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0)
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颜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颜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47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留会文德群杨振松【审理法官】郭留会文德群杨振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颜红;殷华伟【当事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颜红殷华伟【当事人-个人】夏颜红殷华伟【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亮亮【代理律所】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夏颜红;殷华伟【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1、2、3项证据均不能证明逾期交房时间应扣除,其余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后,不应扣减逾期交房天数,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2014年10月21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该通知载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省政府常务会议〔2007〕21号规定,我市征收标准定为90元/平方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资金分配比例为: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各15元/平方米;其余45元/平方米用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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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9]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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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9]332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为适应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搞好房地产流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地经批准陆续投资兴建了房产交易中心,并形成了功能配套和一条龙服务的房产交易有形市场。
其主要服务功能有:为用户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交易信息;提供各类房产交易中的验证、确权、评估、勘验、合同鉴证及政策咨询、档案查询、代办证照、广告代理等服务。
鉴于房产交易中心系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机构,为保证房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房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通知如下:一、房产买卖服务费(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首次上市交易,免收房产买卖服务费;(二)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包括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可按不超过售价的0.6%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买卖,按不超过核定价格的0.3%收取服务费,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三)其它房产买卖按不超过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二、房产抵押服务费。
为房产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验等服务,并出具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2%向抵押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办理展期的减半收取。
三、房产租赁服务费。
为房产出租、承租方提供交易信息、验证勘丈合同鉴证(包括发放租赁许可证)及调解纠纷等服务,可按月租金额的2%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
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微利房、解困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㈠成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
3、建安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
5、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按不超过成本1-4 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㈡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㈢利润按照不超过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房地产经纪人知识结构的核心是()。
A.房地产经纪专业知识B.房地产相关知识C.相关专业基础知识D.人文和心理知识【答案】 A2、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矩阵制组织形式,其缺点主要表现为( )。
A.对环境变化适应能力差B.横向沟通协调较为困难C.双重领导,违反了统一指挥原则D.高层决策迟缓【答案】 C3、( )就是对品牌愿景、品牌定位和品牌结构的研究、筹划,它是品牌战略中的基础部分,其质量高低决定了整个品牌战略的成败。
A.品牌识别B.品牌规划C.品牌结构D.品牌传播【答案】 B4、某房地产经纪协理仅有高中学历,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其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是()。
A.领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B.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C.需再取得大专学历后满3年D.需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满1年【答案】 B5、小李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
2014年3月,甲公司委派小李负责提供居间服务,为本市市民王某出售其一套二手房。
小李代表甲公司与其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
1个月后,该房屋仍未卖出。
于是小李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王某介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建议王某适当降价。
王某适当降价后又过了1个月,小李将该房屋介绍给金某并成交,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A.规范执业B.诚实守信C.公平竞争D.尽职尽责【答案】 B6、专业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通过集约化的信息收集和积累、人员培训和实践,了解市场信息、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专业知识,来()。
A.加强交易监管B.促进交易公平C.降低交易成本D.规范交易行为【答案】 C7、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回避,但()除外。
A.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后B.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C.经公证机构公证的D.有合法委托手续的【答案】 B8、美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采取的行业管理模式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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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
纳契税。
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结束——。
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寒当勺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价目表参考样式见附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客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无遮挡。
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 2 3 5 8。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
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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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即对成本实行监审,必要时规定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规范其交易价格行为。
非住宅商品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交易价格行为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基金、收费等;
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方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
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㈣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㈤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
㈥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㈦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㈧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
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附有关资料),物价部
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审批和成本监审工作。
未经核准价格或成本审核的商品住房,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未经批准,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㈠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结构、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及交付日期;
㈡房价中代收代付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选择性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房价中构成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应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
售房合同中所列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合同。
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 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
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合同,并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
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如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配套,购房者可退房或要求退还相应的价款,经营者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不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建造成本,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价格,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㈡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㈢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㈣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㈤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
㈥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有关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㈦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