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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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

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

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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