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大要案中审理环节前置的思考与实践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2024年,通过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挑战。
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可能是税务部门的执行不力,亦或是纳税人的违规行为。
无论问题的原因如何,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总结经验,以改进税务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我对2024年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一些思考和总结:首先,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一致。
这种情况导致了税法的执行存在漏洞和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和法律机构之间存在分歧,导致案件处理时出现困难。
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修订和统一,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其次,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也亟待提高。
在审理案件时,我经常遇到一些案件被拖延或无法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负荷过大、人员不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以确保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第三,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在税务案件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某些纳税人可能通过偷税、逃税、虚报等手段,违反税法规定。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和诚信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最后,我还发现了一些关于税收征管的问题。
例如,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足,导致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有限。
此外,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仍然存在障碍,导致征管工作的不顺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以便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综上所述,2024年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我们提出了重要的思考和总结。
我们应该加强法律规定的修订和统一,提高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加强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协作机制。
关于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现实思考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现实思考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税务稽查则是确保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之一。
为了提升税务稽查的效能和公正性,许多国家开始探索实行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
本文将从现实角度出发,对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进行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税务稽查四环节的内涵。
税务稽查的四个环节分别是案件发现、案件审理、案件查封和案件执法。
案件发现是税务稽查的起点,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信息,发现潜在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件审理是指对涉税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和定性,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难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审理方案。
案件查封是指执法人员对被涉税人的涉税资产进行查封,以防止被涉税人转移或隐藏相关资产。
案件执法是指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责令改正等具体行动,以依法提起诉讼或处罚。
在传统的税务稽查模式中,四个环节通常由同一个税务机关或部门负责,由一支稽查队伍进行全程负责。
实行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即是将四个环节分解至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实现各环节的相互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实施,可以提供稽查工作的效益和公正性。
由于税务稽查的四个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性和要求,单一机构难以做到全面专业化。
分离后的各个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更加有效地开展对案件的发现、审理、查封和执法工作。
同时,四环节的外分离也可以防止内部腐败和权力滥用,增加了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实施还可以提升稽查机关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每个环节的分离都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机构,这些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和交流,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稽查工作体系,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
不同环节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专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然而,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关于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和建议党的十九大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廉洁的组织体系等六大体系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深化改革。
王军局长讲“不少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生的,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笔者结合当前税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面对经济形势、税源状况的急剧变化和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没有围绕市场经济发挥税务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有:(一)征收监控基础缺位一是基础管理缺失。
《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财务制度和软件报备、发票、银行账号、税控装置、纳税申报等七项基本的征收管理职能。
但实践中,税务机关并未完全依照法定职责去加强管理,许多制度形同虚设。
如有些地方未设定岗位、无人管理,导致出现账簿凭证缺失、虚假,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软件不报备,银行账号掌握不全、报备账号基本不用、大量使用个人账号等问题。
有些地方落实较好、但未完全管住,如发票管理中印制、发售管理较好,但发票使用管理缺位,不开票、虚开票行为泛滥。
二是信息管理缺失。
部分纳税人趋利性强,税法遵从度差,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主要掌握的纳税申报信息失真,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社会各部门不同程度掌握着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但信息不共享,导致税务机关内外信息不对称。
纳税人经营方式集团化、跨区域经营趋势加强,税务机关间信息不共享、不反馈,造成税务机关上下信息不对称。
此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大量信息资料缺少管理、整合,容易出现资料不全、信息错误的情况;各系统间的数据不融合、缺整合,出现过分依赖系统信息和未充分全面运用信息两种问题,税务机关在掌握信息与管理运用信息上不对称,执法和服务失去基础和支撑。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王坚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分析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思想教育、制度保障、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问题建议一、深刻认识“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延伸纪检职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贯通纪检和税收业务,把监督执纪集成融入税收管理全链条,既丰富了执纪手段,延伸了纪检职能,又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将有效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细、落实。
(二)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需求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监督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保持良好税收秩序的有力保障。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着眼于具体的、微观的税收案件,检视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促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增强法治意识,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实现同向发力,增强税收治理能力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能使纪检部门加强与税务稽查、征收管理、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协作。
既查处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又发现税收制度的缺陷,有效化解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打造全要素的税收风险监控格局,有效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精准发现案源线索较难部分税务干部在稽查、评估、督察中发现问题线索时,怕得罪人,影响同事关系,当“稻草人”,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使“一案双查”失去重要线索来源,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调查对象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干部没有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虽能够配合检查工作,但大多存在抵触心理,约谈避重就轻,过程拐弯抹角。
在对周边同志的调查核实过程中,担心影响正常工作、影响单位形象,不配合调查工作。
(三)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稽查、评估、督察人员由于缺乏纪检业务系统性培训,难以识别疑似线索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容易造成触觉不敏锐、分析不深入,造成案源流失。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阅读246次来源:昌吉州地税局稽查局作者:王红瑛日期:2007-11-613:46:00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及促进专业化分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充分发挥,还可以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制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
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审理报告程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三)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项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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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大要案中审理环节前置的思考与实践近几年,随着稽查职能的转变,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稽查对象由一般和面上稽查为主向大案要案、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为主转变;稽查执法由注重办案数量为主向提高办案质效、执法震慑力为主转变”,查处大要案和进行重点区域、行业整治已成为稽查工作的重点。
特别是大力推行分级分类稽查以来,大要案在稽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我们在这几年的稽查实践中,对大要案查处有了更深的认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问题:周期长、效能低税收大要案的查处,由于案件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牵涉面广、疑难点多、问题定性有分歧,案件的检查往往费时较长,审理过程也相应更加繁琐、复杂,因而造成了大要案件查处周期过长。
以OO市稽查系统为例,2004—2006年,3年中查处大要案7起,从检查开始到下达处理决定,时间都在6个月以上,其中有1起案件时间更是长达12个月以上。
查处周期过长,直接造成了稽查效能低下,削弱了查处大要案件对打击偷逃税的震慑力,同时也给征管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征管部门日常征管的开展。
大要案件查处周期长、效能低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肘当前转变稽查职能、充分发挥稽查效能的一道难关。
二、思考:问题缘于审理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在稽查规程中要求查处税收案件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分离,并分由稽查机关内部不同的内设科室分别负责,以便于相互监督。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四分离机制基础上又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在县以上税务局设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审理。
具体操作上,检查部门对案件查结后,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审理申请报告,报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一般设法制科),由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理。
由于检查和审理两环节相互独立,而大要案件又具有牵涉面广、疑难点多、案情复杂、准确定性难等诸多特点,审理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审理机构及审理成员熟悉案情往往就花去大量时间,而且审理成员又分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集中组织起来都有不小难度。
如果此时相对独立的检查、审理两环节之间稍有脱节,信息传递沟通稍有不畅,或只是各司其职,检查部门只管检查不考虑审理与执行,审理部门不给检查引导方向,就不能顺利衔接好大要案件的查处与审理,从而难以将案件查深查透,影响到案件办理的质量。
根据我们多年从事大要案件查处的经验来看,周期长、效能低下的问题主要出在审理阶段。
一是审理方式的局限。
稽查案件的审理一般只能以书面形式局限于对检查环节所移交的案卷审理,审理的重心只能放在对办案资料的逻辑性审核上,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书面资料,难以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深层次审查,案件审理环节的工作难度加大。
二是案头材料的局限。
从广义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合法性的审查,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
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审理人员只能对检查环节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在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四个方面加以确认。
除四个方面内容外,对审理环节的具体内容及审理标准尚未制定详细明确的制度及规范要求。
税务稽查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审理人员个人的经验、业务素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范围也局限于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法事实及所附的案卷资料,审理时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往往会影响到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三是人员素质的局限。
由于审理人员并未直接接触纳税人相关财务资料,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难免存在对案件的审查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
审理人员出于对案情加深了解的需要,有时会发回检查人员补充证据材料,再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从近几年发回补充检查的案件看,从接受审理申请到审理完结往往要费时好几个月,其中有相当部分发回检查机构补充的证据材料,并非案件处理所必须的,仅是因为审理机构因为不熟悉案件查处过程,要求收集更多的案件信息与证据,这样不仅增加了检查人员的工作负担,还直接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三、对策:审理环节前置当前在四分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机制,是出于解决稽查部门自选、自查、自审容易带来的执法错误、滋生腐败等问题需要建立起来的。
目前看来,这样一种审理机制以牺牲稽查效能为代价,在当前稽查系统把查处大要案件作为工作之重的形势下,是得不偿失的,必须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
经过近几年的稽查实践,我们认为在审理机制没有大的调整之前,有必要在审理实践中,尤其是大要案件审理中,将审理环节前置。
所谓的审理前置,就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打破一直以来形成惯性的稽查工作流程,在不违反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分立的基础上,将审理环节前置,让审理工作在检查阶段的初期就参与进来。
这样,既利于协助检查部门对案件的查处,也利于后阶段审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一)审理前置的法理依据。
第一,有司法提前介入制度模式可借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实践证明大大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及配合,提高了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司法提前介入的制度,使案件审理环节提前,加强检查环节与审理环节的配合协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稽查办案的质效。
第二,审理前置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稽查规程。
《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期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期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的规定使得执行环节前置成为有依据的行为。
审理前置在征管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稽查规程也只规定了“四分离”。
按照行政法“法未授权不得为”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的也不能实施。
但我们认为,审理前置属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按照民事法律原则“法不禁止即可为”来处理。
因此,从实践操作上看,审理前置只是在审理形式和时间上对原来模式的完善,并无违法之处。
近来,我们Ooo各地为了加强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拘一格,采取审理委员会相关委员的提前介入听取案情、预审等灵活方式,为检查部门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指导,从而提高了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审理前置有效解决了周期长、效能低的问题。
由于出发点不同,检查与审理两个环节各自的职能分明,检查环节重视对纳税人偷逃税手段方法以及偷逃税数额的核定,审理重视检查环节的程序、查处偷逃税所使用的手段方法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收集是否充足。
审理前置后,两个环节相互融合,可以充分取此之长补彼之短,从而提高案件查处质量。
不仅如此,审理前置后,审理在时间上提前介入,可以大大缩短审理环节熟悉案情的时间,在发现检查中存在的办案程序上、证据采集上、检查手段上、定性依据上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及时纠正,最大可能地减少退回案卷补充检查所浪费的人财物力。
(二)审理前置的具体实施。
审理前置是审理实践中较为特殊的应用,它不是审理工作的必须流程,只在案件需要时采用。
在征管法和稽查规程的大框架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大要案件查处办法或是管理制度来实现审理环节的前置。
2007年以来,我们针对审理环节存在的周期过长问题,在审理前置上也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一是全程监审。
就是在大要案件立案阶段,在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时,安排审理专职人员提前介入到检查组中,和检查人员一起分析案情,共同研究,找出案件的切入点和检查方向,同时对后续的检查工作实施全程跟踪。
二是阶段会审。
我们通过建立大要案件查处情况每周汇报制度,及时掌控查处进度和案情,并在汇报会上邀请审理人员、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进来。
有了审理部门参与,对检查阶段中可能存在主要涉税问题,在召开案情讨论时,便于对政策疑难问题、证据收集问题、采取可行的检查措施问题、涉税行为进行定性等进行分析和决策。
审理环节的一些准备性工作也顺利参与到让检查阶段中来。
三是即时报审。
我们通过建立案情即时通报制度,将检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疑难、案件定性与证据问题,及时通报给审理部门以及审理委员会成员。
审理部门及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结合检查部门提供的案情,分析并明确政策定性,指导检查部门的检查方向和案件证据的取得与固定。
四是延伸审理。
对一些复杂的、检查人员反复补证而仍有疑点的案子,赋予审理环节一定的“延伸审理”核查权限,审理人员在对检查人员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若发现有异议、有疑问的地方,可直接或会同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而不必局限于发回检查补足证据。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和调整,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无误,从而使审理工作变被动的事后审查为主动的事前、事中的过程式监控。
2007年来,我们在大要案件查处和当年组织的对OO城区房地产税收的专项检查中积极探索以上四种前置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共查处10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16起,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就全部查处完毕,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没有一起退回补充取证的案件,没有一起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稽查审理前置的措施及方法在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