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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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发展需要,强化综合质量管理,完善配套考核机制,进一步发挥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同时承担地面和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台站的综合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观测设备运行保障质量、观测资料传输质量和观测数据质量三部分.第四条观测设备运行保障质量以稳定运行率为考核指标,稳定运行率为统计时段内应工作时次去掉无效工作时次后占应工作时次的百分比。

第五条观测资料传输质量以到报率为考核指标,到报率为规定时间内实际上传的文件数占应上传文件数的百分比。

第六条观测数据质量分地面观测数据质量和高空观测数据质量两部分。

地面观测数据质量以数据可用率为考核指标;高空观测数据质量以观测数据质量指数为考核指标.第七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以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来反映.计算公式为:综合质量指数=0。

3×稳定运行率+0。

2×到报率+ 0.5×观测数据质量(稳定运行率、到报率、观测数据质量计算方法见附录1,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样例见附录2).第八条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实行年通报,设备运行保障质量和观测资料传输质量实行月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气测函〔2010〕127号文件印发的《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同时废止.—2—附录1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方法1.稳定运行率稳定运行率是指统计时段内应工作时次去掉无效工作时次(包括数据错误时次、未到报时次和数据格式错误时次等)与应工作时次的百分比,地面和高空稳定运行率各占50%,按照百分率统计。

其中:(1)应工作时次:地面自动站每天应上传24份数据,每整点1份,每天应工作时次为24次;高空站每天开展2~3次观测业务,每天应工作时次为2~3次,每工作时次上传数据包括规定份数的报文文件、秒数据文件和状态文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20•【文号】环办土壤〔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20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

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足我国“三农”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发展需要,以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为核心,按照“抓重点、分区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优化政策、强化监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形成齐抓共管、持续推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综合气象业务技能竞赛暨岗位练兵范围一、综合观测、网络与资料业务(一)基础理论包括大气科学相关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综合观测(含地面、高空、雷达、大气成分等)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各类观测设备维护保障、观测产品加工分析应用知识等。

主要包括:1.大气科学类相关知识:天气学相关知识、大气物理学相关知识、气候学相关知识、大气探测学相关知识和大气化学相关知识。

2.地面观测基本知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6版)》(世界气象组织)、《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规格书》、《降水观测规范-称重式降水传感器(试行)》、《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观测规范(试行)》、《天气现象仪观测规范(试行)》、《激光云高仪观测规范(试行)》、《自动雪深观测规范》、OSSMO、ISOS业务系统软件操作手册等气象观测基本知识。

3.计算机与网络:计算机操作系统基本知识、常用办公软件基本应用知识、通讯网络相关知识、数据库基本知识。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个人考核办法》等。

5.观测业务改革相关:《中国气象局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地面气象应急加密观测管理办法》、《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保障业务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118号)以及中国气象局、省局下发的各种业务技术管理文件和规定等。

6.综合观测相关:《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技术手册》、《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室技术规范》、《雷电观测业务规范(试行)》、《自动土壤水分观测规范》(试行)、《大气探测学》、《雷达气象学》、《卫星气象学》等。

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规范

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规范

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以及疑误数据处理要求。

本文件适应于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757 设施农业小气候观测规范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QX/T 66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22部分:观测记录质量控制QX/T 118 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 地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业小气候站agricultural microclimate station用于农田、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塑料大棚)、林果(乔木、灌木)、淡水水产的气候环境以及土壤环境观测的专业气象自动观测站。

[GB/T 38757—2020,5]3.2值域range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的取值范围。

[GB/T 38757—2020,6.2]3.3变值variation农业小气候站观测数据在一定时间内的变化量。

[GB/T 38757—2020,6.2]3.4设备临界值critical value of equipment农业小气候站观测仪器技术特性所要求取值范围。

[QX/T 66—2007,3.2]3.5质量控制标识 identification of quality control由0-9组成的、标识数据质量控制状态的一组数字编码。

[QX/T 118—2020,3.2.9]4 质量控制4.1 质量控制对象质量控制对象为农业小气候站气象观测数据,包括气温、空气相对湿度、地温、降水量、风向、风速、总辐射、光合有效辐射、二氧化碳浓度和土壤相对湿度等气象观测要素。

4.2 质量控制内容及方法观测记录质量控制检查应符合QX/T 66中第3章和QX/T 118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

全国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是气象部门讨论沟通预报思路、交流预报技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的重要手段。

为组织做好电视会商工作,特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定期进行的各类全国性天气预报业务电视会商(以下简称常规会商)和根据天气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全国性专题预报电视会商(以下简称专题会商)工作。

第二章会商的种类第三条常规会商包括全国早间天气会商、全国中期旬预报会商、定期组织的针对重要节日及重大气象服务任务的全国重大天气会商。

第四条专题会商是指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临时组织的天气会商。

第三章会商的组织第五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天气预报会商的组织工作。

除常规会商外,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时,国家气象中心可视情况组织专题会商;在此情况下局应急办、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和预报与网络司也可要求国家气象中心组织专题会商。

各省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与国家气象中心进行会商时,应优先采取电话会商。

如确需电视会商的,可提前与气象中心联系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电视会商。

第六条当专题会商与常规会商在时间上冲突时,可在常规会商中增加专题会商内容,如两种会商不能合并组织的,一般应优先安排专题会商。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司和省局要求临时安排专题会商时,一般应提前四个小时以上通知国家气象中心(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的应急会商除外)。

国家气象中心在接到通知后,通过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相关省气象台联系确定专题会商时间。

第八条国家气象中心在确定组织专题会商后,应及时将会商内容和会商时间通知相关国家级业务单位和省气象台,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

同时,国家气象中心视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应将新增的专题会商填写到一周会商安排中。

第四章会商的准备第九条国家气象中心根据天气系统演变特点并紧密结合预报服务需求确定天气会商内容和会商发言单位,一般应提前三个小时以上告知各会商发言单位的会商重点,要求其做好发言准备。

观测理论试题

观测理论试题

观测理论试题说明: 1.本试卷考试时间 120分钟,共 XX 页。

满分 190 分。

2.答案一律用大写字母填写在单独的答题卡上,填写在试卷上无效!考试完毕,试卷和答题卡一起上交!、单项选择题(共100题,每小题0.5 分。

答案只能填字母)1、换日照纸时,注意使纸上( C )时线对准筒口的白线。

A: 12 B: 14 C: 10 D: 62、《站址变动分析报告技术要求》中提到拟迁台站现址周边气象台站的分布图,要求提供以拟迁台站现址为圆心,国家基准气候站或国家基本气象站半径( A )千米范围内,国家一般气象站半径100 千米范围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分布图。

A:200B:300C:100 D:503、在“风力等级表”的“陆上地物征象”栏中。

“大树枝摇动,电线呼呼有声,撑伞困难,高的草不时倾伏于地”。

其风力等级为( C )A、4级B、5级C、6 级D、7级4、各种天气现象和界限温度的初终间日数,(A )A、包括初日和终日 B 、不包括初日和终日5、自动观测时获取被测量数据的时间间隔称为( E )。

A: 响应时间B:平均时间C:准确度D:分辨力E:采样速率6、近地层温度的升高,主要是空气吸收了( B )的结果。

A .太阳辐射B.地面长波辐射 C.短波辐射 D.紫外线7、地球辐射是地球表面、大气、气溶胶和云层所发射的长波辐射,其能量的99%波长大于( C )。

A :0.76 mB :3 m C:5 m D:10 m8、2014年1月份的最长连续降水日数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3日,其起止日期记为( D )A 、30/12-3/1 B、30-3/1 C、30-3 D、30/12-39、地面气象记录月报表(气表-1 )中规定应统计各级降水日数有( C )A 、6个B 、7个C 、8个D 、9个10、《农业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在测量作物的生长高度时,测量点需距田地边缘( B )以上。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观测试验站”)的管理,保障观测试验站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批准建设和运行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观测试验站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系统、稳定的农业科学数据,开展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研究和试验示范,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管理职责农业部是观测试验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观测试验站的规划布局、审批建设、评估考核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观测试验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观测试验站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观测试验站的人财物保障、设施建设、日常运行、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落实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条件,为观测试验站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申报与建设农业部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观测试验站建设指南。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指南要求,编制观测试验站建设申报书,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批准建设。

观测试验站建设期限一般为 2-3 年。

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运行管理观测试验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站长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观测试验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观测试验站的正常运行。

观测试验站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建立稳定的观测研究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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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一、目的农业气象观测是农业气象业务服务工作的基础,质量考核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台站及观测人员的观测质量情况,总结经验,引导农业气象观测人员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促进农业气象观测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质量稳定提高。

二、考核范围l.农业气象观测包括作物分册、土壤水分分册、自然物候分册、畜牧分册的各项观测内容。

其它观测项目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制定相应的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工作基数和错情可计入连续百班无错情质量考核,但不计入本考核办法所要求上报的工作基数和错情中,也不参与连续二百五十班无错情质量考核。

2.农业气象报表包括农气表-l、农气表-2-l、农气表-2-2、农气表-3、农气表-4。

3.农业气象电报气象(旬)月报电码(包括地方补充段)和土壤湿度加测报电码的各项编报内容。

三、考核内容和统计方法l.责任性错误凡由于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为责任性错误。

⑴伪造、涂改原始记录或电报:伪造、涂改原始记录或电报每发生一次计15个错情。

⑵丢失或毁坏原始记录:丢失或毁坏原始记录(以观测簿一页以上无法辨认为准),每发生一次计10个错情。

⑶缺测:缺测某一项目或某次重要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发生过程的记载等,计10个错情。

⑷缺报:漏发整份电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旬末次日北京时间09:00前,以下同)未补发者,计5个错情。

⑸早、迟测:各项观测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提早或推迟观测,每发生一次计2个错情。

⑹报表未制作:一份报表计10个错情。

责任性错误系严重违反观测纪律的行为,对当事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该台站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其加强管理。

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制定。

2.漏测错情⑴凡需进行几个重复或多个样本观测的项目,如果有一个或几个重复、样本未进行观测,按漏测计算错情。

每漏测一个重复或样本计3个错情。

⑵土壤水分观测时,如果有一个或几个层次未进行测定,按漏测计算错情。

每漏测一个层次计5个错情。

3.观测错情⑴目测错情:经集体讨论或上级业务部门检查,确定在观测选点、取样代表性、观测标准掌握等方面有明显差错的,错一项算1个错情。

⑵器测错情:凡量测错、仪器(表)读数错等,每错一项计1个错情,影响错不另算错情。

⑶计算错情:各种统计查算错,每错一项计1个错情。

影响错同(2)规定。

4.簿表错情⑴各类簿表不按规定格式或名称等记录,每项计1个错情。

⑵各类报表凡未按规定进行制作、复算、抄录及校对,每错一项计1个错情。

⑶校对人对被校对记录的错情未校对出,而被预审员或其它人员发现,每一个具体项目校对者和被校对者各算0.5个错情。

⑷预审员应按《农业气象观测规范》的规定,认真预审原始记录和全部报表,在作物收获或年度观测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报表,未按时完成报出,每超过上报日期一天对预审员计1个错情(以邮戳为准)。

⑸审核员对观测报表审核出的错情,每项给预审员计1个错情。

5.发报错情⑴超过规定发报时间(旬末次日03:00点前,少数夜间发报确有困难的边远台站为旬末次日08:00前)为过时报,每发生一次算2个错情。

⑵编发电报时,凡编错一组计1个错情;每漏发、多发一组计1个错情;凡出现倒组情况,每次计1个错情。

⑶若编报有错,在规定过时报的时限内(旬末次日 09:00前)拍发了更正电报者,每一份电报只计0.5个错情。

⑷由于观测错而导致的发报错情,发报错不重复计算错情。

四、基数和计算办法为使观测质量的考核有相对比较性,规定各项工作基数。

L.农业气象观测⑴作物分册①每次绘制观测地段综合平面示意图和地段分区、各测点分布示意图及观测地段说明分别计20、l0、10个基数。

②每个发育期过程(含始期、普期和末期)观测计10个基数(但分蘖盛期、有效分蘖终止期、开花盛期、吐絮盛期分别计算)。

③每次高度、密度测定均计10个基数。

④每次进行产量因素测定时,各项内容分别计10个基数。

⑤每次大田生育状况调查计40个基数(含2种类型产量水平的调查点)。

⑥每次巡视观测、生长状况评定计3个基数。

⑦叶面积、干物质重量、灌浆速度每次测定分别计30个基数。

⑧各种作物产量结构分析测定每个项目计8个基数。

⑨田间取样和地段实产分别计10、20个基数。

⑩每次观测地段灾害观测、大范围灾害调查(含两种灾情类型的田块)分别计10个和40个基数。

⑾每次田间工作记载分别计3个基数。

⑿物生育期间农业气象条件鉴定计25个基数。

⑵土壤水分分册①固定地段土壤湿度中子仪测定每次计25个基数。

采用土钻进行测定,l米深观测地段四个重复每次测定计60个基数,50厘米深观测地段四个重复每次测定计30个基数。

加测土壤湿度时,由于只测两个重复,其工作基数根据所测深度相应减半。

②作物观测地段四个重复每次测定计30个基数。

加测土壤湿度规定同上。

③每次地下水位深度、干土层厚度、降水渗透深度测定、农田土壤冻结和解冻观测均计5个基数。

④测定200、100、50厘米深土壤容重、凋萎湿度(包括挖土壤剖面坑)和田间持水量分别计200、200、400;150、150、300;100、100、200个基数。

⑤土壤剖面登记计10个基数。

⑥中子仪测定土壤湿度的田间标定计150个基数。

⑦观测地段说明和土壤水分变化评述分别计10、15个基数。

⑶自然物候分册①每个物候期过程(含始期、盛期等)观测计10个基数。

②观测记载候鸟、昆虫、两栖动物的始见、始鸣计10个基数;每次观测记载其绝见、终鸣计5个基数。

③每次各项气象、水文现象的观测计5个基数。

④各种观测植物地理环境和物候分析均计10个基数。

⑷畜牧分册①每个物候期过程(含始期、普期等)观测计10个基数。

②生长高度、草层高度、再生草高度、灌木、半灌木新生枝条长度每次测定计10个基数。

③每次牧草覆盖度观测计5个基数;每次灌木、半灌木密度测定计20个基数。

④每次牧草产量测定、再生草产量测定分别计60、10个基数。

⑤每次巡视观测、草层状况评定均计3个基数。

⑥每次采食度评价、家畜采食率概算分别计5、10个基数。

⑦每次放牧家畜膘情观测调查计30个基数。

⑧每次牧事活动生产性能调查计3个基数。

⑨每次牧草气象和病虫害的观测、大范围灾情调查分别计10、40个基数。

⑩每次家畜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的观测调查计40个基数。

⑾观测地段、放牧场观测点说明和天气、气候条件对牧草、家畜影响评述分别计10、20个基数。

3.农业气象电报气象旬(月)报电码和土壤湿度加测报电码,每编发1组计0.7个基数。

编报气象旬(月)报电码基本气象段时,对于农业气象观测站,如果省(区、市)气象局规定基本气象段由农业气象人员编发,则按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编报质量由农业气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如果由地面观测人员编发,则按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编报质量由地面测报管理部门负责;对于不承担农业气象观测任务,只负责拍发气象旬(月)报电码部分段的台站,AB报的编发质量按地面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由地面测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质量考核统计⑴观测、报表、发报的工作基数和错情分别统计。

工作基数=观测基数+报表基数+发报基数错情个数=观测错情+报表错情+发报错情按照错情千分比的计算方法统计,取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个人错情千分比=(个人错情个数/个人工作基数)×1000‰站(组)错情千分比=[站(组)错情个数总和/站(组)工作基数总和]×1000‰⑵个人和站(组)的错情和工作基数由站(组)负责核实后登记,定期进行考核,统计错情千分比。

同时站(组)要进行质量分析,检查错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测报质量优秀者奖励办法1.个人连续2000个工作基数无错情时,可报请评定连续百班无错情。

连续5000个工作基数无错情可报请评定连续250班无错情。

2.个人连续3000个工作基数只出现≤1.0个错情的可报请评定连续百班无错情。

连续达到7500个基数只出现≤1.0个错情的可报请评定连续250班无错情。

3.连续预审10种报表经审核后无错情,可报请评定百班无错情,连续预审25种报表经审核后无错情可报请连续250班无错情。

连续预审15种报表只出现1个错情可报请评定连续百班无错情,连续预审40种报表,只出现1个错情可报请评定连续250班无错情。

4.连续百班、250班无错情的评比条件、组织实施、申报、验收和授奖等按《气象测报开展创优质竞赛及奖励‘质量优秀测报员’授奖办法》执行。

六、质量管理1.农业气象观测业务由各级农业气象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进行管理。

中国气象局管理一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业务质量,二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业务质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考核、管理。

2.农业气象观测质量以错情千分比进行考核。

在对农业气象观测、报表、电码分别进行质量统计的基础上,统计农业气象测报质量。

测报质量总目标值为错情率小于千分之二(2.00‰)。

3.农业气象观测质量目标应纳入各省(区、市)气象局业务工作目标管理。

4.各省(区、市)气象局于每年4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别对上一年度(l-12月)和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的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总结,将全省(区、市)一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观测、发报、报表质量情况汇总,逐项统计填写一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质量考核表,实事求是地对全省观测质量总体情况和质量优秀站和较差站进行全面分析,上报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与气候司。

各台站观测质量考核时间、台站和地区(市)气象局上报时间和报送单位、数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

5.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质量通报”和表彰“质量优秀测报员”的办法对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质量实施监控。

中国气象局和各省(区、市)气象局对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质量每年通报一次,中国气象局在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复审的基础上,排列名次,每年5月份进行通报,省级每年4月份发布上年度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质量通报。

农业气象测报工作纳入百班和250班无错情劳动竞赛。

六、几点说明l.如发现有责任性错误者,除按错情统计外,台站应及时弄清情况,对当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自出现责任性错误开始二年内不能参加“质量优秀测报员”评比,并在公布个人观测质量时加以说明。

2.损坏仪器虽不列入质量考核,但事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报上级业务部门。

3.有些观测项目工作量大,需几人同时进行时(如土壤湿度测定),该项目的工作基数由几个人平均分配;出现错情按以下办法处理:造成错情的责任者能分清的,由责任者单独承担,无法分清的,错情平均后由参与该项工作的同志共同承担。

4.台站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气象观测规范》各项要求,严格观测、校对、复算工作制度。

5.本考核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一九九四年《农业气象观测规范》执行以来,新增项目按本考核办法统计工作基数和错情),原农业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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