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加强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严格控制特种车辆数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规定如下:一、警车:(一)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三)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五)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上述范围以外的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有关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现将由我部颁布施行。

请你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1994年3月7日——结束——。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大队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警车使用管理,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车,是指悬挂制式警用车辆号牌和“O”专段号牌的车辆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警用车辆符合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适应警务工作需要。

因侦破重大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事务需要,经大队领导同意,政秘股可调度大队所有车辆,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

第四条警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发的《2004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涂装外观标识,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得附加部颁标准以外的其他颜色和标志。

第五条警车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警用车辆车况、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车辆安全状况、使用年限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维护,提高警用车辆使用能力。

对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坚决停止使用,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第七条警用车辆只能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职责、执行警务等公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个人占用警用车辆.警用车辆一律不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及迷信活动等。

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

第八条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驾驶警车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期间公务用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使用;节假日或夜间公务用车,由大队值班领导批准使用;车辆离开扶风县境内公务用车,一律由大队长批准使用;每次出车都应有单位领导签发的派车单。

否则,以公车私用查处。

第十条严禁私自转借警用车辆,严禁伪造、涂改、挪用警用牌证。

严禁使用无牌、套牌、假牌车辆,严禁使用案件、事故暂扣车辆及无牌无证车辆。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20cm×18cm。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 .. . .. ..**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视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方法"、"**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与示警灯管理办法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与示警灯管理办法

.. ..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道路指示标志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指示标志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指示标志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指示标志,是指设置在道路上的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者停止的标志,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息显示装置等。

第三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第五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等因素,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九条交通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十条道路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道路指示标志的使用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和其他行人应当遵守道路指示标志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路边1米以内行走。

横过马路时,应当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和患者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经营性道路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平整、畅通,并根据需要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有效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以确保道路上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规范、统一和有效性。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区域或道路。

2. 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 规范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安装位置和使用标准;- 统一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设计和规格;- 提高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可读性和可识别性;- 加强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维护和监督;3. 管理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以下是本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3.1 标牌安装位置和使用标准:-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合理设置,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明确地识别和理解标牌的含义;- 标牌的高度、角度和位置应便于驾驶员在行驶中观察和理解;- 在需要引导转弯或变道的地方,应设置明确的箭头指示。

3.2 标牌设计和规格:- 标牌的设计应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不得使用含混、模糊或引起歧义的词语或图案;- 标牌的背景色、文字和图案应具有良好的对比度,以确保标牌的可读性;-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标牌的尺寸、字体、颜色等要求。

3.3 标牌的维护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确保其完好、清晰、可读;- 损坏或无效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外来广告、标识或物品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视线。

4. 管理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本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实施;- 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标牌的安装、维护和监督工作;-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指示标识标牌,不得故意破坏、擅自移动或遮挡标牌。

5. 管理措施和监督- 建立标牌维护和更换的制度和流程;- 开展定期的标牌昼夜可读性检查;- 进行定期的标牌的清洗和涂漆,保持标牌的清晰度;- 加强对标牌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6. 结论本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流畅。

相关部门和驾驶员应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规范、统一和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范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
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张,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
(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
(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区县交通局(委)只安装一辆执法车辆示警灯,直接向市交通委员会申请。

第七条受委托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的工厂不得向无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手续的车辆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不得经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违反本条规定,取消其安装资
格。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一般任务只能使用示警灯;
(二)执行紧急任务方可使用示警灯和专用发声器;
(三)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执行紧急任务,前车使用专用发声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四)凌晨零时至六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五)在市区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应当注意他车和自身的行车安全。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必须随车携带备查,不得转借,若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发证机关补发。

其规格为16×11CM,底色为兰色。

第十一条安装了示警灯的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调作他用,应当拆卸示警灯、去掉车身喷印字体和缴回《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使用、仿冒交通行政执法车标志、标志灯及使用证的,有权责令予以拆除和收缴。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涂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或转借使用示警灯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可收缴其《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
辆示警灯使用证》、示警灯和配置的设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
渝交法装〔2003〕第号

该单位系我委所辖交通执法机构,请你厂见到该通知单后,向该通知单注明的车号车型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安装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示警灯回执
注:工厂安装完毕,应填写安装回执记录栏,执法单位凭该回执向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并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
注:此表填一式三份。

随表附一份执法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一张5寸的车辆彩照
清理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示警灯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