在短期内控制董事会。

4、绝对多数条款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出售重大资产等,要求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比例远远高于法定的多数,从而增加收购方推动这些事项的难度。

二、法律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原则法律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时,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司在对待所有股东时应一视同仁,不得对部分股东进行歧视或给予特殊待遇。

反收购条款不能损害股东的平等权利,例如不能仅仅限制某些股东的表决权而不限制其他股东。

2、公司利益原则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现有管理层的地位或私利。

如果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阻碍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收购,那么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3、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与反收购条款相关的信息,使股东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具体的反收购条款是否合法呢?1、目的正当性考察条款的设置目的是否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如保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作者:李沁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5期【摘要】宝万之争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发展历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越发活跃。

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并详细阐述宝万之争的始末,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公司内部机制治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两个各方面对敌意收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关键词】宝万之争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反收购一、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購基本理论(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基本概念1.上市公司收购与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使用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流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合并的行为。

收购行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需要依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重大变革,企业在追逐资本的征程中,往往会选择斥巨资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以求优化目标资本结构,促进产业整合,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规模经济协同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收购行为对于目标公司和收购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各方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就相关收购事宜是否进行事前谈判或者磋商结果是否一致,可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或非合意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无磋商或磋商不成,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明确收购方收购意图或反对收购方收购行为的情况下,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溢价发出股权收购要约或直接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股票,强行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敌意收购主要发生在企业的价值被低估、股权结构分散、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是一种会使目标公司以低于实际价值的市场价格成交的短期投资行为。

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理论

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理论
证券 市场 外 以较 高 的价格 与 目标 公司股 东进行 股权 交易 的行为 ,

标 公司经 营者 的同意 , 使其与 收购者 密切合 作 、 极配 合 、 导本 积 劝 公司 的股 东向收 购者 出售 股份 的公 司收 购 。敌 意收 购指 目标 公
司的经 营者拒 绝 与收购 者合 作 的公 司收购 。。
标公 司董事会而直 接 向股东发 出收购 要 约 , 在证券 市场 上 公开收
般 针 对股 权较 为 分 散的上 市 公司 。其 中要 约收 购又 有全 部要 进 行沟 通 ,在得 到 目标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同意 的情况 下 实施 的收
购和 协议 收购 等 等 。
除此之 外在 实践 中还存 在 以下种类 : . 1 行政 划拨 , 要指 国 主
总 的来 讲对 上市公 司的收 购是 收购的一种 基本类 型 , 特指 发 有 资产 管理部 门根 据 实际 需要将 目标公 司 的股票 无偿 的划 拨 给
生在一 国公 开的 资本 市场 的收购行 为 。 上市 公司收购 的根本 目的 收购 方 的做法 ; . 2 司法裁 决 , 由法院 判 决 目标 公 司的股 份 归收 指 既不是单 纯通过证 券交 易获利 , 不是为获得 公司的股息 、 也 红利 或 购方 所有 : . 3 继承 、 赠与等 其他 民事行 为 , 通过 民事 行为而 不 是 由
通过证券 交 易来赚 取相应 差价 , 而是获取 目标公 司控制权 。 我 们 市场 上 的交 易行为 , 不支 付对 价 的情 况 下控 制 目 公 司 : . 。 在 标 4 定
可 以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6年 9月 1 号实 施 的 《 市公 司收购 管 上 者认 为 , 市 公司 收购 就是 一种 股权 收购模 式 , 上 以购买 大量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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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一)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理念/原则/制度内容提要:与收购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

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本文在理念及原则的基础上,对包括现在有的、未来将会出现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对引导目标公司进行具体措施的选择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尝试。

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和反收购活动在中国市场上已日渐活跃。

对收购行为而言,国内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层面已经有了若干基础性规定1]。

虽然收购法规仍有很多值得检讨之处,但与之相比,对反收购的立法尝试更显单薄。

实务中,“毒丸”等反收购措施作为“舶来品”已经由上市公司广泛应用。

理论上,对其相容性和协同效应,迫切需要将其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研究。

本文将遵循“理念——原则——制度”的逻辑层次,为理论研究提供一般性的、普适性的标准,进而为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指引,满足实务需要。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理念“理念”,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观念、想法、思想等,更指最一般的、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追求等。

江山老师指出: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

本文认为,理念是一种最高准则,是在立法过程中所蕴含的法律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法律原则及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一)不偏不倚、力求平衡的中立性理念所谓“中立性”,是指就目标公司(targetcompany)的反收购措施,采取一种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法追求,既不能为了方便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而放松甚至放纵对其所采取措施及该措施所导致后果的约束,又不能一味设置障碍增加目标公司通过反收购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阻力。

本文认为,这种“中立性”的立法理念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和收购立法“中立性”的配合实际上,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性的立法态度源自于收购立法“中立性”目的的配合。

试想一下,如果收购立法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2]的中间立场,而反收购措施却反其道而行之,任意偏向收购公司(tenderofferor)或目标公司之一方,两者之间的平衡状态势必会被打破,这会让上市公司收购市场面临混乱场面的挑战。

为何收购立法要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的中间立场呢?首先,从理论角度上讲,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行为,固然可以淘汰效率较差的经营者,发挥市场监督力量,借以提升经营绩效,保护股东权益;但在很多时候,公司收购的动机是扩张集团实力,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酬劳随水涨而船高,而公司的经营绩效甚至“不升反降”。

其次,从实证研究上看,虽然公司收购“已经超越新股发行(IPO)市场而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环节”,但其究竟能否创造价值,不仅学说观点林立,即使是实证研究也尚未就此给出任何乐观的答案3]。

再次,无论是对收购、还是对反收购,中立性的立场都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

收购和反收购的成败影响到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竞争者、所在社区,乃至政府、国家的利益。

各方利益价值取向各异,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尖锐冲突。

可以说,这种“中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必然产物。

或言之,考虑并力求平衡各种利益诉求的结果本身便是一种平衡。

2.反收购措施本身的利弊回到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本身上来。

有矛就有盾,伴随着收购风潮的攻击,目标公司的防御性措施应运而生,其往往通过公司章程的自救性规定来保护自己,于是这些反收购条款对上市公司因应敌意收购产生了特殊的价值。

但就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而言,它们或规定不当或违反法律,即使在公司收购实务十分发达的美国,其合法性也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我国,实务部门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特殊价值与运用策略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理论研究也不足。

3.实现收购双方间达成“精巧的平衡”的需要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途径,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

其要求收购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赋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认定恶意收购者等广泛的权力(第59条),对可能的恶意收购者规定证监会的强行检查权(第75条第2款、第79条)和严厉的执法措施(第102条)。

加之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已有的信息披露、部分强制要约、公平待遇和财务顾问等制度,现有的立法体系已经为防范恶意收购行为搭建起了严密的屏障。

故,为了实现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精巧的平衡”,对目标公司所欲采取或能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立法上必须“谨慎限制”,至少也要满足于对收购公司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攻守平衡。

以上分析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立法理念的三点原因。

那么,在这种中立立法理念的影响下,立法过程应该贯彻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呢?本文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着眼于公司管理层的引导性理念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引导性立法理念是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而言的。

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居于强势地位。

4]虽然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坚持假设“管理层能够更好地维护利害相关人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5],但不容否认的是: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两者间的效用函数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偏离。

6]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面对收购公司的“挑衅”时,当其在一己私利和公司公利两者之间徘徊纠结时,当其意欲作出对公司不利的价值选择时,反收购立法理念及至具体的反收购制度将为其提供引导。

二、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原则(一)比较法的视角美国确立了董事注意义务(DutyofCare)和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Judge-mentRule)7]作为审查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模式。

其中,联邦法对反收购持中立态度;而州一级的立法因为对公司收购持限制态度,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权力得到强化。

8]成文法和判例法则相互配合,为美国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了概括性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性的检验标准。

欧盟《关于收购要约的第2004/25/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收购指令》)中规定,为了在欧盟境内建立“公平竞争市场”,针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采取“股东决策”和“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两大原则。

根据这两大原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由股东大会同意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

并且,任何违反“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原则的机制,即目标公司预先设定的限制股份交易或者限制表决权行使等反收购机制,在要约期间或者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实施反收购措施时,都将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效力。

英国《收购法典》(2006年5月20日修订版)基本原则之三宣示: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必须为该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动,不得剥夺该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就要约的价值进行判断的权利,和《欧盟收购指令》的规定不谋而合。

而德国在其《证券取得与收购法》中则采取了一种对董事会而言更为宽松的态度。

(二)我国法的规定及反收购实务的现状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就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规范本身仍然十分缺乏,和公司收购较为详尽的制度体系相比更是如此。

迄今为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在内的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

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多种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与立法状况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反收购实务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毒丸11]、董事提名权限制12]、白衣骑士13]、白衣护卫14]等多种发达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反收购手段,与收购公司的收购行为之间可谓“炫目攻防、精彩纷呈”。

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反差对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体系提出了重要课题。

然而,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制度建设仍处于现在进行时甚至将来时时,确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背景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原则成为“权宜之计”。

从法律体系的地位看,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所以法律原则为法律制度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价值上均对其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三)在抽象性指引和具体性要求之间——中国的原则选择那么,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指导原则是否和上述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所采的原则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欧美国家的反收购原则是建立在发达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成熟公司收购市场背景之下的;而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市场才刚刚起步,还很不发达,且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中还徘徊在实现公司自治和加强行政监管这两者间的纠结性选择之中。

其次,法系间的区别导致英美国家可以通过判例灵活地确定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实施效果的合理性,而大陆法系的特点使得中国的规定一方面难以覆盖齐全,另一方面在适用上也难逃死板。

再次,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无论是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都有庞大的员工群体、消费者群体以及竞争者群体,所以在原则的选择上要更加注重利益衡量,利益选择的重要性、妥当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就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为了指导具体的制度建设,评价实务中反收购措施的对错得失,我国当下需建立一套立体式的原则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坚持公司自治、维持利益各方均衡是密切相关的抽象性指引。

之所以说三者密切相关,是因为公司自治要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之下;但若造成相关者的利益失衡,即使遵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要对公司自治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

本文认为三者间的关系是对反收购中立性立法理念的很好诠释。

除此之外,这一体系还包括平等竞价原则、管理层忠实勤勉原则、收购市场效率原则、信息披露原则等四项具体性要求,它们可以被单独援引,但更多情况下需要综合起来使用。

本文的第三部分将以此原则体系为指引,从具体反收购措施出发,最终回归到对各项具体反收购措施进行价值判断的工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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