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
寿险基础知识

保 险 费 的 构 成
危险保费:死亡保险的来源 纯保费 营业保费 (毛保费) 储蓄保费:生存保险的来源 附加保费:佣金出自这一部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寿 险 费 率 三 要 素
•预定死亡率:死亡率 •预定利息率:利息率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判定
超核保权限
上级机构
次标准件加费件
特别批注件
标准体件
拒保件
延期承保件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客户签名同意 核保人员签 署核保意见 承保出单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办理退费手费 核保内勤作拒保、 延期登录并存档
什么叫寿险核赔
寿险核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 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 理的行为和过程。
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 互助性 法律性 科学性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 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 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 的关系来确定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 寿 保 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 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以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 付保险金
第5章人身保险

4.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 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 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5.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 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
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 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联合保险
是指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 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 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 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 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 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定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代位 追偿等)
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可作抵押贷款、中途退 保可得到退保金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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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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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 分类标准

人身保险分类标准
人身保险通常可以按照保险对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不同进行分类。
以下是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
1. 按保险对象分类:
- 寿险(Life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的生命风险和生存风险,包括终身保险和有限期寿险。
-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通常在意外发生时提供保障。
2. 按保险期限分类:
- 终身保险:保障一生,直到被保险人去世。
- 有限期保险:在特定期限内提供保障,如5年期、10年期等。
3. 按保险责任分类:
- 寿险(Life Insurance):主要是提供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重疾保险(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时提供给付的保险。
- 养老保险(Pension Insurance):为被保险人在退休后提供收入或者退休金的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死亡时提供给付的保险。
-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
这些分类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选择人身保险时,了解不同类型的保险并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非常重要。
保险基础知识(泰康人寿)

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 ,但是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不得 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三要素
A、预定死亡率↑→保险费率↑ B、预定利息率↑→保险费率↓ C、预定营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率↑→保险费率↑
寿险营运的原则
实现“三差益”
• 实际死亡率低于保单预定死亡率产 生死差益。
• 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单预定利率 产生利差益。
• 实际费用率低于保单预定费用率产 生费差益。
近因原则:
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 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 予赔付;近因若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 影响对方作出订阅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 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 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 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自杀条款 • 中止、终止、复效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犹豫期条款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普及

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浪古收集整理QQ:269195295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什么是人身保险?▪了解人身保险合同需知哪些基础概念?▪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哪些种类?▪投保流程一、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二、了解一些基础概念▪ 2.1什么是保险合同?▪ 2.2什么是保险人?▪ 2.3什么是投保人?▪ 2.4什么是被保险人?▪ 2.5什么是受益人?▪ 2.6什么是保险责任?▪ 2.7什么是责任免除?▪ 2.8什么是保险期间?▪ 2.9什么是保险费?▪ 2.10什么是保险金额?▪ 2.11什么是现金价值?▪2.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4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2.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6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
▪2.7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2.8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2.9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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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保险人必须知道对方有违背义务的情况; 二是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 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禁止反言也叫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 之后不得再对合同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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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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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1.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就是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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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2017年前十大人身保险公司市场份额
原保险保费 保户投资款 投连险独立 保险公司 收入 (亿 新增交费 账户新增交 市场份额 元) (亿元) 费(亿元) 国寿股份 平安寿 5122.8 3689.3 770.3 968.9 -18.8 19.7% 14.2% 7.3% 6.7% 4.4% 4.4% 4.2% 4.1% 3.3% 3.1% 71.4%
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 保证存在的形式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人身保险中的保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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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
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故意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重大过失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意外伤害保 险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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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二、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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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 48.26% 26039 70.00% 60.00%
25000
21692.81 36.78% 28.94%
50.00%
40.00% 30.00%
20000
15000
14.38% 6.06% 4061.09 10.99% 7337.57
20.00% 10500.88
20.04% 9560 1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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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数据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一般采用两个指
标:
1、保险深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或 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了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 值贡献的程度。 保险深度=保险费总收入/ GDP *100%
2、保险密度: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付出的保险费。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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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人寿 太保寿
泰康 太平人寿 新华 人保寿险 华夏人寿 富德生命 人寿 合计
1895.8 1739.8
1153.8 1139.2 1092.93 1062.3 869.6 804
18569.53
534.5 122.2
204.1 45.9 49.9 105.6 883.3 370.2 4054.9
10000
5000
997.47
-8.96%
-10.00% -20.00%
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亿元)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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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例:X年7月7日凌晨1时,黄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谁撞死无法得知。就 在黄某死亡前4个月,黄某到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险 金额20万元)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两份保险的受益 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的有关项目中,黄某填写的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 负责人,平均年收入为5万。 对于投保单中的问题“A.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 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B.过去两年内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C. 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祥和定期保险”的投保单中,三项中均填写了 “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投保人黄某和人寿佛山分 公司双方均没有在上面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此次投保前不久,黄某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累计保险金额173.8万 元。 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在泰康人寿佛山分公司作过兼职的保险业务代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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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这个保险责任嘛… 这个不赔…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0 -267.1 0.5 0 0 0 0 286.4
2018年上半年,中国人 寿、平安人寿、太保寿 险、泰康人寿、太平人 寿、新华保险等“老六 家”合计市场份额 53.7%,同比增长8%,相 对寿险业-2.3%的增长 率,领先10个百分点的保 费增速。 同时“老六家”寿险公司 半年合计实现净利润 736.75亿元,占整个寿险 市场净利润的92.5%。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利益 保险金的给付
具有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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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3.分类
保障范围
保险期限
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投保方式
是否分红
人寿保险
长期业务 短期业务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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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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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2000年——2017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及增长率
30000
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案例:2013年5月,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 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某手 术后出院。7月22日,丁某在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重大疾病保险。丁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2014年7月,丁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某的妻子以指定 受益人的身份,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理赔人员通过到医院调查并 调阅丁某病历档案,发现丁某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 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胃癌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 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你支持谁的主张?
免责条款的范围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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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 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 诺或确认。
保险标的:人的身体和寿命。 保险事故:生、老、病、死、残。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分类:人身 保险、财产保险 国际上流行的分类方法:寿险与非寿险 第三领域:短期健康险与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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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2.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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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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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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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了平均意义上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 保险密度=保险费总收入/全国人口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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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1999—2017年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114.84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3.39 2.70 1062 532.4 287.44 3.65 2.98 3.02 4.16 5.00 4.50 4.42 4.00 3.50 2646 3.00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