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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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绪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遗产章节。

这部编码共包含了继承的基本原理、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方式及继承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下面是对各章的简要概述。

第一章:绪论绪论章节主要介绍了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了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此章还探讨了继承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人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规定了继承的限制和条件。

第二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章节详细介绍了遗嘱继承的规定和要求。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方式,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此章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要求和遗嘱的撤销以及遗嘱的解释等内容。

第三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章节规定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则。

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分为三类:直系继承人、旁系继承人和附属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排除和剥夺等内容。

第四章:遗赠遗产遗赠遗产章节规定了遗赠的规范和效力。

遗赠是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解释和遗赠的撤销等内容。

此外,对于遗嘱中附加条件的约束力也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概述。

这部编码规范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维护了人民的继承权益。

继承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的继承编通过明确规定继承的各项制度和要点,为人们的继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民法典》继承编的实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将更加明确和规范,为人民的继承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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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考试吧整理“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以帮助广大考生备战自考。

预祝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主张: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日本、韩国、奥地利、捷克、埃及、土耳其等。

(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俄罗斯、阿根廷等。

2.适用多种连接点。

瑞士: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关于遗嘱的准据法,应注意以下两点:1.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支配,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

2.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

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1.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遗嘱撤销的情形:(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

2.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

(日本、韩国)(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遗嘱继承文书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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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男,**岁,***省***县人,住***县***小区***号。

我今年**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全部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的后妻***现共有以下财产:一、原籍***省**县**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平方米;家具共有**件,其中**********(注:别的财产)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三、后妻***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丢失劳动力。

我们结婚**年,她对我关怀备至。

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全部的部分。

一间一厅**平方,存款中的*****元归后妻***全部,**********(注:写明个别财产)。

四、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1.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子***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一套3间2厅***平方由长女***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子***,女***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证明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签名盖章)遗嘱继承文书范文(篇二)合同标题:遗嘱继承文书范文摘要:本文是一份遗嘱继承文书范文,包含摘要和正文,以提供参考。

本文的目的是明确遗嘱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继承过程,确保遗产顺利转移。

实施此遗嘱继承文书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

正文:遗嘱继承文书范文鉴于我的法定继承人愿意通过遗嘱将我个人的财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我特此制定了以下遗嘱继承文书。

遗嘱继承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遗嘱继承人作为我财产的继承人,享有以下权益:1. 对我所有财产的继承权;2. 受益于我所有保险金、债权等权益;3. 负有债务、税款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

浅析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摘要:文章试还原汉代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在当时社会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对这一制度与现代民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加以比较,从而对当时遗嘱继承的性质提出见解,旨在探讨古代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如何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更为充分地利用。

标签:汉代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本文对汉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与现代民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加以比较,从而对当时遗嘱继承的性质提出见解,力求使古代本土化的法律资源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得到更为充分地利用。

一、汉代法定财产继承概述(一)法定财产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在继承顺序中,汉代法律优先考虑有同居关系的亲属作为继承人。

《二年律令·置后律》记载: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

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按律文,财产继承的法定顺序依次是: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外孙(耳孙)-祖父母-同产子(侄)。

可见,汉代继承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尽量做到财不出户。

所以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很大,往往包括同一家庭的大部分成员,但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来确定。

同时,与身份继承不同的是,寡妇与女儿被确定为合法的财产继承人,由此反映出女性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在一定条件下是享有财产继承权的。

(二)法定财产继承的执行原则1、诸子均分。

财产继承涉及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避免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生纷争,平均分配就是分家析产时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

这是基于所有儿子无论嫡庶长幼,都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相同而形成的原则。

如律文规定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财产田地仍是诸子“中分”,即平均分配。

2、嫡长子的优先选择权。

汉代的继承在诸子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嫡长子拥有优先选择权。

如律文规定死者的诸子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程序上嫡传继承人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行使对财产的选择权。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到田地的分割,嫡长子拥有优先选择权就可以预先选择好的份额。

遗嘱继承范文模板(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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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范文模板(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遗嘱(怎样写遗嘱继承可以参考以下的内容,盼望对您有所关心)立遗嘱人(下称“本人”):********身份证号码:********本人现年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糊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为防止可能发生意外,由见证,现立遗嘱如下:********1、本人现有财产:********,本人身故后,该上述财产中的由(身份证号:********)继承,其他财产根据法定继承办理。

2、本人指定作为遗嘱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叁份,我本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各持一份,继承开头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时间:********遗嘱继承范文模板(篇二)合同摘要: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订立,即委托人(以下称为“甲方”)和受托人(以下称为“乙方”),为遗嘱继承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正文:一、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甲方去世后负责根据甲方的遗嘱进行继承事宜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遗嘱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2.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遗嘱,对甲方的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继承。

2.3 乙方应秉持公正、诚信的原则,妥善管理和处置甲方的遗产。

2.4 乙方应为甲方的遗嘱继承事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遗嘱,并在乙方负责继承事宜的前提下,对该遗嘱进行修改。

3.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和完整的遗嘱文件及相关资产证明文件。

四、费用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关遗嘱继承服务的费用,费用的具体金额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五、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依法进行,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继承公证细则

继承公证细则

继承公证细则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遗产就会按照遗嘱⾥⾯的内容进⾏安排。

但是很多⼈在遗嘱继承的时候并不能⼀帆风顺,它可能会被篡改或是被销毁,公证很重要,公证过的遗嘱就不容易更改,下⾯店铺⼩编为⼤家介绍遗嘱继承公证细则。

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效⼒的单⽅法律⾏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设⽴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为发⽣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亲⾃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或者⼝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名见证⼈在场,见证⼈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遗嘱代书⼈适⽤《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份证或者其他⾝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九条公证⼈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遗嘱⼈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第⼗条公证⼈员应当向遗嘱⼈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2024年遗嘱及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文

2024年遗嘱及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文

2024年遗嘱及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文甲方(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确保其财产在逝世后得到妥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拟立遗嘱并订立本协议书,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继承人,同意接受甲方的遗产。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如下:第一条遗嘱内容1.1 甲方确认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保险金、知识产权等。

1.2 甲方在此明确指定乙方为遗产继承人,乙方有权按照甲方遗嘱的规定继承甲方的遗产。

第二条遗产分配2.1 甲方的遗产按照以下方式分配:(1)房产:位于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由乙方继承。

(2)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的车辆,由乙方继承。

(3)存款:甲方在_______银行的存款(账号:_______),由乙方继承。

(4)股票、债券:甲方持有的股票、债券,由乙方继承。

(5)保险金:甲方所购买保险的保险金,由乙方继承。

(6)知识产权: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由乙方继承。

2.2 甲方的遗产分配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遗嘱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遗嘱执行3.1 甲方逝世后,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的法定继承人,并按照甲方遗嘱的规定执行遗产分配。

3.2 乙方应保证遗嘱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继承权的放弃4.1 乙方有权放弃继承甲方的遗产。

4.2 乙方放弃继承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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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 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 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 伴早亡。周某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 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 家务农,无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 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 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 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 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 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
评析:
你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你父亲生病之时同你 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 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 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你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 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你继承,并由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依法继承你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需采用公证的方式,数种形式遗嘱以公证遗嘱 为准,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默示方式 ①《继承法》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
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都分灭失或所有 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自己故意销毁遗嘱又未订立新遗嘱的,该 行为是对所立遗嘱的撤销。
第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 效以前对所立的遗嘱内容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二)条件
1.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效力。 3.遗嘱人依法定方式进行 (1)明示方式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 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 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和继母共同扶养,他 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 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 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 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 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2.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无遗嘱能力,其后虽具有了遗嘱 能力,遗嘱也不因遗嘱人其后具有了遗嘱能力而有效。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
见证人的资格: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与遗嘱处分无利害关系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 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 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2002年,周某去世, 周江、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 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 证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 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 执不下。
评析:
生前设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 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 3.死因行为 4.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本人亲为的法律行为 6.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被替代。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 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 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 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 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 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 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 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 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桂花的反对,理由 是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女儿就剥夺她的权利,另外 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 达成协议,李桂花变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六、遗嘱的效力瑕疵
第十五章 遗嘱继承
教学要求与重难点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遗嘱种类及效 力等基本知识
重点:
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的成立条件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撤销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 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 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特征 1.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人
1.无遗嘱能力人所立的遗嘱----绝对无效 2.遗嘱的形式不合法----继承法实施后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伪造的、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5.遗嘱对必继份进行处分的部分----部分无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效
7.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不生效
二、遗嘱能力
(一)概念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 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 嘱能力。
(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以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状态为准。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 嘱能力,遗嘱也并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案例
李昌邦共有三子一女,他70 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 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的三个儿子, 并请村长 陈丰收、弟弟李定邦、朋友王年礁、邻居吴立德及其 17岁的儿子吴开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 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 留给他的女儿李桂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 其他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 ※遗嘱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人的心智状
况及意思表示真实。有利害关系会影响对 遗嘱客观公正的证明。
五、遗嘱的内容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指定 遗嘱就是要改变法定继承,所以要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避免设立了遗嘱,事实上还要适用法定 继承的情况,遗嘱人可以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三)效力 1.遗嘱变更: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 2.遗嘱撤销: (1)设立遗嘱的,依设立后的遗嘱执行。 (2)未设立遗嘱,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二、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程序。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2.继承人协议确定 (三)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1.向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确认是否认可遗嘱。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3.管理遗产。 4.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2.有关遗产的分配方法和数额 遗嘱以处分财产为内容,所以要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 存放地点等实际情况,以便对遗产进行分配。共同继承时 还要对份额进行明确,否则平均分配。
3.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附加的义务应为合法,且不超过接受的遗产价值。
4.其他事项 遗嘱的执行人,署名,遗嘱书写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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