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体系情况与运行态势具备特殊性特征。
因此,多数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难以直接依据发达國家成功经验,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与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念,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相同之处以及差异之处,并探索经济法与民商法间的应用范围以及发展方向。
标签:民商法;经济法;关系引言商法与民大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然而,经济法作为保证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法律以及法治基础。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一方面针对国民利益实施保护。
联合一方面卖弄,凭借法律强制性特征助力,对社会范畴内经济的整体发展状态进行统筹,互相之间具备密切关联。
因此,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强化对经济法及民商法间关系和区别的认知与研究,明晰二者间关联,将经济法与民商法有效结合,可以高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关概述(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整体商品经济关系实施全方位、系统性调节的法律法规,在生产与再生产活动中,对各类机构将基本主体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一定范畴的经营关系可以实施全方位协调。
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总称,其调节的是一定范畴内的经济关系,具备一定局限性。
对于国家形态的差异,经济法可产生不同的规范与法律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目前仍存在部分争议。
经济法特征蕴含提倡干预经济、将经济视作目标、注重社会责任本位以及需要商品经济发达实施综合调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涵盖可持续性发展、社会本位、经济收益以及公平原则。
(二)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涵盖民法以及商法。
民法并非是单一的法律,是相较健全的法律体系。
《民法通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法,是国家对于民事活动产生的共性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是调节法人与公民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民法还包含《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引言经济法和民商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经济法主要规范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而民商法则主要涉及了市民和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这两个领域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规则,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定义和特点经济法是指根据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需要,通过立法和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了宪法、行政法、财税法、金融法、环境资源法等多个子领域。
民商法是指以商事主体为研究对象,调整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个法律文件。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有以下几个特点:1.社会改革性: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出现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
2.专门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领域,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法律规则,具有专门性和特殊性。
3.规范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规范性的法律规则,它们对于经济主体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4.灵活性: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互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虽然是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有着相互关系。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虽然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而民商法主要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其次,经济法和民商法发挥着互补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其依据和基础往往是民商法的一部分。
而民商法作为经济法的具体化,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再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领域中存在重叠和交叉。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主要是指制定、运用于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则包含着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某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既可适用民商法也可交由经济法来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不能完全独立于对方,而应该彼此结合起来弥补各方面的缺失。
经济法是依赖于民商法的,民商法规定了以法律形式规范商事活动的原则,它为经济法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法依此来规范和统一市场秩序,它是面向某一特定社会和时代而制定的,该法必须遵循民商法的原则,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利益。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互交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除了上述民商法对经济法的支撑外,经济法也一定要服从民商法,如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民商法确定的形式。
此外,在和民商法贸易性质条款确定最佳投资保护等具体案件中,经济法也要遵循,民商法明确规定,如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否则无论股东有多少股份,经济法的法律规定都不能遵循和违反民商法规定的。
此外,民商法可以用来合法化经济法,帮助企业组织者以及投资者、研发者等等进行法律的咨询,使经济法更加完善,有利于企业准确的行使所赋予的权力或进行有效的投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经济法也是完善民商法的重要方法,针对当今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及非常复杂的情况,经济法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来加强相关政策,使民商法在当今社会下更加完善和强有力。
由此可知,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各自又独具特色。
民商法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民商法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特定政策的要求,强化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款,以实现社会和谐及经济繁荣,推动商业活动更加规范。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能够有效对抗社会违法活动,有效解决企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能够协调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为企业投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1. 引言1.1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不断被彰显出来。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依法保护和维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和经济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商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
民商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为市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扮演着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重要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密切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等。
而民商法则主要调整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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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张峥嵘黄晶晶摘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
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
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
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
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
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
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
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
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要注重私法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虽然民法也讲究公平,但民法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排除市场外因素的干涉。
这种公平观正是反映了初次分配的特色。
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在民法“眼”中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外,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民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选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的对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不利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对泛化的非特定的不公平的评价纳入自己的评价体系。
显然,从本质上讲,民法公平是一种个人公平。
而经济法则不是这样的,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
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可见,在初次分配中,我国明确提出更要考虑效率,作为私法核心的民商法必须起到支配作用。
而在二次分配中,公平显然是更重要的。
第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国家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弥补第一次分配中造成的不平等现象。
在自然法领域中,法律观念的最初抽象是公平,公平不但构成以伦理性规范为其主要内容的民法的存在依据,而且也应当成为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各国的立法中公平原则一直是作为一个高位原则而对其他民法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起指导作用。
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贯彻于民法规定的始终。
无论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还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公平。
人格平等只不过是公平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条件的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反映了民法对市场主体财产的公平保护和绝对保护;合同自由以尊重行为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是公平原则实现的方式之一。
当然。
公平在民法中有其自己的特色,首先,公平至上存在的观念基础是民法所特有的私权神圣观念和意思自治思想。
民法属于私法,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在于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
市民社会还以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承认民法制度属于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等为主要内容。
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公平至上存在的主体依据是民法适用主体上的广泛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
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
而社会大众最基本的价值渴求就是平等、自由和公平。
孔子认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第三,民法公平至上存在的规范依据是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与刑法基于罪行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肯定的概念和不可产生歧义的法律条文不同,民法概念则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稳定。
而“法律规范的用语越概括,就越不明确,在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给予法官的自由也就越大。
”民法概念的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必须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內容进行对照,自己去作出价值判断。
所以说,传统民商法的公平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的,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现象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就会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
经济法则不同,它将实质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在认同分配差异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经济法独特的人文关怀。
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以达到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善。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在第二次分配中,经济法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
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募捐可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而非公益募捐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
实践中,捐赠会出现各种纷争,公益捐赠之所以发生众多问题,既有捐赠者的问题,也有受赠者的问题,综合起来,还是有法不依,不严格执法的表现。
1999年继《合同法》出台后,我国还制定了《公益捐赠保护法》。
这两部法律都对公益捐赠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公益捐赠和接受公益捐赠的人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将公益捐赠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建立良好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使更多需要救助的弱势人群得到有效的救助。
所以,应当加强民商法中对慈善事业的立法规定。
经济法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我国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即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时候,我们更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这三部门都发挥各自的作用和功能,主观的偏好一方而弱化或者放弃另外两个都是对现在市场经济的偏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仅在于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且也在于消除或减少政府失灵,弥补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中的不足,具有克服国家干预失灵功能的第三部门理应纳入克服干预失灵机制的研究视野和范畴。
通过以上对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的考察,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概括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从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来看: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和周期性经济危机等市场缺陷。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很难综合协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这就需要我们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尤其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最能反映个体利益的基本法是民法,传统民法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指导,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而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是比较忽视的。
民法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不可能由注重个体利益转向注重社会利益或者转向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
随着民法的发展,现代民商法由“个体本位向着社会集团本位” 发展,事实上,民法所做的努力正是为了尽力避免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然而,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是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
一句话,民法最关注的还是个人。
而经济法正是为补充民法的不足,解决这些矛盾,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从至高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与民法相比,经济法更侧重于结果意义上的公平。
民法鼓励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而经济法则强调少数人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所得税法。
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用累进税率制。
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公民不纳税,反之则要对超出部分按比例纳税。
从实际纳税额上看,收入越高则纳税越多,高收入的人可能将用近一半的收入来纳税。
这是一种“剥夺”,但它又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从缴纳比例看,应纳税额随收入增加而上升之比例是有上限的,而不是无止境的。
其结果,通俗点说就是不能让高收入的个体有“干了白干”或“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感觉。
这是一种“鼓励”,在保障社会利益的同时,兼顾了个体的利益,以保证个体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有生存权、财产权、安全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民法在这些方面功不可没。
但人与人是有差别的,法律不仅要保护那些有能力的人创造财富的自由,也要保护弱者生存的权利。
归根结底,经济法突出了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社会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二)从对经济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来看: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并不直接保障经济发展,其涉及经济的部分主要是调整商品关系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