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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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2000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2000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2000字《论犯罪与刑罚》是由意大利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切萨雷·博内里(Cesare Beccaria)在1764年所写的一本法律著作。

该书对于当时欧洲的刑法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启发了许多国家在其法律实践中推动刑法改革。

这本书用哲学的思想,客观分析犯罪的本质和概念,并通过理性的思辨为刑罚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在书中,博内里提出了他对犯罪本质的一种客观定义。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即一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侵犯行为,社会应该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

犯罪行为并不是天赋人权,而是由社会规定的人类行为约束。

犯罪并不是一种天然的状态,而是一种人为的行为。

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博内里认为犯罪的发生与社会条件密切相关。

在他看来,社会的缺陷、不公平、制度和道德上的矛盾是导致人们犯罪的人心理下意识的物质因素。

社会条件和心理因素都促进了社会中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可以被预防,预防犯罪的方法是通过社会改革,改善社会的道德风气和制度,并将刑罚与社会改革相联系。

刑罚的作用是什么?博内里认为刑罚有三个作用。

第一,惩罚类似于出于反害同胞的道义义务去抵制敌人伤害我方的行为。

因为犯罪是伤害社会权利的行为,所以刑罚就是一种反抗犯罪的道义义务。

第二,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当刑罚被惩罚者所知晓时,它会对潜在犯罪者产生威慑,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刑罚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错误,并提高其奉公守法的意识和道德水平。

博内里还提出了刑罚必须遵循的三个正义原则:必要原则、公正原则和有效原则。

必要原则指的是刑罚要与罪行相恰应,不必过度惩罚犯罪者,也不能轻易放过罪犯。

公正原则指的是刑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不能因社会地位或权势而对罪犯区别对待。

有效原则则指刑罚应该有预防犯罪的效果,而非仅仅是惩罚行为。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这个话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作者列夫·托尔斯泰通过主人公罗斯托夫的遭遇,深刻地揭示了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引发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深思。

首先,书中对犯罪的描写让我对罪犯的内心世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罪行,然而他内心深处却充满了悔恨和痛苦。

这让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罪犯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也有着自己的痛苦和挣扎,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他们,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惩罚和排斥。

其次,书中对刑罚的探讨让我对惩罚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被判处了刑罚,然而这并没有让他真正改变自己。

相反,他在狱中的遭遇让他更加执着于自己的原则和信念。

这让我明白了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更多地去关注罪犯的内心世界,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最后,书中对人性的探讨让我对社会的未来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罗斯托夫的遭遇,呼吁人们更多地去关注人的内心世界,理解和宽恕他人的过错。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和排斥来解决问题。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话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罪犯,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中得到启发,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千五百字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

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

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

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主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

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

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

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

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

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

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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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1篇隽永的短文中包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1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

”这让我对“严刑峻法”进行了1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历史的很长1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偏向于采取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由于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

但是,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不是如此。

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由于推行严刑峻法致使社会动荡乃至走向灭亡的命运——
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发“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他颁布诸如“盗1钱以上皆弃市”“3人共盗1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刻薄刑法,导致百姓惶恐不安。

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致使隋亡的重要缘由之1。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1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1种永久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因而可知,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的程度,此时不但不能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

这里的“反抗”包含着两层意味,1是指人民没法忍耐由于法律令人动辄得咎而不能不逐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因而企图用包括颠覆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类状态;2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
微的犯法与情节严重的犯法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勇于回避刑罚乃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鄙弃法律。

但不管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虽然“法律就是获得成功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
表现”此话不假,不过我们更需要意想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定的,但其构成和调理也必定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斟酌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气力对照和阶级斗争的情势,也不能不斟酌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履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

”因而可知,法作用的对象始终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制定法律以限制束缚被统治阶级的行动应当在1个公道的范围内。

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遵照而不是去违背,1部让人们动辄得咎的法律只有强迫性而没有规范性,实际上缺失了作为法律的1部份价值。

我们始终应当谨记贝卡利亚的教诲,他在《论犯法与刑罚》1书中如是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禁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复辙。

”因此,法律不应过于严苛,只需保持在“罪刑相适应”的限度便可。

除此以外,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方面的主张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

“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

”“对犯法最强有力的束缚气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一定性。

”这也为统治阶级提供了1个新的思路——若想要法律到达应有的效果,没必要力求“立法必严”,无妨转换思路力求“执法必严”。

在严刑峻法下,部份背法犯法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如此他们照旧肆意妄为。

但如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每位背法犯法者都能及时地、必定地遭到刑罚的惩罚,不再有人逍遥法外,此时的法律实际上对人们的规范效
果或许要比1味地推行严刑峻法大很多。

那末甚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理想的法律呢?既然我们都深知
严刑峻法不可取,而过于宽松的法律也没法很好地发挥作用,那末是否是遵守中庸之道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状态呢?这个答案看似10分公道,其实不然。

最理想的法律这1概念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1个统1的标准答案。

一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推行获得的效果是各不相同的,这世上没有1部法律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

因此对1个国家而言最理想的法律,应当是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

我们抨击严刑峻法存的其固有的弊端,但这其实不意味着它1无是处。

在发展程度较低、刚刚摆脱蛮横状态的国家,人们的道德观念较为薄弱,比起用道德潜移默化地教化来束缚和规范他们的行动,明显是严厉的刑罚更能直接带给他们震动,见效也更加迅速。

但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逐步降落。

由于当文明发展到了1个较为先进的阶段时,此时我们对法律的观念也应当随之提升到1个更高的境地——我们应当把关重视点从如何惩罚犯法转移到预防犯法上去。

由于“预防犯法比惩罚犯法更高明,这乃是1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

立法是1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受的不幸。

”对如何预防犯法,贝卡利亚指出有以下几条途径,分别是:把法律制定的更明确和更通俗;崇尚科学,能用理性、逻辑的头脑来判断所做之事的对错;司法机构严格履行法律;嘉奖美德和完善教育。

这些观念在现如今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鉴戒意义。

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动的进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1些阻碍。

每当有恶性的案件暴光时,社会上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声音呼吁
要恢复“严刑峻法”,对犯法份子动辄就要死刑处理,若是能施加“满清10大严刑”就更好不过了。

这些言论真实地反应了普罗大众最朴素的情感,但却缺少理性,很有罗马法最原始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意味。

提倡用严刑峻法折磨罪犯又未尝不是1种恶行呢?我们始终要明白,法律历来都不是折磨人的工具,它设立的目的其实不是让我们遭到惩罚,而是希望我们能规范自己的行动从而避免惩罚。

如果严刑峻法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惩戒,那末它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总而言之,“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

”这句话中包含着对严刑峻法的批评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动辄”令人们遭到刑罚,2是将令人“得咎”置于管理、保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之上。

当统治阶级立法时侧重斟酌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法律过分严苛的情况就可以有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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