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与音乐美学研究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艺术的美的规律和特点的学科,其中音乐的三个要素是指音乐的声音、时间和空间。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音乐的基本单位,通过它们的相互作用和结合,创造出丰富多样的音乐作品。
音乐的声音是构成音乐的基本要素之一。
声音是音乐的载体,通过声音的发出和传播,才能使音乐作品被听众感知和欣赏。
声音的特点包括音高、音色、音量、音节等,不同的声音组合和排列方式形成了音乐的旋律、和声和节奏。
声音能够直接触动人的感官,给人以美的享受,是音乐表现力和情感传递的重要手段。
音乐的时间是音乐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
音乐通过时间的流逝来展现其发展和变化过程,时间的划分使得音乐的结构和形态得以体现。
时间决定了音乐的节奏和节拍,使各个声音和声乐表现在不同的时间点上。
音乐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也是通过时间来体现的,包括音乐的起承转合、高潮和结束等。
时间的运用使音乐得以有机地展开,给人以动态和连贯的感觉。
音乐的空间是音乐存在的另一个重要要素。
音乐通过声音的传播和扩散在空间中形成一定的位置和分布,这样才能被听众感知和接受。
音乐空间的特点包括音乐的声场、音响效果和谐波分析等,通过空间的运用,音乐能够更好地表现出音响的立体感和深度感,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
这三个要素是互相关联和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
声音是音乐的基础和核心,时间是音乐的流动和发展的基础,空间是音乐的载体和传播的基础。
它们相互促进和制约,共同构成了音乐的世界。
在实际的音乐创作和欣赏中,对于这三个要素的处理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优秀的音乐作品往往是在声音、时间和空间的综合运用下取得的。
音乐创作者需要通过对声音的选择、时间的节拍和空间的安排来创作出富有表现力和感染力的音乐作品。
而音乐欣赏者则需要通过对声音的感知、时间的感受和空间的理解来领略音乐所传递的美和情感。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理论,其主要关注音乐的美学特点和美的表现方式。
在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着三个基本要素,即声音、结构和情感。
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音乐的本质,也是音乐艺术得以表达和传达的基本手段。
声音是音乐的基本要素之一。
音乐是通过声音的产生和传播来表达和展示的艺术形式。
声音在音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音符的组合和演奏,创造出和谐的旋律和节奏。
声音可以是乐器的演奏声,也可以是人声的歌唱声,通过不同的音色和音高,表达出不同的情感和意境。
音乐家通过对声音的处理和运用,创造出丰富多样的音乐作品,使人们能够通过听觉感受到音乐的美妙。
结构是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
音乐的结构是指音乐作品的组织形式和内部关系。
音乐结构主要包括乐曲的主题、节段、过渡和整体的布局等方面。
乐曲的结构决定了音乐的形式和发展,使得音乐作品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音乐家通过对乐曲结构的构思和设计,使音乐作品具有富有感染力的发展和变化,引导听众进入音乐的世界,体验其中的美妙和情感。
情感是音乐美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音乐是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艺术形式,通过声音和结构的组合来传达音乐家的情感和思想。
音乐可以产生激情、欢乐、悲哀等不同的情绪,也可以表达对生活、自然、爱情等各种主题的思考和感受。
音乐家通过对音乐的演绎和表达,使听众能够感受到音乐中所蕴含的情感和美感,引发共鸣和情感共振。
声音、结构和情感是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的三个基本要素。
这三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音乐作品的艺术性和美感。
只有在这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下,音乐作品才能够达到完美的艺术效果,使人们能够从中获得美的享受和情感的共鸣。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一、旋律在音乐中,旋律通常指的是一段由各个音符组成的连续音乐线。
它是构成整个曲子的基础,也是最容易引起听众注意的元素。
旋律的构成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以简单的句子式结构构成,有的则是由复杂的音程和模式组成。
无论何种形式,旋律都具有一定的情感色彩和感受力。
尤其是在流行音乐中,旋律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无论是民谣、流行歌曲还是摇滚乐,都需要有一个独具特色的旋律来给歌曲注入灵魂。
因此,旋律的创作对于音乐创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二、和声和声指的是音乐中同时存在的多个声音的组合效果。
简单的说,就是多个不同的音符拉在一起听起来是如何的。
多数情况下,和声是由主旋律和伴奏组成的。
例如,在钢琴演奏中,右手演奏主旋律,左手演奏伴奏,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丰富的和声音色。
和声可以增强旋律的情感效果,使得音乐更加和谐、饱满。
因此,和声在音乐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和声的组合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各种不同音符的组合产生的和声效果千差万别,艺术家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专业知识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三、节奏节奏是音乐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它决定了音乐的速度、力度和重心等。
音乐中的节奏是由一定的时间划分和一定的音符组成的。
通过对不同曲风、不同风格的节奏进行分析,能够深入了解音乐中的情感表达、文化内涵等。
节奏也是音乐演奏的基本技术之一。
当艺术家能够熟练掌握节奏时,他们就能够更好地表现出音乐的情感和感染力。
同时,节奏也是音乐演奏和创作中的难点之一,需要专业技能的支持和长期艰苦的练习。
综上所述,旋律、和声和节奏是音乐美学中的三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它们在音乐创作和演奏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音乐艺术中必须掌握的技能。
因此,对于喜欢音乐的人来说,深入了解这三个要素,掌握它们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欣赏和理解音乐的魅力。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首先要讨论的是音乐美学中的旋律。
旋律是音乐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是音乐中最容易被记忆和识别的部分。
旋律是由音高、音程和音符长度等因素组成,通过这些因素的组合和变化,形成了各种风格和类型的旋律。
旋律是音乐作品的灵魂,它能够直接传达作曲家的情感和思想,也能够激发听众的情感共鸣。
一个优秀的旋律,往往具有易记性、曲调优美、情感丰富等特点,能够在听众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接下来是音乐美学中的节奏。
节奏是音乐中另一个重要的要素,它是由音符的时值和强弱构成的。
节奏是音乐中的“骨架”,它决定了音乐的基本脉络和节奏感。
在音乐作品中,节奏的变化和运用能够给作品带来动感和节奏感,从而使整个作品更加生动有趣。
节奏也是音乐中的重要表现手段,它可以通过不同的变化和组合来表现出作曲家的构思和想法,同时也能够引导听众的情感和注意力,使音乐更加富有表现力和个性。
最后是音乐美学中的和声。
和声是音乐中的第三个要素,它是由音符的组合和排列所形成的声音的和谐。
和声是音乐中的“色彩”,它能够为音乐作品增添丰富的声音质感和层次感。
在音乐作品中,和声的运用能够产生不同的音乐效果,例如和声的和谐与不和谐、和声的清晰与模糊、和声的紧张与松弛等等。
通过和声的运用,作曲家可以创造出丰富多彩的音乐世界,也能够引导听众的情感和意识,使音乐更加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音乐美学中的音乐存在着“三要素”,即旋律、节奏和和声。
这三个要素分别代表了音乐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音乐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
通过对这三个要素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音乐,也能够更加全面地欣赏音乐,从而提升我们对音乐艺术的理解和鉴赏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音乐美学中的“三要素”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能够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音乐艺术的奥秘。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音乐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独特的语言形式传达着情感、思想和美学体验。
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艺术的美的规律和美的本质的学科,它探讨了音乐的产生、表现、鉴赏等方面。
在音乐美学中,音乐的存在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它们分别是旋律、节奏和和声。
这三个要素在音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音乐的形式和结构,影响着人们的音乐体验和审美感受。
本文将对这三个音乐要素进行深入探讨,探寻其在音乐美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来谈谈音乐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旋律。
旋律是音乐中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元素,它是一系列音符的有机组织,可以被唱出或演奏出来。
旋律是音乐中最容易被人们记忆和接受的部分,它贯穿于整个乐曲,是乐曲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内容。
旋律的美学特征在于它的音高、音程、音符的运动方向和节奏的安排等方面。
旋律能够通过它的起伏、变化和表现力,引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共鸣,传达出乐曲所想要表达的情感和意义。
在音乐美学中,旋律被视为音乐创作的灵魂,它决定了乐曲的情感色彩和表现形式,同时也影响着乐曲的结构和整体效果。
旋律是音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它直接影响着人们对音乐的感受和审美体验。
我们来探讨音乐要素中的第二个要素——节奏。
节奏是音乐中最基本的时间元素,它由不同长度和强度的音符和间隔所组成,构成了音乐的时间结构和节奏规律。
节奏在音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决定了音乐的节奏感和韵律感,影响着人们对音乐的跳动和律动的感知。
节奏可以通过它的快慢、轻重、连续间断等特点,表现出不同的情感和表现力,使得音乐更加富有动感和生命力。
在音乐美学中,节奏被视为音乐的骨架和基础,它构成了乐曲的基本脉络和韵律格局,使得音乐在时间上具有了明确的结构和规律。
对于音乐的创作、演奏和鉴赏而言,节奏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它决定了音乐的表现形式和整体效果,使得音乐具有了生动的节奏感和丰富的音韵风采。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音乐美学是一门探讨音乐之美的学科,它研究音乐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探讨音乐艺术的审美规律和美的本质。
在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着“三要素”,包括音乐的节奏、旋律和和声。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音乐的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对音乐的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
让我们来探讨一下音乐的节奏。
节奏是音乐中时间的组织和安排,它决定了音符之间的时间关系和强弱关系。
节奏是音乐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赋予了音乐生命和活力。
通过节奏的变化和运用,音乐能够表现出丰富的情感和意义,使得人们产生共鸣和情感共鸣。
快速而有力的节奏常常会使人们产生兴奋和愉悦的感觉,而缓慢而柔和的节奏则会给人一种安静和舒适的感受。
节奏是音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它直接影响着人们对音乐的认知和感受。
和声是音乐中最具有层次和深度的要素。
和声是由不同音高和音色的音符组合而成的,它能够赋予音乐以丰富的层次和变化。
通过和声的运用和变化,音乐能够表现出复杂和深刻的情感和内涵,使得人们在听音乐的过程中能够产生更加丰富和深刻的感受。
一个和声丰富的音乐作品能够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使听众能够感受到音乐的深度和内涵;而一个和声简单的音乐作品则会给人一种清新和简洁的感受。
和声是音乐中最具有层次和深度的要素之一,它能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音乐作品的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
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着“三要素”,包括音乐的节奏、旋律和和声。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音乐的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对音乐的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
通过对这三个要素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音乐,更好地欣赏和鉴赏音乐,从而提高我们的音乐素养和审美水平。
希望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关注和欣赏音乐,体味音乐中的美妙和魅力,让音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浅谈音乐美学中音乐存在“三要素”】。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音乐美学是对音乐美感和美学价值的理论研究,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究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论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一、音乐作品的内在形式音乐作品的内在形式包括音乐元素、音乐结构、音乐风格等。
音乐元素是音乐作品的基本构成部分,包括旋律、节奏、和弦、音色等。
音乐结构是指音乐元素在作品中的组合方式和排列顺序,包括曲式、主题发展、模数变换、对位法等。
音乐风格是指作品表现的情感、思想和风格特点,包括古典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等。
音乐作品的内在形式对作品的存在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音乐作品的外在表现包括演奏和演唱的艺术形式和技巧,以及音乐作品在演出中的情感表现和艺术效果。
演奏和演唱的艺术形式和技巧是指演奏者和演唱者在演出中通过技术手段展现出音乐作品的感觉、意境和情感,包括技巧、音乐感、表演力等。
音乐作品在演出中的情感表现和艺术效果是指作品在演出中所表达的情感和艺术效果,包括情感渲染力、艺术感染力、情感迸发力等。
音乐作品的内在形式和外在表现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作品的存在方式。
三、音乐作品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音乐作品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是指音乐作品所处的时代、地域、文化和社会背景等。
这些背景对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和传播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品的历史背景可以反映时代的文化风貌和社会意识,作品的文化背景可以体现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审美观念。
音乐作品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对作品的存在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论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需要考虑作品的内在形式、外在表现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欣赏、理解和体验音乐作品的美感和价值。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从音乐的创作过程来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音乐的创作是音乐作品存在的起点,是音乐作品诞生的过程。
在音乐美学的角度上,音乐的创作过程既是一个创作者个体内部的精神活动,也是创作者与外部环境互动的结果。
创作者在思想、情感和技巧上的劳动,形成了音乐作品的内在精神实质,决定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创作者通过音乐语言的表达、音乐形式的构思和音乐结构的设计,将自己的情感和思想融入到音乐作品之中。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看,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首先要通过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和技巧表达出来。
从音乐作品的传播与接受来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音乐作品需要通过传播而得以被人们知晓和感知,传播与接受方式对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也至关重要。
音乐作品的传播与接受方式有多种多样,例如音乐会、录音制品、电台电视等传媒,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都是传播与接受音乐作品的途径。
不同的传播与接受方式会影响着音乐作品的被了解和被欣赏程度,进而影响着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看,音乐作品的传播与接受方式对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从音乐美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可以从音乐的创作过程、演奏表演方式以及作品的传播与接受等方面进行探讨。
音乐的创作过程将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和技巧融入到音乐作品之中,演奏表演方式是音乐作品再现、诠释和展现的过程,传播与接受方式是音乐作品被了解和被欣赏的途径。
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影响着音乐作品的内在精神实质和外在形式特征。
在研究和欣赏音乐作品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从多个角度全面理解和把握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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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与音乐美学研究修海林【专题名称】音乐、舞蹈研究【专题号】J6【复印期号】1997年05期【原文出处】《人民音乐》(京)1997年05期第34-37页一存在的问题,是哲学研究中第一性的问题;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是音乐美学研究中第一性的问题,都属于本体论的研究。
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音乐美学乃至一般美学的研究中,却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并投入更多的力量进行深入的研究。
这一问题作为音乐美学理论研究的必要前提,以往研究中理不清的问题与症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忽视了音乐哲学美学研究中这一本体论的问题而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认识论的问题上(例如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内容与形式、音心对映等问题上),结果,当问题恰恰出在音乐存在方式这一本体论问题上的失误时,就很容易导致音乐美学理论研究中的失当甚至错误。
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一般认为属于音乐美学中的本体论研究,其研究方法,以往亦多取形而上学的、纯思辩的方式,保持着美学研究中的西方哲学传统,更多地具有哲学思辨的意味。
但是,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实际上又并非仅仅属于音乐美学的哲学传统,只与音乐美学的研究有关。
关于音乐的存在方式,可以、而且也应当有多种认识角度。
例如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谈音乐存在方式的哲学美学基础,是其认识角度之一。
但是,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不仅是音乐美学要研究的问题,并且也是整个音乐学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
只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理所当然地要由音乐美学承担。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同时意味着,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作为音乐学的基础理论问题,除了音乐美学的认识角度,还有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以及音乐文化人类学这类具较强实证性学科提供的认识。
当然,从音乐美学的研究来讲,也由于音乐美学学科本身具有的心理学、艺术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传统,也必然决定其研究决非是纯思辨性的,而是追求历史与逻辑、现象与思辨的统一。
就象音乐美学这一学科在实际的发展中,往往是从哲学美学的研究中寻找自己可靠的理论基点那样,一旦进入具体的对音乐审美现象的研究,就尤其需要以音乐学诸学科具实践性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对音乐审美的实践活动(决非限于主体的审美经验,同时包括构成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行为方式等方面)给以高度的概括、提炼,在对审美实践活动以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其基本的概念体系。
总之,音乐美学的理论研究不是一般哲学美学概念体系在音乐艺术哲学领域的平移,不是单纯思辨性的,而是以丰富而充实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为对象,对之进行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论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其自身的多层概念体系。
尤其是在本世纪以来,美学的研究越来越注重审美经验、现象及其实践活动的研究,注重从文化的(包括跨文化的)、历史的、社会的、心理的多种角度对美学研究以新的开拓的情况下,音乐存在方式的美学研究,便更加具有新的学术意义。
对音乐的存在方式以研究,不仅可以为音乐美学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重新选择),同时也可以为音乐学的学科基础理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因此,在现阶段,特别是在因为这方面研究的缺憾而导致音乐美学基础理论的不牢靠的情况下,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作为既是音乐美学、也是音乐学的学科基础理论问题,对它的研究,就必然要取哲学美学的、文化学、民族学、人类学、心理学的多种角度、多种方法,展开其综合的研究。
对音乐存在方式在研究上的重视,是音乐美学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发展阶段的一个标志,也是现阶段音乐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如果音乐美学对于自己的研究对象——音乐——的存在方式在认识上处于困扰或者失当之中,那么,由此构建的理论大厦便会因基础的不牢靠而倒塌。
这里需要提前给予指出的是,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只有从音乐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的整体存在——即由音乐在行为、型态、意识(观念)三方面构成的完整的存在——给以认识,对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才真正具有上述的学术意义。
如果将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仅仅局限在音心关系、内容与形式、主观与客观一类问题上(虽然这些问题同样属于音乐美学传统的基础理论问题),就会使音乐美学研究中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与研究失去最为重要的前提与意义,或者说,仍然是在外围俳徊而难以一矢中的。
二将音乐的存在方式这一本体论的问题作为音乐美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本身即意味着,它是在认识上以“乐”本体去破“音”本体,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又因为在“音”本体的前提下,势必逻辑地将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导向“音”“心”关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整体的音乐实践活动对音乐美的构成的作用,甚至导致在认识上将音乐的审美实践活动仅仅局限于“听”的过程中。
因此,在音乐美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中,一方面是在音乐美学的本体论认识上,以“乐”本体代替“音”本体,另一方面是从人类音乐审美实践活动这一研究对象出发,在理论上确立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的基本框架。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确立音乐存在方式的基本框架,也是为了建立以人类所有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摆脱仅仅以“创作——表演——欣赏”这一种“他娱性”行为作为音乐美学研究的思考模式,只有将人类所有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例如在许多民族音乐生活中存在的“自娱性”行为方式)作为思考对象时,音乐美学的理论建设才能因摆脱某种偏颇而具有宏大的眼光,并获得自己坚实的理论基础。
而建立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的理论框架,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和认识人类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为了真正深入探讨音乐美的存在的现实基础,对音乐美的存在规律以科学的揭示。
笔者曾在有关音乐传播学研究的论文中指出,[①]“音乐的传播行为说到底就是一个文化传播的整合行为,其存在方式是以音乐文化的整体存在为事实依据。
若仅仅将音乐符号视为音响形态的符号,不仅与音乐传播中的诸种传通行为不相合,音乐传播中产生的诸种特殊现象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并且也与音乐的存在方式相违。
这是研究音乐传播之始必须先以指出的重要问题。
”这是从音乐传播的角度对“音”本体的否定。
文中还指出:“与仅仅将乐音运动形式作为音乐传通符号的看法不同,本文以为,与音乐的存在方式有关,音乐的传通符号具有型态的、观念的、行为的这三种不同的符号类型。
”也是在同一篇文章,对音乐存在“三要素”作了基本的描述,其中包括以下诸方面的认识:音乐存在“三要素”,包括行为、形态、意识(观念)这三方面。
这三个要素通过在时空展示的、伴随诸种人类文化行为的音乐审美、立美实践活动,形成一个不断处于运动过程中、不断处于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制约中的完整的音乐存在。
这样一种存在,从本体论的角度,我们称之为“结构本体”。
对这样一种存在(being)的认识,显然不能从声音的物理存在去认识音乐的本体存在。
就现在的学术发展来看,似乎已没有必要为此再作争论。
假若今天仍有人企图将人的存在排除在音乐的存在之外,那么,作为人的审美意识对象化的音乐实践活动,也就只剩下物理声学的实体存在这一存在方式了,结果,最大的疑问则成了这类理论自身的存在价值问题。
1.行为的存在音乐行为的存在,可以大体上分为操作行为与参预行为两类。
所谓操作行为,主要指音乐技术上的操作行为,例如乐器演奏法、声乐演唱法、指挥法以及播音、录制方法等行为。
这类操作行为,也会与音乐观念一起直接影响到音乐型态及其风格的构成。
例如音乐演奏中指挥者包括手势在内的“体态语言”,演奏、演唱者时常在表演中加入的带有某种情绪意味的“体态语言”,都具有某种操作性。
甚至象乐队的编配、编制、规模这类操作行为或参预行为,也都与音乐的存在(体裁、风格等)有着直接相关的联系。
由于音乐存在与一般艺术存在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作为二度创作的与表演、指挥相关的操作行为以及行乐者的音乐观念,都是构成音乐存在或音乐美的存在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而这在“音”本体的存在前提下,似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音乐参预行为的存在,虽然从理论上讲必然包括操作行为,但是不限于操作行为,而是包括了所有与音乐活动相关的行为。
由于在许多音乐活动中,人们的参预行为实际上受制于各种文化行为,有的与生产实践活动相关,有的与社会运动相关,有的与宗教活动相关,如此等等,因此,这类参预行为或者可统称之为文化参预行为。
在音乐生活中经常可以发现,同样的乐曲,由于不同文化行为的参预,会改变乐曲的文化属性甚至风格特征。
这是因为,在文化的参预行为中,实际上通过人在观念、情感、行为诸方面的变化,必然会对音乐的形态构成产生影响。
而音乐作品的存在,如果离开了包括文化参预行为在内的音乐行为的存在,恐怕也就无法获得真正的存在。
由以上的表述已经可以看出,构成音乐存在“三要素”的型态、意识(观念)、行为这三方面,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这三个要素经常是在音乐活动的整合行为中共同发挥作用。
或者说,这“三要素”在音乐的存在中,经常是共构一体、相互支持而构成音乐的完整存在。
例如音响符号与乐谱符号在音乐行为中的互存在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在表面上的对应、确定,实际上有赖于人的“译解”以及由此带来不确定);某种音乐型态及其风格的构成,从一开始就可以伴随或受制于某种审美意识、文化观念;一个时代的艺术风尚对艺术创作的影响,可以是巨大的,音乐符号的创作也不例外;音乐符号的象征意义也表明在型态类符号上也可以“输入”有观念的意义;而在具综合艺术形式特征的乐(乐舞、歌剧、舞剧等)的行乐方式中,音乐存在中行为层、型态层、观念层的存在,正是通过共构互补而发挥其艺术功能的……因此,音乐的存在,说到底就是一个文化的整合存在,其存在方式是以音乐文化的整体存在为事实依据。
可以说,就对音乐存在方式的完整认识而言,所谓“音”本体的存在,是不完整的存在;而音乐作品的存在,则是“掐头去尾”的存在,只有“乐”本体的存在,才是完整的音乐存在。
而音乐存在“三要素”的理论,则从本体论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认识音乐存在方式的理论基础。
2.型态的存在音乐的型态的存在,可以分为音响型态与物化型态这两类不同的存在。
音乐存在的音响型态(动态),是一种物理声学意义上的物化型态,但是,它与一般的声音型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音乐的音响型态,不仅是以声波的物质运动作为外现形式而被人的听觉感受器所感知,并且,它还作为一种音乐心理情感意象的外化形式而存在。
音乐存在的物化型态(静态),最为典型的就是乐器。
但是,音乐的物化型态,是附着有某种音乐观念意识的存在。
就乐器而言,它一方面可以作为音乐心理的物质性外化形式而存在,例如在乐器上反映的乐音型态(如音阶、音列等,而这些也是人的音乐观念通过一定的音乐行为——例如定弦——的反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音乐的演奏技能、制作工艺、文化观念等。
乐器虽然并非是具音响型态的符号,但是它仍然是以某种“凝固化”、符号化了的形式,传达着音乐的型态的、甚至观念的、行为的文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