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18]46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8.08.30【实施日期】201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8月30日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湘财行〔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团委:现将《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南省委2015年8月26日附件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我省共青团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共青团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用于支持省本级团委以下各项重点工作开展:1、培训工作,包括团省委组织开展的提高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素质的各项培训活动。
2、品牌活动推广,主要用于深化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网络新媒体等品牌活动。
3、根据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的其他重大团员青年专项活动。
4、团省委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共青团建设其他项目。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1)合并资产负债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湘财企〔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22〕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 年 5 月30 日附件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依照《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现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一、整体目标聚焦先进制造业“3+3+2”产业领域,以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和培育优质财源为目标,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湖南制造整体发展水平。
力争到2024 年,先进制造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集聚融合更加明显,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迈上新台阶,先进制造业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具体措施(一)加快提质升级1.支持先进制造业稳定有效投资。
加快构建多点支撑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增长点。
每年推动建设一批技术领先、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 亿元(不含土地成本),且开工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或不低于8 亿元的项目,对项目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7月21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湘财企〔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7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7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7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保险公司:为做好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农业保险现行相关政策和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7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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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企[2016]4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企〔201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8日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政府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市州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省属企业(华菱集团、湘煤集团,下同)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
第三条按照报国务院的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于每年3月底前向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关退办)提出本市州和省属企业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
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核实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统一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
申请。
第四条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按省政府确定金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市县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市州。
各因素权重和具体内容如下:化解产能任务量。
权重50%,主要考虑各市州国有煤矿化解产能任务量。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化解产能任务量资金规模=当年本市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市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总量×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50%。
需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
权重30%,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退人员数量;二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资金规模=当年本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总人数×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30%。
困难程度。
权重20%,主要考虑市州财政困难情况。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困难程度资金规模=本市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支出依赖度/市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支出依赖度总额×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20%。
第五条省财政将中央预拨资金下达后,钢铁、煤炭行业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市州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向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提出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年度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退出企业清单、人员台账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
(三)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初步验收表。
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及时收集整理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六条年度结束后,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次年3月底前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填写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现场验收表,并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和奖补资金决算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填写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联合会审表。
根据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现场抽查和联合会审情况,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第七条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应依法、依规、依政策,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各市州在推进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时,要统筹考虑这一政策因素。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按月分别向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报送本市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开展情况,省属企业还要向省国资委报送。
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
为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出台的制度、办法,或采取的有推广意义的措施和做法。
(二)资金筹措情况。
包括专项奖补资金、省市(州)县资金、企业资金等。
(三)资金拨付情况。
专项奖补资金及省市(州)县资金拨付至各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等情况。
(四)人员安置情况。
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再就业、接受培训等情况。
(五)典型案例。
对本市州(单位)具有代表意义的职工分流安置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六)其他对推进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措施、做法。
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钢铁、煤炭行业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商相关单位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分别负责牵头制定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年度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抽查,对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汇总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应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将本实施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
2、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初步验收表
3、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现场验收表
4、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联合会审表
5、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 年度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钢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