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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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附件一)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附件一)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de)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de),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de)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de)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de)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管理,其下设(de)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de)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de)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配备相应(de)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de)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de)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de)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de)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de)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de)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de)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de),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de),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de)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de)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de)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de)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de)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de)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de)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de)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de),方能使用.受委托(de)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de)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de)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de)项目.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de)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e)规定执行.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de)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de)规定.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造成相邻人(de)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de)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de),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de)废弃物.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de)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de),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de),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de)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de),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至2%(de)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de)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d 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de)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de)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de)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de),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de)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e),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de),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de),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住宅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饰装修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登记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六条申报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七条装修方案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交装饰装修方案。

装饰装修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人员。

第三章装饰装修行为第九条基本要求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四)尊重邻里,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通讯等公共设施;(三)擅自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确保装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业绩情况,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装饰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工程进度、价格、材料使用等事项,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落实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期限和施工进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价格、夸大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消费者有权选择信誉良好、具备资质、业绩优良的经营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提前了解经营者的业绩情况、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义务认真了解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知识和要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行业风险和问题,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装饰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

装饰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

装饰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概述装饰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担着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改善和美化的任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提高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制定了一系列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资质要求、合同管理、材料选择、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一、资质要求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此外,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也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合同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合同是约束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规范装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确保其合法、合理和公平。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相关责任和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材料选择装修材料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室内外环境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材料品质认证机制,确保装修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对于一些环保、节能、耐用的装修材料,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引导消费者选择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材料。

四、施工管理施工是装饰装修行业的核心环节,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的可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售后服务装修工程完工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施工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并鼓励装修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应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类纠纷,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行业评价和纳税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相关部门应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

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履行税收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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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做好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文件审查:
1审查设计图纸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目前大多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土建工程施工图的
审查制度,并成立了相应的审图机构。

但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却很少。

多数装饰装修工程通常是谁施工谁设计,很多装饰装修单位没有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即参与工程设计。

许多设计人员不学习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只重视装饰效果的设计,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许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设计有直接的关系。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与其他工程的协调配合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检查验收;安全措施等。

建筑幕墙工程还应包括搬运、吊装方法、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
等。

3审查相关人员岗位证书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目前许多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都没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未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工作,不掌握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不按相关的工艺标准和技术方案施工,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4.施工材料的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经济部下发的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将修正材料量返回经济部预算员处,由预算员下发材料计划表,此计划表做为采购人员的采购依据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

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5施工机具的准备
装饰工程所用施工机具大致可分为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电动工具由公司采购部门供应,采购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的机具名称,对机具进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监督检查施工环境和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志。


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当高层建筑的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采用吊篮施工时,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由于装饰装修行业起步较晚,很多企业质量意识淡泊,很多工作人员缺少忧患意识,企业的质保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3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行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分项工程较多,材料品种较多,许多建设单位随意非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提供或指定装饰材料,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严格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指定的装饰材料。

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还未能实行全部监理,很多工程虽然实行了监理,但许多监理项目部都是由非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人员组成,达不到监理的预期目的。

应经常抽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督促其尽职尽责。

4监督检查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45)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监督检查施工工艺和隐蔽工程
施工是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应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是否有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的,是否有未经设计确定和有关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饰面材料安装前,要隐蔽的龙骨、钢木结构、设备及管线应重点检查;
(5)吊挂灯具及设备的预埋件及后置埋件是否牢靠;
(6)建筑幕墙的埋件、龙骨和板块的安装是否牢靠;
(7)建筑幕墙防雷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应重点审查以下资料:
(1)消防验收证明;
(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报告;
(4)设计变更文件;
(5)规范中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的复验报告;
(6)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
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工人对已完工后的项目进行成品保护,避免损坏和污染已完工的成品。

完工后项目部人员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及临时设施作好清点工作后及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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