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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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2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2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__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

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

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2)一、我们深知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消费者和社会的重要性,自觉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我们作为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此,我们郑重承诺遵守以下责任:二、加强质量管理1. 我们将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指导下进行,并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我们将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畜产品经过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并保留相关检测数据以备查证。

3. 我们将建立健全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对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进行追溯,并负责回收和处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

畜产品安全责任书(通用5篇)

畜产品安全责任书(通用5篇)

畜产品安全责任书(通用5篇)畜产品安全篇1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

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一、背景介绍动物屠宰场作为畜禽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基地,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动物屠宰场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二、监管目标我们动物屠宰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畜产品的安全责任,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监管职责1.制定监管制度:我们将制定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种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安全标准。

2.管理畜禽来源:我们将严格管理畜禽来源,确保只进入健康、无病症的畜禽进行屠宰。

对于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畜禽,应及时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3.加强屠宰过程监管:我们将加强对屠宰过程的监管,确保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对屠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设备卫生无污染。

4.检验产品质量:我们将进行畜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销售给公众。

5.监督销售环节:我们将加强对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确保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卫生。

对违规销售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6.常态化监督检查:我们将组织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动物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我们将建立健全内部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

2.开展培训:我们将开展畜产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操作规程的正确执行。

3.加强合作与沟通: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我们将建立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动物屠宰场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五、责任追究对于动物屠宰场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本文档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了动物屠宰场的监管目标、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并强调了责任追究。

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为加强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畜产品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规范、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物养殖场指在固定场地上对动物进行育种、饲养、繁殖和屠宰等活动的法定单位。

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企业等。

第二条畜产品指由动物养殖场生产、加工而成的带有生物属性的食品和非食品。

包括肉类、蛋类、奶类、鱼类等。

第三条动物养殖场应对畜产品安全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各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畜产品安全可靠。

第四条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是养殖场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一项重要文件,记录了双方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动物养殖场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畜产品安全管理,促进畜产品质量向上提升。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六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原始种畜的选育、饲养、繁殖等活动的监管,确保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要确保种畜健康、无病无害,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

第七条养殖场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等,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记录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指标。

畜产品的出厂检验和抽检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档。

第九条养殖场应加强对饲料、饲养环境和水源的监管,确保畜产品无污染问题。

饲料、饲养环境和水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做到可追溯源头,确保畜产品的生产过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畜产品的屠宰过程的监管,确保屠宰操作规范、卫生条件良好。

屠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非法屠宰活动。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建立畜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每位员工应取得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范本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范本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范本尊敬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我们共同承担起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为此,特制定本《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保障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防止和减少畜产品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全程监管。

二、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责任(1)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畜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2)组织监督检查:加强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3)促进科技创新:加强畜产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4)宣传教育和舆情应对:组织开展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应对和处置畜产品安全舆情事件。

2. 企事业单位责任(1)严格生产管理: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确保从源头上控制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2)严格检测控制:建立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机制,对生产过程中和成品进行严格检测,确保畜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3)提供信息共享: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提供畜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畜产品安全信息的畅通与共享。

(4)加强责任意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畜产品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其对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监管措施为加强畜产品的安全监管,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制定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管的综合评价体系,确保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

2. 强化生产环节管理:对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调查,确保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和合规生产,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3. 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畜产品的安全监测力度,更新、提升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提高畜产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和效能。

4.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畜产品的追溯和信任,提高畜产品的可溯源性和可信度。

谋道镇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谋道镇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引言概述:谋道镇畜禽养殖场作为一家重要的畜禽养殖企业,致力于提供安全、高质量的畜禽产品,保障农产品供应,并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我们将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此告知书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

正文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1. 生产环境安全确认1.1.1. 确保养殖场内部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包括保障无害垃圾的妥善处理、采取适当措施防火、实施环境清洁等。

1.1.2. 确保养殖场外部环境的安全,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

1.2.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1.2.1. 检修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安全性。

1.2.2. 建立设备维护记录、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修复。

1.3. 火灾防控措施1.3.1. 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试运行。

1.3.2. 员工必须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1.4. 安全教育和培训1.4.1. 每年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1.4.2. 建立安全培训记录,记录每位员工接受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2. 人员安全管理2.1. 严格用工管理2.1.1. 在进厂人员严格筛查,确保员工符合招聘要求。

2.1.2.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要求。

2.2. 劳动保护2.2.1.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2.2.2. 建立健全体检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2.3. 员工安全知识培训2.3.1. 培训员工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3.2. 针对特定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3. 疫病防控管理3.1. 动物疫病防控3.1.1. 严格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厂动物健康,防止疫病扩散。

3.1.2. 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病虫害防治3.2.1. 建立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制度,定期进行病虫害监测与防控。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模版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模版

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模版尊敬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确保畜产品的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单位特向贵单位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现将相关内容如下:一、安全管理职责我单位作为负责畜产品管理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市场运行。

1. 加强畜产品的来源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畜产品的源头安全。

对进货渠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畜产品的来源合法、清洁、无污染。

建立健全畜产品生产企业的台账,并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完善畜产品的生产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场等环节的监督。

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控制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加强对养殖单位和屠宰加工企业的技术指导,提高其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3. 加强畜产品的质量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对畜产品进行常规的质量检测,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畜产品,实施严格的处理和追责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4. 加强畜产品的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畜产品市场监管机制。

对畜产品的流通渠道进行监督,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检查和监管。

严禁无证经营、假冒伪劣畜产品的销售行为,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保障畜产品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应急处理职责我单位应当做好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 建立畜产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对畜产品安全事故进行适时的调查和评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2. 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提高。

及时指导和协调各方力量,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3. 根据畜产品安全事故情况,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责。

畜禽养殖场守法经营告知书(word文档)

畜禽养殖场守法经营告知书(word文档)

××××××畜牧兽医管理站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畜牧兽医管理站现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作如下告知,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二、主动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要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养殖的规定1、明确办场要求。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请,场地选址要得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从事动物饲养。

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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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养殖场户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如下,各畜禽养殖场(户)应遵守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技术负责人具体承担建立养殖环节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专职村级防疫员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责任。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禽质量安全。

二、承担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免疫、用料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

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
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数量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其中明确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场日常防疫工作,建立《养殖档案》,积极配合辖区内村级防疫员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防疫和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畜禽养殖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4、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严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禁止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5、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

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6、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对销售、贩卖、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

三、坚持诚信生产。

规模养殖场应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养殖技能培训和行业自律,严格按标准化生产。

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畜禽,确保出栏动物质量安全。

四、自觉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因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兽医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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