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合集下载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可诉的⾏政强制措施吗?⽂|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证据先⾏登记保存”规定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此可知,“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政处罚调查取证环节中采取的⼀种措施,是为了防⽌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政处罚程序的进⾏⽽采取的⾏为。

但是,在当前⾏政机关的⾏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登记保存”这⼀措施与作为⾏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界限却⼗分模糊。

“先⾏登记保存”是否就意味着对“证据”的“查封”、“扣押”?“先⾏登记保存”是否需要符合《⾏政强制法》中关于⾏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这都是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

对于“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否属于“⾏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我们可以先从字⾯上进⾏分析。

“先⾏登记保存”中的“登记”主要是指对证据的现场清点、登记造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为简便、快捷、有效的应急性证据收集措施。

其⽬的主要是通过法定记录的⽅式证明现场有若⼲类证据存在过,防⽌当事⼈事后以时过境迁等为由对证据予以否认。

“保存”⼀词的含义则可以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找到依据,此“保存”并⾮是对“证据”的“查封”与“扣押”,⽽是还向当事⼈施加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保管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施加,从⽽在实质上起到了证据得以保存的⽬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先⾏登记保存”的⼀个重要特点,即其并不影响当事⼈对“证据”的占有,“证据”始终在⾏政相对⼈的控制之下。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查封、扣押的区别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适用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3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条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 二条第一款 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8
9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0 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量器具,......。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11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12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十七条第二款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 移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 《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13 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 二十一条第二款 政法规进行封存。
4
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 期间不计算在内。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

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

四是期限长短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留;第七条:暂停支付;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查封或者扣押;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查封或者扣押;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1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1.概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
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
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
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式之前,应就其必要性进行慎重的权衡,当用则用,不当用则不用,达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尽量减少执法冲突的目的。

2)法定权限。

先行登记保存影响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

当然,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只是一种内部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征得机关负责人同意,事后再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也可以事先授权。

3)法定时限。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法律规定这一期限主要从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有效期只有7日,超过规定期限,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被视为无效;二是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应当确认违法事实的尽快确认违法事实,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一旦认为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因为,任
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而占有、控制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的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五种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二是需要检验(检测)的,送交检验(检测);三是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四是告知对保存物品涉及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五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4)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必然具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5.几个具体的问题
加帖封条的问题:从性质上讲,一般不宜加贴带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正式封条,但加贴带有具体的执法人员或当事人签名的“封条”应当可以。

保存地点:一般是当事人保存,也可由执法机关保存。

录像证明:可以由录像辅助证明实施现行登记保存的过程。

证据保存:不是物品,因此,账本、票据等属于证据种类且适合保存的也可保存。

容易腐烂变质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6.与“查封、扣押”对比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而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留则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上也具有扣留封存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具有封存“性质”,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具有扣留“性质”。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留又有质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

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