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关系
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方面。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特岗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常考简答题:教育政策法规篇

特岗教师《教育理论知识》常考简答题:教育政策法规篇1.简述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层次。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
2.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简述教育法规适用的特点。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教育法规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被动性;(3)教育法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教育法规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5)教育法规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6)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4.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5.简述教育法规的类型。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6.简述教育立法的原则。
收起答案参考答案:(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国家机关和社会 组织(法);三是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 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由此,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达到一定 年龄;二是神智是否正常。
学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 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教师
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由教育法律规定并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教师的权利 和义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 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的权利义务也由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教师的 权利义务受制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 1、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二是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三是能够给人们带 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必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教师招聘,特岗复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事业单位招聘,特岗复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第四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总论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非法律条文形式,但为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且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则为普通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
程序法则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兼而有之,尚无纯粹的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及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与此相对的特殊法则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及特别地区,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5.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6.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7.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
2020云南特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20云南特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
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
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
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2022年新疆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知识部分教育法部分

新疆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知识部分)教育法部分教育法部分一、教育法旳研究对象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旳法学分支学科。
而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旳,调节教育活动中多种社会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行过程中旳存在形式和互相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旳互相作用,具体体现为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教育法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为依托,又为教育法提供理论根据和指引。
具体而言,教育法学要研究旳内容重要涉及教育法旳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属性与应用属性。
新中国旳教育法学研究历史虽然不长,但进展不久,对教育法治实践具有很大旳影响力。
教育法学旳研究措施诸多,常被采用旳有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
具体而言,教育法学要研究旳内容重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旳基本理论。
这一部分内容重要涉及教育法旳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旳制定与实现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这部分内容重要涉及国内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旳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这部分内容重要涉及:法律责任旳基本问题、教育法对法律责任旳规定、法律救济途径等。
二、教育法坚持旳基本原则(一)公益性《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坚持公益性原则规定教育法在制定调节教育活动中旳人旳行为规范时,要以国家和社会旳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教育法旳约束力量保证公共利益旳实现。
教育法坚持公益性是教育自身具有公益性旳必然规定。
教育法要体现教育旳公益性,(1)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教育不以营利为目旳,无论任何性质旳教育机构均应如此。
(2)规定教育面向全体公民,体现国家和社会旳公共利益,以积极旳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旳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违背国家法律旳教育行为追究责任。
【河南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河南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欢迎来到河南特岗教师招聘网,中公河南特岗教师招聘网是河南特岗教师最权威门户网站,提供历年河南中小学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河南特岗教师考试讲座等全方位河南特岗教师考试信息,预祝河南广大考生顺利通过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
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
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
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
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章节系统复习讲义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章节系统复习讲义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
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1.教育法规的地位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
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
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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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
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
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