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可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的程序、方法以及综合评估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招标类别评标标准制定,并报厅招标办审查备案。
格;
2、具有()监理资质证书;
3、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或不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日期】2007-11-16【生效日期】200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5•【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管理;(三)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承包、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定额、合同造价与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五)调解建筑市场中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鄂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
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出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 单位章程;(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五) 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 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七) 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八) 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九) 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十)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9日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1999]0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审查、核发评委资格证书;(三)负责评委年度考核记证;(四)核准招标人提供的评委资格;(五)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过程;(六)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有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评委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由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备评委条件的人员组成。
其主要来源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专院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评委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熟悉有关政策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热爱于招标评标工作;(二)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和抵制不正之风;(三)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满八年,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五)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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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
第十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公布招标信息;(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八)开标、审查投标书;(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标底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
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
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投标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企业简历;(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自有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标书综合说明;(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条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
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付给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在定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列支范围:招标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是弥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专项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外国企业在我省投标。
外国企业的投标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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