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物的装修管理。
第三条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装修工程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加强节能减排,提倡绿色装修。
第二章装修许可第五条进行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装修许可手续。
第六条申请办理装修许可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装修项目的申请书;(二)装修设计图纸;(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四)建筑物使用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办理装修许可手续前,应咨询相关部门确定装修施工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办理装修许可手续。
第三章装修施工第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扬尘。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施工进展情况。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三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周边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垃圾的产生,做到分类处理和安全运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做好防尘、防污染措施,减少尘土和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健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可以建立装修工程的档案,记录施工过程和结果。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装修管理概述1.1 为规范武汉市的装修市场,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
1.3 所有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装修前的准备工作2.1 装修前,业主或施工方需向所在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计划等。
2.2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装修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得因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止申请。
2.3 装修前,业主或施工方必须与所在楼栋的物业管理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期限、安全要求等。
三、施工质量控制3.1 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2 施工方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3 施工方应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3.4 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随意堆放材料或影响周围环境。
四、安全防护措施4.1 施工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
4.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人和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4.3 施工方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防护服等,并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
4.4 施工方应设置防护栏杆,在施工现场周围建立安全防护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装修垃圾管理5.1 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打包和处理。
5.2 施工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5.3 施工方应负责将装修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点,并遵守环保要求进行垃圾处理。
六、装修期限和管理费用6.1 装修期限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申请时所提交的施工计划执行,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方。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活动,保障居民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武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家庭、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装修活动应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经济”的原则,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第四条装修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并且在施工期间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五条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建筑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六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装修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装修活动的进行。
第七条装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不得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装修活动。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八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向武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装修行政许可,并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装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和手续。
第十条武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装修行政许可的课框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方案、施工期限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装修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施工的,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装修单位或个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四条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器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封锁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妥善保管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优化环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物业管理、供电、供热、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在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时,应作建筑节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依据管理;(五)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核准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安全审批;(六)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3篇)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和商业建筑的装修工程,包括新装修和二次装修。
第三条装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环境、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严格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和商家的意见,确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装修工程管理第六条装修项目的开工前,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七条装修项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噪音、扬尘等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装修工程涉及搬运材料、设备等活动时,装修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工地周围设置警示标识,确保安全通行。
第九条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条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与周边居民或商家保持良好沟通,协商解决施工期间可能引发的问题。
第十一条装修项目竣工后,装修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证件报备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等问题,装修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装修项目中享有合法权益,装修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与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合同前,有权了解装修企业的资质、施工经验等信息。
第十五条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装修工程。
如有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有权监督装修企业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装修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装修施工结束后,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2024年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装修行为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的装修行为。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装修前,应到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装修申请。
第四条:装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2. 施工承诺书;3. 装修材料清单和施工工艺说明;4. 施工队伍及工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资质证书;5.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装修项目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装修监督与管理第六条:装修期间,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做到以下要求:1. 按照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 严禁在装修期间乱堆乱放材料,保持道路和公共区域畅通;3. 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严禁使用有害物质;4. 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严禁在夜间或居民休息时间进行施工;5.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施工场所的安全;6. 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7. 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8. 遵守环保规定,不产生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装修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处罚。
第八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安全责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2. 质量责任:按照相关标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3. 环保责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4. 整改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问题;5. 维修责任:承担装修施工引起的损坏,及时维修。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装修期间应当保护周边环境和其他业主利益,如果装修引起邻里纠纷或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装修单位或个人,将被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2. 取消装修许可证;3. 暂停装修活动;4.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罚;5.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装修前的准备工作: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备案。
2. 装修施工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噪音、粉尘、排污等环境污染问题,保证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 装修材料要求: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量的甲醛、苯等有害物质。
禁止使用劣质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4. 安全和消防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和消防。
5. 施工期限和范围限制:装修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要严格按照业主所申请的时间和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出限制范围。
6. 施工验收要求:装修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物业管理处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7.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施工、罚款等。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总结,具体的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建议咨询当地的物业管理处或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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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优化环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物业管理、供电、供热、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在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时,应作建筑节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依据管理;(五)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核准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安全审批;(六)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城不重复设置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第五条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也应遵从工商、税务、城市规划、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公司或其它独立法人实体。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
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应按建设部建市[2006]4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办[2006]68号《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
第九条外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
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不需办理外出施工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备案。
第十条业主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监督检查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以上。
凡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参加资质抽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章施工许可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对装饰装修工程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二)施工设计文件已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三)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四)按规定应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六)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行施工的,相关管理部门除不对其所有行为和后果负责外,还可视情对其实施一定惩罚。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法规,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凡是参加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当地的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招标人不得自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以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明显加大建筑所承受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审查合格,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工程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标识要齐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环境污染超标的材料。
经合同约定后,不得作降低原材料性能标准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文明施工,以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和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合格的工程和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依法享有装饰装修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装修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
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三十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发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招标而未采取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二)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四)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竞争者等级证书不符的企业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擅自开工的;(七)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八)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九)应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十)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第三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