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17•【字号】市科管字[1996]70号•【施行日期】199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3月17日市科管字(1996)70号京财行(1996)367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构性调整。
2.按照国科发政字〔1994〕29号文件,“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劲。
“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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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
转制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研院所转制通知,市属技术开发型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办发﹝1999﹞76号
【发文日期】1999-11-03
【实施时间】1999-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
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
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
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
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
(六)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七)在转制期间,科研院所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科研院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业经费继续予以拔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对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0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四)原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科研院所,整建制转为科技型企业的,继续享有自营出口权。
(五)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建设高技术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工业性试验基地。
(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院所制订转制方案。
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科委、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由市科委牵头,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转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转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关市属科研院所将转制方案报市科委,由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转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转制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
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1、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北京电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5、北京市轴承研究所
6、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
7、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
8、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9、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
10、北京市计算中心
11、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12、北京市射线应用中心
13、北京实验动物研究中心
14、北京一轻研究所
15、北京玻璃研究所
16、北京市食品工业研究所
17、北京乐器研究所
18、北京市日用化学研究所
19、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20、北京市发酵工业研究所
21、北京自动化技术研究院
22、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23、北京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
24、北京市电影机械研究所
25、北京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26、北京市超精细工程研究所
28、北京市电子工艺技术研究中心
29、北京半导体器件研究所
30、北京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31、北京市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32、北京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34、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
35、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
36、北京纺织科学研究所
37、北京市毛纺织科学研究所
38、北京纺织机械器材研究所
39、北京市服装研究所
40、北京市塑料研究所
41、北京市玩具研究所
42、北京市文教体育用品研究所
43、北京市皮革工业研究所
44、北京市装潢设计研究所
45、北京市二轻模具研究所
46、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47、北京市木材工业研究所
48、北京有色金属与稀土应用研究所
49、北京市冶金设备自动化研究所
51、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
52、首都钢铁公司冶金研究院
53、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54、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55、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研究所
56、北京电力电子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7、北京印刷技术研究所
58、北京市水利自动化研究所
59、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60、北京市食品研究所
61、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
62、北京市商业机械研究所
63、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研究所
64、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
65、北京制药工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