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T8)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T5)

三、辩论原则T12)四、处分原则(T13)

五、法院调解原则(T9)六、检察监督原则(T14)

七、支持起诉原则(T15)八、人民调解原则(T16)

如何理解基本原则的核心

权利的行使、平衡与制约

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T8【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原则:权利平等

平等原则的意义

?民法平等原则在诉讼法上的体现

?私法主体平等

?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

?民事诉讼的对抗性

?程序公正的要求

?发现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真实

?公正裁判

→其他基本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诉讼义务。

基础:平等原则

《宪法》T3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体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

表现:均等的机会和手段

2、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人民法院的职责

保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机会送达制度

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口头起诉巡回审判释明权

平等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

3、法院对当事人各方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点问题

?司法人员:平等的观念

?各级法院:规范化标准

?律师和审判人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明确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

适用的程序

?明确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法官行使职权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在周末晚上来到镇上一KTV歌厅唱歌。与大堂内当地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发生争议。刘某叫来歌厅的保安,并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罗某见状立即报警。

?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期间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不知去向。于是吴某向歌厅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

?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厅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实,打伤吴某的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主审法院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用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主审法官于是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根据当地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问题:本案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偏袒了原告,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法院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

?立法保障(静态保障)

?同一性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等性规定:当事人享有对等的权利

→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司法保障(动态保障)

司法保障→结果平等

法官:释明权提问调查收集证据

纠正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的情况

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

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

证据材料不够

取证有困难

法官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T64【举证责任与查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

T3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T7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限制

T1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T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T5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一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该国当事人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同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应给予与本国公民的同等对待。

平等互惠原则:同等地适用中国法律;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当外国法院对在该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或增加诉讼义务的,本国法院对于该外国的当事人实行对等限制。

目的:维护国家主权;消除障碍促进国际交往

三、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

T12【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同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的主张和观点以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行为。

陈述、反驳、答辩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争议的问题相互辩论,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来明辨是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准则。

辩论原则的意义

?审判民主原则

?抗辩式诉讼机制

?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当事人消除误解

?法治宣传教育

(二)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1、辩论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权利平等

?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权利

?法院: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不得偏袒、限制或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主持、指挥、引导当事人辩论(围绕争点);维护法庭辩论秩序

2、辩论的内容和方式

?辩论内容的广泛性: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

?案件事实

?法律适用

?程序性问题

?辩论方式的多样性:

?言辞辩论

?书面辩论

3、辩论权的行使:普遍性

?普遍性: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适用案件:民事争议案件(非讼案件:不适用)

?适用程序: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集中表达阶段

?执行程序

4、辩论的效力: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与质证

?辩论的目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定案根据的事实:当庭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围绕争议事实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

【2009 试卷三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三)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基础:

辩论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辩护原则:检察机关—公诉权;被告人—辩护权

?内容:

辩论原则:辩论的内容广泛

辩护原则:辩护的内容: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罪责?当事人的权利:

辩论原则:被告可以反诉

辩护原则:被告人不能提出反诉

(四)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1、辩论主义的主要内容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另一方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自认)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2、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当事人的辩论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要求: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之外调查、收集证据。

意义

?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向法官主张事实,展示案件的有关证据

?发现真实,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的公正性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T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T64.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的区别

?强调

当事人:辩论权

法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未规定:

拘束力:当事人辩论与法院裁判

法院的审理对象:以当事人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限?法官在当事人的举证之外能够依据职权收集证据。

“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

T13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

(二)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1、处分原则的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实体处分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诉讼请求的变更、放弃、承认

?诉讼上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以及诉讼请求?撤诉;和解

2、处分的对象:民事权利、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的处分:起诉与答辩;诉讼请求的变更、承认或反驳;和解调解

?诉讼权利的处分

?撤诉上诉申请执行

?实体权利的处分与诉讼权利处分的关系

3、处分原则的适用:普适性

?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

?审判阶段

?执行阶段

?是否起诉“不告不理”

?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反诉

?和解调解

?上诉权的行使或放弃

?申请执行或不申请执行生效裁判

4、行使处分权的要求:依法行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干预

5、处分权的效力:对审判权的约束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处分权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

?处分行为对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不得超裁;法院不得漏裁

?法院保障当事人充分和均等地行使处分权

?法院裁判的范围: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为限

(2)处分权与国家干预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的方式:法院的审查与监督

?当事人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我国处分原则的“软约束性”

《民事诉讼法》

T131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T156 【上诉的撤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T161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2010 试卷三不定项选(三)】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T184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10 试卷四五(本题20分)】

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处分权对审判权的约束

法院裁判的范围:以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裁、不得漏裁

【2006 试卷四(二)本题18分】

《民事诉讼法》

T119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T6 “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

T136.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T4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T52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五、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立法

T9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院调解(诉讼调解):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彼此之间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审理方式

?结案手段

?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之一

调解的分类

?诉讼上的调解——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T9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功能

?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

?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院调解原则的基础:处分权

?意思自治

?处分权

?法院调解: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法院调解的核心:自愿、合法

T88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自愿原则的要求

?调解的开始和进行:当事人自愿

?调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自愿

?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违心达成调解协议

合法原则的要求

?法院调解程序合法:

?调解的开始、方式、步骤、组织形式

?调解协议的形成、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1 试卷三单选38】

3、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裁判的方式:调解;判决

?调解不成,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方式;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协议送达前反悔的4、调解原则适用的广泛性:诉讼案件的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例外:执行程序不得调解?适用的案件:民事争议案件

T9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不得调解的案件

T2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先行调解的案件

T14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T121【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2、法院调解的主体

(1)审判员或合议庭

(2)有关单位或个人

A. 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B. 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法院委托调解的条件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经人民法院委托

?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其效力进行确认

审查内容:合法原则

确认内容: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T12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法院调解的方式

(1)调解保密原则

T7.1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审判公开原则

(2)“背靠背”调解

T7.2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3)调解方案的提出

T8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4、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结果:调解书;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的效力:

实体法上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的效力

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程序的终结;不得上诉;申请执行

(1)调解书的生效

T89【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的生效

T90【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T67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和解协议

T51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协议的效力:

终结诉讼程序: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

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调解原则的核心:自愿

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调解自愿原则的限制

调解方案违法

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

?检察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基础:法律监督权

?意义:权力制衡;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

1、监督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2、监督客体: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活动

3、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修正案(草案)》:调解书

4、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方式:抗诉;派员出席再审庭审,支持抗诉理由;监督法院的审判活

动;《修正案(草案)》:检察建议

5、监督活动的性质

?事后监督

?生效判决、裁定

?《修正案(草案)》:事前监督(公益诉讼)、执行监督

(三)检察监督原则的完善

1、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司法腐败: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201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增加监督方式

T14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T2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草案说明】

?《民事诉讼法》监督方式:抗诉

?《修正案(草案)》

基本原则(T14):检察建议

审判监督程序(T206):再审检察建议

3、扩大监督范围

T2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草案说明】

?《民事诉讼法》

监督范围:民事审判活动

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修正案(草案)》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监督范围:

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3、强化监督手段

T208 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检察监督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协调

(1)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

T422 在法律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

T423 除上述案件外,在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时,它可以为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诉讼。

?《修正案(草案)》:公益诉讼

T55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

【草案说明】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无法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公益民事诉讼: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环境污染的问题

(2)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再审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建立再审之诉

七、人民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T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T111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T33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调解

T2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

T7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人民调解员

T13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4、人民调解原则

T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6、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确认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管辖

3、司法确认结果

T1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T4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T2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司法确认结果

?确认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T8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T9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确认决定书

T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7、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

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司法救济

履行调解协议

变更调解协议

撤销调解协议

T6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八、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理由

1、国外经验: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故意作虚假陈述

故意拖延诉讼

故意作前后矛盾的陈述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诚信原则适用的主体:当事人、法院

1、对当事人的制约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1)排除恶意诉讼行为

?排除恶意诉讼:排除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行为。

恶意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

妨碍对方当事人实施某些诉讼行为

?救济:

对方当事人:异议

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否定当事人实施的恶意的诉讼行为

(2)禁止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当事人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假借行使诉讼权利达到不正当目的行为。

故意拖延诉讼

阻挠对方行使权利

?救济:

当事人有权提出抗辩

法院根据诚信原则予以驳回

(3)禁反言

?禁反言:在诉讼中禁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做前后矛盾的陈述、实施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衡平法理念

?救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否定后进行的诉讼行为

?诉讼中的禁反言: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

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允许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4)禁止虚假陈述

?真实义务:当事人必须真实地作事实上的陈述,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救济: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2、对法官或法院的制约

法院:“应当公正而迅速地审理案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正、诚实、善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法律的适用

(2)禁止突袭性裁判

?突袭性裁判行为:

发现真实的突袭:案件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未能充分提供诉讼资料或充分陈述

当事人未能充分认识法官所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未能充分地攻击防御

适用法律的突袭

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的后果:损害赔偿

?诉讼法上的后果: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诚实信用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公正而迅速地审理案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违反前二款规定的诉讼行为无效,并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1)简答题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2)思考题

《2011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当事人辩论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试述当事人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试述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试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五答案

形考任务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甲某与乙某离婚一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某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4.公民甲诉公民乙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甲败诉,甲未上诉,后甲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欲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以选择某县人民法阮或某县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6.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7.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检察 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再审 8.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陪审员丁 某在市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9.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 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 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10.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 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 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 同被告起 1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 济手段相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 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违反了辩论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 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 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甲的子女 9、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 一般地域管辖 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3、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民事裁判权 14、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原则 15、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程序法 16、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管辖权转移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试题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 违反了合议制度 ; 违反了回避制度 ; 违反了辩论原则 ;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实际履行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合意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合意程序主体性原则新程序正义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限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以为,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兴起直接导源于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推动作用,文章重点分析了两种理论中所蕴含诉讼合意的契机。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意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某一事项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两个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随着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渗透,合意已跨过私法的界域,成为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编辑。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上的合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管辖合意;(2)诉讼上的和解;(3)证据合意:自认合意、鉴定合意、证据方法合意或证据限制合意,确定各种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合意等;(4)放弃型的诉讼合意,具体有当事人不起诉合意、不上诉合意、撤回起诉合意、撤回上诉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合意等;(5)执行程序中的诉讼合意,包括担保方法合意、担保物变换合意、关于执行方法的合意、执行和解、不为强制执行的合意等,其中尤以执行和解为普遍。川此外,有的国家,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越级上诉的合意,甚至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合意判决”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合意的条文主要有:管辖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85,88.89,90条)、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破产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20,202条)等。近几年,关于民事诉讼合意的立法实践方兴未艾,例如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对当事人合意领域逐渐扩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的改革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颇有代表的观点是以普遍存在于西方各国的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究其原因,“诉讼上和解立足于当事人说明以合意解决争讼,而法院调解则是以法院为基点解释争讼。…以合意解决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再诉讼中达成和解而不是法院的调解活动。既然和解才是事务的本质,那么我国以法院的调解活动的合理性不能不成为问题。”还有学者建议重视我国调解制度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所发挥的反思性作用,即通过调解的当事人提出解决办法和寻求双方的合意点,促进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寻求发展法律规范的契机。在我们看来,合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凸显,直接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和新程序正义理论的勃兴。二、程序主体性原则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宪法在承认国民主体之同时,亦保障国民有自由权。依据此等基本权之保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应肯定国民之法主体性,并应对于当事人及程序之利害关系人赋予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此即所谓程序主体性原则,乃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及程序关系人(含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行为时,均应遵守之指导原理。在适用此项原理之程上,其程序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应沦为法院审理活动所支配之客体。江伟教授认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保障,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性,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均须遵循的指针。按照这一原理,程序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沦为法官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ici左卫民教授在《谁为主体,如何正义一一对司法主体理念的论证》一文中,从历史、政治和社会不同视角论述了当事人主体性,即“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确立的必然性。按照他的观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二答案

形考任务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3.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上诉权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6.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井主张权利

7.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顺心奶站”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20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的字号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9.民事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10.甲乙共有一台电脑,一日被丙弄环。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乙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11.在维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是作为\共同原告 1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中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 13.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14.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 15.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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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再审制度/法律审/第三人撤销诉讼/民事检察监督 内容提要: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检察官学院请我来讲一下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这是我自己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其中也许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希望大家听后能够批评指正。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法体系 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是现在和今后五年内最重要的事项。在民诉法修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体系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要制定一部新的民诉法,这部民诉法在内容结构和体系上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与过去的民诉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建构一个体系?在民诉法体系上的调整主要是做“减法”和“加法”,即增加哪些内容,删去哪些内容。我们现在还处在立法的学术讨论中,为什么叫“学术讨论”呢?因为现在人大法工委虽然明确表示启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但实质上民诉法的修改在立法日程上还没有进人组织阶段,还没有一个负责起草民诉法的班子,一切还仅仅处在学术讨论之中。有些老师已经提出民诉法修改的草案,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删去的内容 第一,关于《证据法》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要不要从新的民诉法中删掉,单独制定一部独立的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综合的《证据法》?关于这样一个问题争论了好几年,现在看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人了日程,所以,要制定一部独立的证据法已经不现实了。有的学者原来极力主张按照英美模式单独制定证据法。这个想法的产生有当时的背景,如果不能够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单独制定证据法是相当有道理的。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复杂、最“灰色”的区域应当是证据制度。在证据领域如何规范法官、当事人及律师的行为,是当下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所以,在当时提出制定一部综合的、独立的证据法是有他的考虑的。现在来看,既然要修改民诉法,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证据法,也没有必要将证据制度从民诉法中删掉,应当仍然按照大陆法的立法模式,在单行的诉讼法中去完善和加强相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当然,在修改民诉法中,证据制度一定会大力加强,甚至包括学者最关心的证据排除规则,也会在民诉法中加以体现。目前只有个别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有一些体现。那么民诉法的修改就应该把这部分实践中成熟的东西上升为法律条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三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对于鲜活食品的保全,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变卖后保存价款 3、以下关于转交送达的表述,正确的是()。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法院应当转交送达 4、以下关于行为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行为保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6、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期间是关于法院与当事人共同进行审判、诉讼所需要的时间 7、以下送达方式中,属于直接送达方式的是()。 法院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的代理人签收 8、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是()。 甲诉乙支付医疗费用案 9、甲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法院对其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是()。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10、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本证和反证 11、邮寄送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目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达日期应该是()。 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12、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13、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 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1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 主张事实者承担 15、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的后一日 16、下列哪种诉讼文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 17、甲、乙两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已公司运输汽车一辆。但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却未对乙公司起诉,并且因保全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依照民诉法,已公司应如何处理?() 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 18、书面证言属于()。 证人证言 19、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作者介绍了外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概况和主要学说,提出了目的论研究应遵循的两个标准。在此基础上,作者将民事诉讼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最相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在民事诉讼的定位中探讨了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特征。继而对几种主要的目的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得出了“程序保障论”的目的论观点。最后,作者对“程序保障论”在我国可能涉及到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正文」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的被忽视,似乎直到最近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1]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拟就此做一些尝试。一、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这可能是目的论在我国长期被冷落的一个原因。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目的论价值的理由。事实上,正是由于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理论上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基础理论的研究正如工业生产中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虽其本身一般不能为社会提供某种直接的消费产品,但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必然造成制约工业整体发展的“瓶颈之忧”。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遭受“瓶颈之忧”,这一点已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做出了或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某些部分,如诉权理论、诉讼结构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在我国还是受到相当关注的。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是极有价值的。但我们也看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某些争论实际上没有取得大的成效,因为学者们常常基于不同的前提去争论一些相对“细节性”的问题。某种目的论被作为一个当然的逻辑起点,而不同学者所持目的论观点又不一定相同。由此看来,目的论研究的意义就很清楚了:它为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层次的争论场所,在这里人们可以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理论出发点”的目的论研究的繁荣必然会推动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向纵深发展。(二)实践中的意义。目的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应用学科的研究中,理论研究不是最终的目的,再完善的理论构筑,如果对现实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民事诉讼的理论是为了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在这当中,目的论起着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基本理念或曰“指导方向”的作用。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定会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2]例如,以“私法权利保护说”或“私法秩序维持说”作为基本理念而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一定不会象以“纠纷解决说”为基本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那样重视当事人的和解;而以“程序保障说”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肯定要比以其他几种目的论观点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更注重诉讼的程序。应该明确的是,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功能,我们在研究

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的法系考察——罗马法系民事诉讼和日耳曼法系民事诉讼

[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法系考察——罗马法系民事诉讼和日尔曼法系民事诉讼(陈刚、林剑锋译) 引言 一切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民事诉讼制度亦然。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是其昨天的延续和发展。温故而知新,对民事诉讼制度及其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必将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现在,着实地展望未来。 当今世界的民事诉讼法制,大致可分为欧洲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制。两种民事诉讼法制虽然在法的形式、内容以及思维方式上迥然不同,相趣生辉。但究其本源,则可以分别溯及罗马诉讼法制和日耳曼诉讼法制。 与今日有别的是,古罗马和古日尔曼的诉讼法制既没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分;法本身也无实体法和诉讼法之别。尽管两种法都是以一种整体形式而存在,但两者的法均是对其各自社会状态的反映,故而两者在存在形式、思维方式上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一面。在相当于今天的民事诉讼法领域,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不仅在相关制度、程序等形式方面表现各异;而且还在与法的表里关系方面,就诉讼本身的把握方法,即对诉讼制度的目的、诉讼标的、诉讼当事人之类实体的问题,也有着各自本质不同的观念。关于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可谓众说纷纭。笔者根据过去的研究认为,可以将之归结为法的渊源是否属于成文法,或与此相关联,即归结为对于诉讼的认识是以法规为出发点还是以事实为出发点,抑或是说在分析诉讼或裁判的问题时,虽然两者都将事实和规范作为基本要素,但罗马的民事诉讼是以成文法为背景,从规范出发考察诉讼;与此相反,日尔曼社会不存在成文法,其民事诉讼属于从事实出发予以把握的诉讼。两者间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故而生成了罗马民事诉讼和日尔曼民事诉讼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诉讼形态。 两种诉讼制度及其思维方式连同各自产生背景的罗马法、日尔曼法一起被后世相传。概言之,罗马的民事诉讼及其思维方式为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德意志民事诉讼法)所承继;日尔曼的民事诉讼及其思维方式被英国、美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在民事诉讼比较法学方面,学说上一般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划分进行研究。但是,两大法系诉讼法的源头分别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迄今为止,在各自的底流中,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制度和思维方式仍在奔腾不息。现在欧洲大陆和英美的民事诉讼法是伴随历史迁移而产生发展的,当然不能与昔日的罗马法、日尔曼法同日而语。但是首先考察两者底流中仍在奔腾不息的罗马法和日尔曼法这一潜流,对于着实地理解现今的制度及其思维方式应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笔者追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源头为罗马法,欲将其划作罗马法系民事诉讼法;另溯及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的源头为日尔曼法,将其划作日尔曼法系民事诉讼法。 本文基于上述构想展开论证。首先,通过考察罗马的民事诉讼法和日尔曼的民事诉讼法究竟为何物,以阐明两者间的本质差异。其次,概观两种本质不同的制度是经过何种历程以及带着怎样的变容步入现代。最后,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为中心,以说明罗马法系民事诉讼和日尔曼法系民事诉讼在思维方式上的异同。以上是本文考察的主要内容。笔者试图通过这种考察,以大致勾画出我国(日本)民事诉讼法理论应有的发展方向之轮廓。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 形考任务1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题目1 题干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选择一项: A. 违反了合议制度 B. 违反了回避制度 C.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违反了辩论原则 题目2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B.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C.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D.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题目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一项: A. 合同实际履行地 B. 原告住所地 C. 被告住所地 D. 合同签订地 题目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B.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题目5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C.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D.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题目6 正确

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二:(1)内容的根本性。这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它体现在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2)效力贯彻的始终性。此即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理论上一般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前者是三大诉讼共通共用的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后者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下面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依据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依据有:(1)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2)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3)它是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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