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2、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2)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 定—办理任职手续
3、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第三节 职务升降制度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方式与程序 1、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根据法定条件、 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 人事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2、职务晋升条件 (1)必备条件:略 (2)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晋升非领导 职务的资格:略 3、晋升方式 (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 提任职务。 (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 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
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 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 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 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 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 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 选举产生的人员。
三、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 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国家公务员升降职务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三、降职制度 (一)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1、降职制度的含义 、
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 方法、程序, 、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注意
我国公务员制度 的降职
1、由于公务员不胜任 、
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二)职务任用方式的类型
1、选任制 、
2、委任制 、
类型
3、聘任制 、
4、考任制 、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1、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 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国家权力机关(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检 察机关职务。 察机关职务。 3、人民政协 、 4、民主党派 、
三、职务任免的情形与程序
(一)委任制的任免情形与程序 1、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 (1)任职情形 ) A、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 B、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晋升或降 、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 职、其他原因引起的职务变化
(2)免职情形 ) A、职务变化担任新的职务而免去原任 、 职务。 职务。 B、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免去所 、 任职务,如退休、 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 等。 C、自动免职的。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 、自动免职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 亡的。 亡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也是我国选拔任用 公务员的重要方式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节 降职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除上述原因外需要降职的其他原因。
三、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 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 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 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前,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 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 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 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 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 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 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降职 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 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其降职 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 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公务员 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 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 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领导成员职务选任制
5、选举检察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6、选举政协机关领导职务。按照《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7、选举民主党派机关领导职务。按照民主 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中还有一部分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但他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 过并决定任命。由于通过并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 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部 分职务带有选人的成分,被称为“准选任制公务 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 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北京: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6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公 布北京将首次面向全国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 员。6个职位是市科委、交通委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 年薪不低于20万,双方将签合同,首批聘 任期为2——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被解 聘。
浙江: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成员 职务任期制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成员;按照党 章选举产生的职务: 2、选举人大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产生的职务; 3、选举行政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4、选举审判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公务员免职类型
公务员免职类型: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 职和自行性免职三种类型。 程序性免职:是指选任、委任和聘任在职 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而在其· 接受新的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程 序性免职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 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公务员制度(第五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手段,能够提高公务 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 的意义
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公务员接受 监督的重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 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使得公务员 更好地履行并实现公共职能。
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改善我国 的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现代化的发 展。
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 产生的职务。
包括(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 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6.民主党派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 书长。
还有部分“准选任制公务员”:其职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 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 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生效,当选者即担任所选 职务。选举结果产生效力后,通常采用公告的 方式向社会宣示。 2.有部分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职务(如副省长、 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 区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 两个 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是代表大会处于闭会期 间;二是职务任免是个别的或者是认为有必要 的。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应 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 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 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 (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 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 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1996]1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废止【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1.29【实施日期】1996.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信息公布时刻:2008-12-8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治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布、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布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锤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缘故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按照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治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运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不。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酬劳。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缘故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治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养、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躯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治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治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不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专门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专门需要的,能够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举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需要在一定范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治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显现空缺时,能够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显现空缺,能够面向社会公布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样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治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不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不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不。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其中,降职时降低级不的,其级不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不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不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形;(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七)其他阻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平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要紧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双重治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讲明。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规解读(一):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日前,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本版从今日起,将分三期对这三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空缺可公选按照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显现空缺时,能够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显现空缺,能够面向社会公布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晋升应实行任前公示制规定称,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显现空缺时,能够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规定明确,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养、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规定强调,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考核不称职应予降职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专门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专门需要的,能够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规定指出,公务员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规定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按照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晋升科员先当三年办事员规定要求,晋升综合治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受刑事处罚职务自然免除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职务自然免除。
按照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兼职须批准不得领酬劳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任职要有相应职位空缺按照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酬劳。
规定明确,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指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布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锤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缘故需要任职的。
据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务员法规解读(二):公务员调任有了硬杠杠想调进政府机关做公务员的读者们要注意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调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厅局级原则上小于55周岁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之外,规定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