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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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舞研制新兽药,依法爱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治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判。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判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判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固性试验报告;(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100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假、劣兽药的,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发处罚对违反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行为的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使用的饲料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混合饲料、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行为的处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发处罚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处罚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处罚1、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2、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损害一对销售未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种畜禽、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在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为的处罚对有下列所列行为的:1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4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的处罚对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其他蜂场进入蜂种保护区、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的交尾场放蜂行为的处罚。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旳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原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旳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场所流程图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旳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原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旳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场所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原则旳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旳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送生鲜乳旳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原则旳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旳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送生鲜乳旳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旳植物品种旳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旳协议、账册及有关文献旳行政强制流程图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旳植物品种旳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旳协议、账册及有关文献旳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疫区封锁、隔离、查封、扣押、没收、销毁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旳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流程图疫区封锁、隔离、查封、扣押、没收、销毁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旳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风险防控图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政强制流程图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旳农产品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旳农产品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强制拆除草原临时设施流程图重大惩罚立案强制拆除草原临时设施风险防控图风险点疫区封锁、封存违法调运旳植物和植物产品流程图疫区封锁、封存违法调运旳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防控图。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估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1)案件处理意见书
12 责令改正通知书 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1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15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6 听证笔录 17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18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 送达回证 21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2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3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4 强制执行申请书 25 案件移送函
➢ 格式见文书十二
12、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 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 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 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 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 格式见文书十三
➢ 格式见文书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 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 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 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2、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字迹清楚、文面 整洁。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4、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 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5、文书中除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必须使 用阿拉伯数字。
6、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 严谨、平实。
17、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假劣兽药甄别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产品可以不使用商 一个产品只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 一个产品不得同时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商品名。
品名;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兽药商品名命名原则: • 商品名称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 志。 •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
• 不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
假劣兽药甄别及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荣成市畜牧兽医局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兽药
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
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
物饲料添加剂)。
兽药种类: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 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3、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 的— 主要成份标注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 说明书编写细则》) ⑴、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 效成份及含量; ⑵、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 (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 现行《兽药典》执行。 ⑶、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 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 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 这样情况是目前最混乱的。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4、劣粉针剂的特点:
(1)粘瓶、结块。这是水份过高的缘故。 (2)装量差异大。 (3)变色。(4)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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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流程图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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