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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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政 执 法 公 示 的 信 息 审 核 、 发 布 、 撤 销 和 更 新 制 度 , 以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
办公场 所现 场 公示 、
政务新媒体公示等 多
种 方式 ,
将 与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的 信 息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透 明 度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执法决定全部 进行 法制 审核 ;
各 区政府 组织所属 街道 、

镇,
按 照
上述标准完 成 相 关工作 ;
市 司 法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完 成 执 法 装 备 配

三 (

实 施 准 备 阶 段
年 2 0 1 9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完 成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完 成 对 所 属 街 ;
道 、 乡 镇 全 面 推 行“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
北 京 市人 民政 府 办 公厅关 于 印 发 《北京 市全 面 推 行行 政执法 公示 制度 执法 全过 程 记录 制度 重大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 核
制 度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 〔 20 1 9 〕 1 3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委 、 办 、 局 , 各 市 属 机 构 :
年 2 0 1 9
7月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细 化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三项制 度” 的 具体措施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京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2.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3.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4.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程序5.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月度专报工作程序6.《督查通知单》、《督查催办单》、《督查退办单》样表(略)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13〕5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

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履行好“四个服务”职责,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长府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格次。

第三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逐级审批。

第二章会议分类第四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全市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

二类会议。

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要任务。

三类会议。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须动员各方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数量、会期、规模及参会领导格次。

一类会议。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宁委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0日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苏纪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有关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费用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从严控制、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

提倡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坚持无会月、无会日制度,严格控制召开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严禁巧立名目“以会代训”以及召开无实质内容的联谊性“片会”。

第三条市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审批第四条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期举行的市级例行会议,如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换届会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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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2号《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求办理第三章主动治理第四章保障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深化本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改革,提升为民服务水平,规范接诉即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制度,围绕“七有”“五性”,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渠道和有效途径。

本条例所称接诉即办工作,是指本市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本市设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作为受理诉求人诉求的主渠道;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以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

第三条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建引领、改革创新、重心下移、条块联动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接诉即办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强化会议管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强化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松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强化会议管理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吉林省委具体规定,在精简会议活动和强化会议管理方面成效明显。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实现了会风和工作作风的较好转变,各地各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市政府各类会议的参会组织工作,保持与市政府办公室紧密配合、无缝对接,为会议顺利召开做了大量严谨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近一时期,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显现出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会议频次比较密;二是部分地方和部门不按会议要求参会,比如不按规定时限报名、不按程序报送请假事由、不按要求报送会议材料,参会人员迟到、随意缺席或替会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会议的整体效果。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严肃会议纪律,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强化市政府会议的组织管理,确保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及时全面落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就会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

要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切实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

(一)严格执行会议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内只限一次。

会议承办部门要于每年年末将下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内容、形式、规模和参会人员范围)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以上拟列入计划的会议经梳理汇总后,均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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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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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
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
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
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
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
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
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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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
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
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
场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
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
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
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为
本单位分会场负责人,要会同技术保障等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保障工作。技术保障部
门要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
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操作。

第三章 会务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报市领导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下发会议通
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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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与本单位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市政府电视
电话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通知要求安排
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
应向会议主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分会场责任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
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工作一般应在会前
半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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