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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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十种错误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十种错误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十种错误1.不是当场制作。

例如,笔录第一行时间显示为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表述为“3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来到X地现场检查”。

该现场检查笔录明显不是在现场制作,而是事后的回忆录。

2.与询问笔录时间重合。

出现询问笔录的时间被包含在现场检查笔录的时间范围之内,且执法人员故意为之,认为询问笔录也是在现场制作,属于现场检查的一部分内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任何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踏入同一条河流。

评查人员还发现,在某个案卷中,现场检查笔录时间与询问笔录时间相差为十分钟,检查地点与询问地点并不在同一地点,经查询百度地图,两地相距三十公里。

3.当事人列错。

现场笔录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一致。

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列字号为当事人,应当写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并不能因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到场并签名,就在当事人栏记录为到场的负责人个人。

某个案件中,当事人为个人,在快手平台销售兽药,没有营业执照,则现场检查笔录中当事人处也应当为个人,并不是这个人在平台中为自己起的店铺名称。

个案中出现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不一致(原经营者已死亡),建议说明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中直接对违法行为定性。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记录现场状况,不能出现主观定性描述。

案卷中,有的表述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该产品是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现场检查笔录中不能出现“违法”“擅自”“涉嫌”“非法”等主观定性词语。

5.现场笔录中记载情况与其他证据矛盾。

现场笔录中记载“兽药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没有记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多久)”,但询问笔录显示,该产品目测并没有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和当事人自认,该产品为当事人涂抹原有生产日期后重新喷码形成。

现场笔录中记载涉案农药没有登记证号,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认定涉案农药冒用他人登记证号,现场笔录没有说明该产品到底有没有标注登记证号,如果标注了是什么、标称的生产厂家是什么等信息。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和要求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

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有关证据的充分、确凿,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中虽作为被告但不陷于被动。

2.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上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笔录涉及的情况是行政案件或检查发生的现场的原始状况。

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

凡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检查笔录。

不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检查笔录。

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就会出现偏差,不可能体现现场的“原汁原味”。

3.现场检查笔录时空上的即时性和同步性: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或检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或检查之后。

制作的地点,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地点或检查的现场。

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同步性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

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

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

对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记录要规范:依法依规检查、依法亮证、规范检查等。

外在性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闻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测量工具测量检测到的有关违法事实情况的记载,不能也无法对事实要素的核心和内在品质进行确认和评判。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一)程序违反规定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

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1、使用模糊性语言。

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

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

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

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怎样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以及笔录

怎样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以及笔录

4. 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是()否() 不完整内(
5. 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6. 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容器外表面有警示标 识 是()否() 不完整内( ); 7.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运输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 8.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且时间不超过2天 是() 否() 不完整内容( ); • 9. 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是()否 () 不完整内容( ); • 10. 无集中处置单位按要求进行处置 是()否() 不完 整内容( ); 以上情况属实
•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 “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 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 (二)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 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 容不全面。表现在:
•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执法检 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 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 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 印证,形成证据链。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E 、医疗废物监管的现场检查笔录样式 :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2. 设置监控部门或人员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3. 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等制度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7、见有药品:X盒先锋霉素过期(有效期20XX年X月,批准 号:XXXX 8、由张XX开具的处方单X张(处方日期20XX年X月X日到 20XX年X月X日),购药单X张。 • 以上情况属实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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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

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

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

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

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

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

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

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掌握如下的方法和技巧,才能真正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在药监行政执法中的证明力,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现场笔录制作的对策及技巧
一、尊重事实,客观真实记录,不加评论。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和推断。

也就是执法人员要如实地记录下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与做询问、调查笔录区分开。

二、分门别类,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重点的、主要的要详细记录,次要的、非重点项可略记。

搞清什么一定要记,有的就不一定要记。

如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必记项,而其“商品名”可不记。

或按药品、器械分类记录,或按医院科(室)记录。

特别要注意对涉案药品、器械采集及相关证明的记录。

第一,要注明检查的药品、器械放置场所、位置以及保存方式。

如果是在不合格区或待检区检查的,不能认定其违法。

第二,要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如实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要说明相关数据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如是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如是查看发票或药品验收记录的,要记明发票编号或验收记录本的页码,必要时索取复印件,当事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

第四,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

不能使用“大约”、“左右”之词,有1片,计1片,如实记录。

三、要注意对其他相关证据、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此,在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如涉及药品、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

四、制作好后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院××科医生×××”等。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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