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内地高校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的探究

内地高校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的探究摘要: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校统战工作的需要,国家鼓励港澳台学生到内地高校就读,港澳台学生到内地高校求学深造规模日益增大,如何提高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质量是内地高校可能会面临的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港澳台学生群体特征,以S大学为例分析内地高校港澳台教育管理的普遍现状,针对教育管理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1 港澳台学生的群体特征分析1.1港澳台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目前,港澳台学生前来内地高校求学的主要途径是在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参加联考选拔录取。
根据入学条件,不难发现,各高校联考录取分数线明显低于内地普通高考录取线,对比之下,考试内容与难度也存在一定差别,由此可以得出港澳台学生进入内地高校的门槛与内地学生相比相对较低,这种现状直接导致大部分港澳台学生的学习基础相对薄弱。
同时由于两岸三地的教育体制存在差异性,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需要一定的适应周期,在此期间承担的压力也远大于内地学生。
1.2教育环境和思想观念存在一定差异由于港澳台地区的生活文化环境和教育体制不同,这些地区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相对于内地学生,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个体意识较强,不注重集体观念,对国家政治缺乏关注,国家意识较为淡薄;注重个性的发展,习惯于突破常规意识,敢于反对与批评;思维活跃,具备创新意识,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突出。
港澳台学生在其区别于内地学生的教育环境中形成的思想观念特质,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出发点。
1.3 港澳台学生内部也存在群体差异性香港、澳门学生与台湾学生由于历史问题和政治环境不同,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内地高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能忽视这种群体内部的差异,一概而论往往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
通过对S大学30位港澳台学生的访谈调查,发现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对大陆政治制度认同度不同,港澳学生比较认同大陆的政治制度,而台湾学生在在政治问题上表现的较为谨慎,一般不会表现出自己的政治倾向;在家庭经济条件和个人学习态度上有一定差异,首先港澳台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普遍都是相对优越的,但其中部分的台湾同学在经济条件上相对差一些,而这部分同学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往往较强,成绩也较为理想;此外,台湾学生一般都是服过兵役,或者在校读书期间利用假期或者休学回台服兵役,他们的社会阅历较为丰富,思想相对成熟,独立性较高。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第八条国际学生须持X1或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进行生活管理,保障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基本权益及人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条例:(一)学院将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在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内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宿舍、但宿舍楼不提供夫妻或家庭住房。
(二)因学生个人生活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先向学院说明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待办理好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及《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后,可搬到校外居住。
(三)申请外住的学生须事先通知其家长,请家长致函学院同意其子女住在所选择的校外居住处,外住期间,其子女个人事务和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四)办理好外住手续迁居校外的外国学生,须在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更改本人《外国人居留证》中的居住地址。
(五)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外申请程序和所需办理手续:1、学生可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以便学院能及时与外住学生联系和加强生活管理。
2、根据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外住房源不同,可分为①住出租屋的学生②住自购房的学生③校内借房学生三类。
各类学生必须按表中要求,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领取有关证书。
3、住出租屋学生必须与屋主共同办好以下手续:(1)学生在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表;(2)《广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广州出租房屋治安情况登记表》;(4)学生与屋主共签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4、住自购房的学生必须办好以下手续:(1)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和房产证;(2)购房人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入住户籍手续材料;(3)学生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书;(4)学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 .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 .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 .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 .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 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大学学院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省教育厅关于XXXX学院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复函》(X教函〔20XX〕13号)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和规范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学校成立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中,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以及二级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筹),办公室设在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外国语学院院长兼任。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将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和规划中。
二、在外国语学院设立留学生工作管理机构,作为我校外国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一)统筹实施和协调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2.根据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方案及执行计划指导留学生进行选课。
3.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
4.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申请的受理,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5.协助教务处协调教学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收集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留学生留、退、转、休学等学籍管理工作,保管留学生学业考试考核成绩及奖惩情况。
6.负责非学历教育留学生进行语言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等,并按要求发放结业证书。
7.负责组织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参加HSK考试报名、考试、成绩统计及成绩通知工作。
8.负责留学生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制作,各类奖学金申报、评审组织及奖学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留学生住宿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做好留学生公寓的报修、维修工作。
2.负责留学生公寓设备及房间用品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后勤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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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中南大政字〔2017〕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中南大政字〔2017〕116号),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校学习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历生(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生(高进生、普修生、预科生和交换生)。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三条港澳台教育中心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校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及协调港澳台学生各类事宜;负责组织港澳台学生文化实践,汇总统计港澳台学生数据;负责港澳台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为港澳台本科学历生注册学籍和学生档案建设,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等情况资料;负责办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工作等。
第五条教务部管理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负责港澳台硕博招生工作、档案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七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港澳台学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学院负责本院港澳台学生的学习培养及日常生活管理。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九条我校按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可招收港澳台本硕博学历生、高进生、普进生、预科生和交换生来校学习。
我校可通过以下方式招收申请来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
1.已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
2.参加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
3.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
4.具有在台湾居的有效身份证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参加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的高中毕业生;
5.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祖国大陆其他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
6.由与我校签订交换生协议的港澳台高校推荐来校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大陆学生学费相同。
第四章教学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我校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进行管理,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与大陆学生一起参与奖学金评选,对于违纪违规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对新进入的港澳台学生将进行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四条港澳台学生的数学公共课课程可采取小班教学形式,政治理论课和军事理论课可以申请免修,其学分可以由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港澳台学生在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考试纪律及方式和转专业评审与大陆学生趋同。
第十六条我校为已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港澳台学生发肄业证,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港澳台学生宿舍根据专业由后勤管理部统一安排与大陆学生住宿,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港澳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归属于各专业学院进行统一管理。
如有任何问题,由专业学院报港澳台教育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港澳台教育中心定期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港澳台学生积极参加。
第二十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有意向在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信息推送和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招聘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