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概论
第4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
二、商事登记立法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城市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暂行条例》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周 玉 利
商法学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的历史考察
放 任 设 立 原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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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四章 商事登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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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分支机构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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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商事登记
某年5月,甲与另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阳光家具有限 责任公司”。7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 资本为200万元,甲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 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委托 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获得验资证明。11月,该公 司筹备处向某市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必 要的相关文件。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虽符合设立条件, 但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 进作用,故决定不予登记。筹备处将该不予登记的通知书 告知7位股东后,均对此不服,于是将登记机关诉诸法院。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一)形式审查主义 (二)实质审查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 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法院与行 政机关均 为商事登 记机关 (法国)
专门注册中 心和商会为 登记机关 (荷兰)
(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 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 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 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 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 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 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 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 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审查:
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 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 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 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第四 第四章 商事登记

? (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 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 (一)开业登记的概念 ? 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 (二)开业登记的内容
1. 名称登记(这一部分详见“商号”一章) 2. 出资人登记 3. 住所登记 4. 法定代表人登记 5. 注册资金登记 6. 章程登记 7. 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 8. 经营范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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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 (一)变更登记的概念 ? 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
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 通常,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 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 (二)国有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问题 ? 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自身不得成为该公司股 东或发起人,只有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方可作为该公 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这是 新的投资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自身合法存续,投资后剩余自 有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并符合企业相应经营 规模的要求。
第四章-03节

第四章商事登记本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找谁登记?如何登记?不予登记的后果是什么?不登记的后果是什么?本章主要探讨: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三、商事登记的原则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行为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内容、程序、形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3、商事登记行为是公法性行为——直接体现国家干预经济(1)登记机关是公权力机关(2)登记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义务不对等,登记申请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如罚款(德国商法典)。
(3)登记规范的强制性必要记载事项。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商法典+商事专门法商事专门法现代社会,用一部商法典或单行均不可能对各类商事主体的登记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思考: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对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认识。
在程序、内容、类别、效力等问题上,共性大于个性可以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三、商事登记的原则思考:我国采取何种商事登记原则?1、放任设立原则2、特许原则3、核准原则4、准则原则5、严格准则原则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特定商主体资格及其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体商 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效果,特定商主体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变更或终止取决于具体 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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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特征
3、公法性。 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虽然商事登记本
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
Hale Waihona Puke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
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
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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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
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5)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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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1)商事登记制度是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将 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册,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2)为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各国法律对于商 事登记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商法通论(第七版)》第四--七章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概念与作用
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会计期间内)生 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
其作用在于系统又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商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商主体的 经营管理机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并不因不具备法人条件而被剥夺从事商业交易的 权利,仍可以按上述所列的行业申请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主体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期限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三、会计报表
(四)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1)数字真实;(2)计算准确;(3)内容完整;(4)处理恰当;(5)报送及时。
(五)会计报表的对外报送
会计报表编制以后,除内部使用以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还需要对外提供会计报 表。
第三节 商业账簿的编制
一、商业账簿的编制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可比性原则 5.一致性原则 6.明晰性原则
第一节 企业名称概述
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企业名称与姓名 (二)企业名称与商标 (三)企业名称与商业招牌
第二节 企业名称的选用
一、企业名称真实主义
企业名称真实主义是指选定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不被 承认且无法被转让或继承。
二、企业名称自由主义
企业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用何种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 及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原则上不予限制。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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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
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
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
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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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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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商事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创设性。 商事登记是创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
为。 其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
终止商事主体谋求法律确认,其效力在于使商事主体 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主体资格或其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 记行为生效的时间。它是商事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必 要和唯一的途径。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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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程序
吴某、张某、刘某出资办合伙企业,如何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
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
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
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5)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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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1)商事登记制度是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 将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 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2)为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各国法律对于商 事登记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
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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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1、定义: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
体资格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 主管机关核准予以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含义: (1)申请主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3)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商事登记是商法中的称谓,日常生活的称谓是工商登记。
商事登记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登 记主管机关履行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和内容也由 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
(3)登记内容包括商事名称、营业所、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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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4)商事登记决定的作出及审核批准的决定方 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规 范的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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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 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 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 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问题: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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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特征
2、具有要式性。 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事登记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商事登记行为必须向法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以强行性
条款规定,申请登记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4)商事登记必须采取法定的格,必须书面形式,登
(5)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 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 为能力。
特定商主体资格及其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体商 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效果,特定商主体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变更或终止取决于具体 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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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特征
3、公法性。 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虽然商事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