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装饰装修工程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保障工程质量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繁杂,设计、选材、施工等环节都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只有保障了工程质量,才能够得到业主和用户的认可,提高企业的声誉,也能够降低工程后期维修和保养的成本。
2. 保障施工安全装饰装修工程中存在着许多施工安全隐患,如电气安全、施工工艺安全等问题。
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保护业主利益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业主的利益,避免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也可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工程纠纷。
1. 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设计阶段是装饰装修工程的起始阶段,与工程质量安全密切相关。
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要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
2. 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进行审核,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检,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对施工工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成品验收的监督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需要对成品进行全面验收,包括装饰效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
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一、引言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是整个房屋装修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之一。
在这个阶段,各种材料和设备将被安装和组装,并进行最后的调试和检验。
因此,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的方法1. 施工计划的编制在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施工计划的编制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计划应包括各个工序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等。
通过合理的施工计划,可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程的质量。
2. 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实施阶段,施工过程的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监督人员应密切关注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方面。
只有在监督的指导下,工程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的稳定。
3. 质量验收的实施在装修工程实施阶段结束时,应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三、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的注意事项1. 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精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认证。
在选择和采购过程中,应注意到材料的特性和性能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2. 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工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工艺的操作要点,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同时,应注意操作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3. 人员素质的要求施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稳定。
施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施工流程和操作规范。
4. 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在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应提供临时设施,如脚手架和防护网等,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操作。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场地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5. 施工质量记录和整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记录和整理,以保留施工过程中的有效信息。
这有助于后续的质量验收和问题追踪。
四、结论精装修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 引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和生活质量,确保装修过程和装修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所有阶段,包括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和维护等。
3. 法律法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4. 室内装饰材料选择4.1 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等性能要求,并提供合格证明。
4.2 室内装饰材料应携带明确的商标、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方便追溯和管理。
4.3 在选择装饰材料时,应考虑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尽量选择无甲醛、低VOC等环保材料。
5. 施工准备5.1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
5.2 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检查,确保环境卫生和施工安全。
5.3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4 施工前应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设置警示标志、搭建安全网等。
6. 施工过程6.1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6.2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顺序和质量的合理性。
6.3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秩序,并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材料。
7. 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和维护7.1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7.2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7.3 施工结束后,装修材料的残余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应恢复原状。
8. 监督检查和处罚8.1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处罚。
8.2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部门可以暂停施工,并责令整改。
8.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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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施工特点是: 分包单位多,工序交接繁
杂,施工协调难度加大,质量控制范围变广,同时本阶段的施工质量 保证工程一次成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对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 序,明确管理内容,完善内部质量验收环节,进一步提升装饰装修工 程品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在建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装饰装修阶 段的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室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等。
是决定所属工程的质量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时期,
直接影响到集 团的社会信誉。
为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做法,
确保工程质量,
规范管理程
第三条为确保该阶段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贯彻集团的质量方针, 实现各项目的质量目标,应做好以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成品保护与分包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遵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外墙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126)、《外墙外保
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等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加强基层处理, 强化过程控制,严把最终验收,并在施工前做出样板,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施工准备
第五条施工管理人员准备。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项目部依据工程规模和任务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组织本项目人员认真熟悉图纸,统计现场用工及材料用量,提出人员及机具计划,合理安排各工序穿插,在合同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六条施工技术准备。
项目部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
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研究,以达成一致意见。
使问题能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有效解决。
项目技术人员在集团相关职能部室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详细的装饰装修阶段的施
工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各分项工序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工程做法及细部节点图示做法等。
第七条施工操作人员准备。
依据项目部提出的劳动力计划,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
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
针对工程的特殊工艺对项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如果工程单项需要分承包方,由工程公司和集团相关部室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公开招标。
分承包方一旦确定,则由项目部组织管理人员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从而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均能全面执行集团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第八条施工材料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预算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做出材料计划表, 此计划表作为采购人员
的采购依据,并提前联系供货单位,确保材料及时供应。
第九条施工机具准备。
项目材料员依据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机具使用计划对机具进行采购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施工现场准备。
项目经理要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确定材料堆放地点、施工用水及用电情况,对主体结构的质量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做好现场组织安排。
第三章建筑装饰阶段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执行《集团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把好材料采购管理与控制关,杜绝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
如在施工中发现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同一批材料已使用部位质量。
第十二条进场作业人员管理。
全面落实《集团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对新进场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技术管理交底, 从源头上预防质量、安全隐患。
加强作业期间对人的管理,项目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人为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
对于装饰装修阶段分包单位多、劳务作业队数量多、工序交叉多的特点,总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积极发挥协调和沟通管理的作用。
第十三条细部节点标准化管理。
坚持样板引路制度,任何一项分项工程在大面积展开施工之前,必须要先做样板,经过样板操作,将一些节点可以推荐作为标准固化,并进行优化,最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认可。
节点标准化可以保证不同施工部位同一细部节点的统一,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加强深化设计管理。
对于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公共部分、室外工程等观感质量要求高的部位,要在不违反设计和相关施工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对施工图的二次设计,绘制施工详图(如屋面、卫生间、楼梯间板块排布图,屋面排气孔排布图等,机电安装管线排布图等),力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的检查与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的,工序质量是基础,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1、要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首先必须控制工序的质量。
要严格遵守工艺规程,施工工艺规程是进行施工操作的依据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人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随即研究处理,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标准要求。
3、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为了保证工序质量而进行控制的重点或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以便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 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
3.1、对施工的工程对象采取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
3.2、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
针对隐患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
3.3、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
根据工程的特点、重要性、精确性、质量标准和要求,可能是结构复杂的某一工程项目,也可能是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结构构件或分项、分部工程,也可能是影响质量关键的某一环节中的某一工序或若干存。
4、实行动态监控全方位检查施工质量。
要及时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检查或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现场进行动态监控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和实验法”三种。
4.1、“目测法”就是采取“看、摸、敲、照”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
法。
“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内墙抹灰大面及阴阳角是否平直,地面是否光洁平整等。
“摸”就是进行手感检查,如涂
料有无掉粉,水泥墙面、地面有无起砂等。
“敲”就是运用检测工具
进行音感检查;通过声音虚实、清脆与沉闷来判断装修质量。
“照” 就是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用镜子或灯光照射进行检查。
4.2、“实测法”就是通过使用有关检测仪器,用现场实测的数据与有关规范数据相对照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
4.3、“试验法”就是通过采取实验检验手段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
对隐蔽工程及工序间交接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序不得隐蔽。
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成品保护。
施工准备阶段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成品保护培训、教育,在主观上建立成品保护意识。
要求土建、机电安装等已施工部分进行自行专业性保护措施,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应与装修施工作业队伍、监理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要求装饰装修施工作业单位严格规范的使用现场的水、电,避免漏水漏电造成成品破坏。
建立专用的装修运输通道、建立材料堆场和仓库, 杜绝材料现场运输和堆放对成品造成的破坏。
第四章建筑装饰阶段工程分包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的分包管理要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为主干,以劳务分包为依托的项目工程管理形式。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机构和制度,负责分包工
程的招标、合同谈判、合同履约及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等工作。
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加强分包工程履约过程的控制和监管。
强化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履约过程的监督及对分包商的有效管理,并纳入在建项目施工管理范围内,有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加大分包商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定期召开分包商会议,加大在工作上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为分包商服务;并对分包商的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