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确保建筑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质量,保护业主和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翻新和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安全与环保,确保施工期间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章设计及施工要求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变动。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并按照规定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和标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涉及到扬尘、噪音、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先清理后分装、封堵后打磨、全面保护”的原则,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并防止施工垃圾、尘土等污染物进入管道或周围环境。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责任,建立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并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关档案和资料,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期限。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所用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节材、节能、绿色”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低碳、健康的装修方式。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
第二章装修设计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二)结构设计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三)施工工艺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功能要求;(四)设备布置合理,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布局、空间设计、装修材料选用等内容;(二)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电气图等;(三)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工艺要求等。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二)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地的整体安全;(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六)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采用环保、低碳、节能的装修材料和工艺;(二)优先采用预制装修构件,减少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施工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不合法的施工方法。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以下环境保护原则:(一)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环境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二)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三)装修材料的运输、使用、存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四)装修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清理和处理。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装修装饰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
二、装修许可1. 所有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必须事先取得装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任何装修活动。
2. 装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装修方案、施工计划、施工人员资质证明等。
3. 装修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装修施工1. 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和公众安全。
3. 施工期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污水,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悬挂安全网、设置防护栏等,确保高空作业和施工设备安全。
四、装修材料1. 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材料。
2. 装修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装修质量1. 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装修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六、监督检查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公众也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处理举报事项,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2. 对于因违规装修导致的事故或损失,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____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基本原则: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经济、美观的原则。
2. 施工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3. 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4. 施工材料与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5. 施工现场安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施工质量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7. 环境保护:建筑装饰装修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8. 消防安全: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9.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还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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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46号令,1995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政党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设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作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语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