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站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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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方案

水电工程验收方案

水电工程验收方案一、项目概述本次水电工程验收方案旨在对水电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项目包括xxx(具体列举工程项目),验收范围涵盖了施工工艺、材料配备、电气设备、安全环保等方面。

二、验收准备1. 验收组织: 在验收过程中,设立验收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等。

验收组成员应熟悉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文件准备: 验收组需准备验收记录表、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对工程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设备: 验收组应配备检测仪器和设备,用于检测圆管破裂强度、电气设备性能等。

三、验收流程1. 环境检查: 首先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环境检查,确认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当,并排除施工遗留的垃圾和杂物。

2. 工艺确认: 验收组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逐项确认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要求,包括管道铺设、电缆敷设等。

3. 材料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未使用过的材料应予归还或登记。

4. 电气设备检测: 针对水电工程中的电气设备,验收组应使用合适的检测仪器,检测设备的性能、安全性能等,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5. 安全评估: 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如是否设置防护栏、消防设备是否到位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

6. 现场测试: 对水电工程中的水管、电缆等进行现场测试,如水管渗漏测试、电缆绝缘测试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 整理资料: 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完成后,整理相关资料,形成水电工程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验收项目、验收结果以及改进建议等。

四、验收标准1.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应符合行业规范和设计要求,包括管道铺设、电缆敷设等。

2. 材料质量: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无明显损伤、腐蚀等质量问题。

3. 设备性能: 电气设备应正常运行,不应存在漏电、短路等问题,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水电工程验收规程一、前言水电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完毕后,由业主或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水电设备、管道等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标准,并具备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条件。

水电工程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使用安全,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验收准备1. 验收人员组成验收人员应由业主或相关部门指定,包括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代表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水电设备和管道的质量。

2. 验收文件准备在进行水电工程验收前,需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施工记录等。

这些文件将作为评估依据,用于核对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验收内容1. 设计要求验证首先需要核对水电设备和管道的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包括设备型号、容量、数量等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管道布置是否满足流体力学原理;设备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2.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人员需要对水电设备和管道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包括设备安装是否牢固、管道连接是否密封、电线电缆敷设是否规范等。

同时还需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质量问题,如焊接接头质量、防腐蚀处理等。

3. 设备功能测试验收人员需要对水电设备的功能进行测试,以确认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水泵进行启停测试、调节阀进行开关调试、电器控制系统进行功能测试等。

同时还需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噪音、振动等情况,确保其在正常范围内。

4. 管道系统测试验收人员需要对管道系统进行测试,以确认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给水管道进行压力测试、排水管道进行漏水测试、暖通空调系统进行送风温度测试等。

同时还需检查管道系统的隔热保温性能是否达标。

5. 安全性评估验收人员需要对水电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包括设备的接地保护是否完善、防雷措施是否到位、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同时还需检查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如绝缘电阻、漏电流等。

四、验收结果与处理1. 验收结果判定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水电工程的质量,并给出验收结果。

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怎样组织水电站的工程验收?(一)、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可以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 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相应的发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3.工程蓄水验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4.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 相应的发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6.安全设施验收由安监部门负责;7、电站主体工程完工, 各单项验收完成, 可投入试运行;8、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满一年后, 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 项目核准单位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不按规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 核准机关通知电网公司停止上网。

(二)、水电站终验(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一年的电站建设项目, 建设业主要在完成土地、环保、水利、林业、安监、上网许可等相关部门单项验收的基础上, 做好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工程设计管理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报告等的编制, 待资料齐全后, 向核准机关提出验收请示, 请求终验。

终验由于核准部门组织, 查看资料和现场, 颁发质量合格证。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总则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推动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涵盖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3.验收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4.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合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并实施检查。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意见,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验收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应涵盖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

3.验收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能够客观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四、验收内容1.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验收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验收内容的检查和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3.验收内容涵盖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实地查验、验收结果的评定等环节。

五、验收结果1.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提交整改报告。

3.验收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结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六、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方案一、验收背景为了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符合规划设计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方案。

二、验收范围和对象1. 验收范围:本次验收主要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2. 验收对象:本次验收的对象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理、设计单位。

三、验收依据和标准1. 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规程》;(3)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4)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

2. 验收标准:验收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施工质量的符合性以及工程效果的达标情况等。

四、验收项目及内容1. 设计文件验收(1)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2)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参数是否合理、准确;(3)设计文件中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施工验收(1)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施工过程中是否保护环境,是否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3. 工程效果验收(1)工程建成后的水利设施是否可正常运行;(2)工程建成后是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排水、灌溉、供水等功能;(3)工程建成后是否存在渗漏、漏水等问题。

五、验收程序1. 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包括水利工程专家、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

2. 规划验收时间和地点。

3. 验收组成员对设计文件、施工过程、工程效果依次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讨论和记录。

4. 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提出验收结论。

5. 出具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和建议。

六、验收记录和报告1. 验收记录:验收组成员应对现场检查情况和讨论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2.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背景、依据和标准、验收项目和内容、验收程序、验收结论以及建议等内容。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目次编制说明总则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力求简化和完水头小流量工程因而在规程因此首先编写年月经部组织有关后又派年底提出了送审稿年与会专家对送审稿逐字会后编写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经局部修改后年月完成报批总则民经济建设中已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水力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有必根据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并明确了不同体制的小水电明确为了搞好竣工验收收的问题明确了未验收工程的四个不得本条为验收的组织管理这一条重点强调归口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各省还可根据本省审批设计和建设明确这项工作的费在大量的公有制工程中尚难严格区分故建设单位是代表业主负责整个工程而工程验收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在条文中明确水行政部门和业主的主管部门代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此与一座装机高水头和低水头的小水电工程有水库调节和无水库调节的径但为确保工程对对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和施工中分别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对某单位工程已完成或达到某一特定高程的能进行验收对工程简单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按附录机组启动验收通过检查发现工程各个环节中存在缺陷和问题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建设单位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机组启动验收试运行的书面申请本条规定在小水电工程具备了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自动化程度和工程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当机组按试验程序检验完毕确认一切合格后运行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个月至这主要是对工程设施和机组的安如果在个月之内工程未经过一个汛期或一个冰冻期的考验时试生产运行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竣工验收原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个月至年的提出是根据这次收集资料中了解到并对尾工和遗留问题提鉴于有些小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不太熟悉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条为初验的组织要求根据不同的要求在本规程的送审稿因初验系由有关专业为竣工验收作的具体准备工作因此在本条中提出对的的并考虑了小水电工程的因此比双方应迅速办理有此条参照第条将转账手续改为有关移交手续和增加了生产单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件53(sl223―1999)1总则1.0.1为并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以参考继续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与否按照核准的设计展开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与否具有运转或展开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转交工程,尽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工程展开环评时,除应当继续执行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合乎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当工程具有环评条件时,应当及时非政府环评。

未经环评或环评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使用或展开时程工程施工。

环评工作应当相互贯通,不应当重复展开。

1.0.9工程展开环评时必须必须存有质量测评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环评和单位工程验收理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环评工作由环评委员会(组)负责管理,环评结论必须经2/3以上环评委员会(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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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96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6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96的通知水科技[1996] 421号根据部1992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订计划,由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主持,四川省水利电力厅主编制订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实行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目次1 总则2 阶段(中间)验收3 机组启动验收4 竣工验收附录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附录B 竣工决算编制内容附录C(一)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二)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D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组织形式和验收交接、试运行指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E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 F(一)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二)竣工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附录H 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O.5 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

O.5 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2)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

(3)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

(4)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

1.0.5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的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业主根据工程的需要确定。

每一台机组试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1.0.6 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按竣工验收的要求,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或对工程决算、质量评定、资料归档等进行单项验收,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

1.0.7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必须按时完成。

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在具备条件后及时进行,不应影响下阶段的建设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建后及时进行。

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批准工程决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不得评优。

1.0.8 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

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

业主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l)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

由前述提供验收资料和报告的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

(2)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根据工程情况可由业主、建设、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计划、贷款银行、审计、国土、档案、环保、消防、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邀请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被验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任(组长)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

副主任(副组长)由参加单位中主要有关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上述有关单位派代表组成。

(3)非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1.0.9 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有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竣工决算应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并应将认定和审查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1.0.10 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解决。

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

如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最终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或鉴定表)。

1.0.11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小组的意见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阶段的验收鉴定书中。

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待处理完毕后应有专门记录并归档。

1.0.12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中列支。

2 阶段(中间)验收2.0.l 小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主要有:(1)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2)重要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

(3)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前的验收。

(4)对已经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水)的验收。

(5)工程停、缓建或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

2.0.2 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内容。

2.0.3 阶段(中间)验收应具备与该阶段相适应的资料:(1)被验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被验工程施工资料及施工记录(包括照片、录像记录)。

(3)被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质量检查的签证。

(4)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及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5)试验、观测、施工测量、鉴定及分析研究资料。

(6)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

(7)建筑物的运用及渡汛方案。

(8)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赔偿、库区清理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9)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10)完成工程量、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

2.0.4 阶段(中间)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

(3)检查被验工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情况。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5)阶段(中间)验收小组提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见附录C(一)、附录C(二)]。

2.0.5 阶段(中间)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返工后应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2.0.6 阶段(中间)验收检查的重点: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如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他导流建筑物)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

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批准安全渡汛方案、落实截流后銮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高程、地质条件和质量等。

检查合格后,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俭查,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移民搬迁和交通、通讯等其他设施拆迁是否完成;检查蓄水建筑物闸、坝基础、坝体、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

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如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通水等),重点检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

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运行)条件,检查与在建、待建工程的关系。

对工程停、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已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2.0.7 阶段(中间)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

副本若干份,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0.8 阶段(中间)验收至竣工期间,验收后的工程管理、生产(运行)、观测、维护和防汛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

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施工期间管理(运行)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

3 机组启动验收3. 0. l 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3. 0. 2 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关水工建筑物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已基本建成,或达到安全发电的要求。

(2)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取水、输水、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

(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技设计要求已安装好,经检查和调整试验后,确认质量合格。

(4)与机组启动试运行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按设计安装完毕,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合格。

(5)配置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测量仪表经检验合格,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运行和生产需要。

(6)厂用电系统和操作电源系统工作可靠,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和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

(7)水电站的公用系统(油、水、气等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能保证机组运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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