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第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单位级。
第五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灾害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八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预防控制机制,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装备。
第十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等;(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第十二条所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安装和保持良好的消防探测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防火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规定的存放要求,分类存放危险物品;(二)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确保设施良好;(三)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第十五条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车辆和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安全动火制度_法律依据

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的焊接、切割、打磨、喷灯、电钻等产生明火、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动火制度。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29•【文号】主席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防爆要求。
原有的⽣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以及上述单位不符合规定设置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款是关于⽣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发⽣⽕灾,且发⽣⽕灾后难以扑灭,造成的⼈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是巨⼤的。
长期以来,由于消防意识的淡薄,违反消防规范要求,将⽣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市区之内,或者位置的设置很不合理,这些必将危及城市的安全。
⼀旦发⽣⽕灾,后果都将是惨重的。
同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灾预防,也历来是⽕灾预防⼯作的重点。
在公安消防队重点预防的同时,上述单位也⼤都配有⾃⼰的专职消防队。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和相对独⽴的安全地带,并与⼈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安全距离,以预防⽕灾的发⽣和保障⼈民群众⽣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样,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既要⽅便⽣产、使⽤,⼜符合防⽕防爆要求,才能确保城市的安全。
这⾥所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产、储存、装卸、运输、使⽤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伤亡、国家和⼈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1.1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总则2.1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职责3.1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各部门、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序号作业场所危险性安全管理要求1铝加工科铸造炉较多的熔解铝,有易爆炸的危险。
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涂装车间,总装场地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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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油(气)站消防技术标准一、一般规定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3.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4.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二.站址选择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4的规定。
5. 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 3001执行。
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5的规定。
7.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表4.0.6的规定。
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7的规定。
三.总平面布置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宽度,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6. 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7.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8.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5.0.8的规定。
9.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车载储气瓶的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应低于储气瓶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
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四.加油工艺及设施1.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2.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上有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3.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五.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1.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2.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3.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4.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六.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1.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
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应为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3.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
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4.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车载储气瓶组应有与站内工艺安全设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可不设超压报警器。
5.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七.消防设施及给排水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2. 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
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和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且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1 采用地上储罐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给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2·s,着火罐的给水范围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给水范围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5.2 采用埋地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 液化石油气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液化石油气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6.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6.2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手提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6.3地上储罐应设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6.4地下储罐应设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6.5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6.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6.7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
八.电气装置1.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置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5.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7.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8.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九.其他1.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2.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3.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液化石油气站消防技术标准1、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满足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没有明确的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间距的计算是从储罐的最外侧算起。
2、液化石油气站应当设消防用水,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1 储罐总容积超过50m2中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
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储罐按其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2.2 液化石油气站的水枪用水量应根据单罐容积总容积确定并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液气石油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4.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5.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液化石油气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