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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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辽财企[2013]49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90号)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含省属金融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辽价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2]101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3日附件: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管理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管理形式第六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收费;(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操作流程

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操作流程一、拔号连接局域网,双击桌面,点击连接。
二、登陆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平台,双击桌面,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10.*.*.*: (请联系网络公司或系统管理部门获取服务器IP地址),进入登陆页面。
三、在网络正常连接通畅的情况下,会出现登陆页面: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陆。
注:初始密码请联系网络公司或系统管理部门如未出现登陆页面,则是网络有问题,请与网络公司联系。
用户密码可以进行更改,请各单位根据需要进行更改,更改方式如下:更改密码点击上方的辅助功能,再点击左侧的用户管理,出现如下页面:更改后保存即可。
特别注意:请妥善保存好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如果多次输入密码错误,用户账号会被锁定,发生这种情况,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解锁。
为保证各单位安全,请每次登陆时,检查下方显示的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四、第一次运行非税系统时所必需要做下面几步,请按照下面步骤进行相关操作。
进入非税系统,选择菜单项“辅助功能”点中左边业务区中的“资源下载”出现资源列表如图1所示,图1系统运行环境必读;首先下载资源列表中的“系统运行环境必读文档”,在文档中详细说明了首次运行非税系统时,各试点单位所要进行的必要操作。
1、非税系统运行环境非税系统的运行环境: 操作系统建议为windows2000/xp系统及以上版本,IE版本必需为IE6.0及以上版本才能正常运行非税系统。
查看IE的版本是否为IE6.0的具体操作为;双击桌面的IE图标出现(图2)界面,点击此界面中的“帮助”菜单,点中“关于Internet Explorer(A)”菜单项,会出现(图3 )界面,在此界面即可查看你的机器IE是什么版本的。
(如图3中的IE版本即为IE6.0版本)图2图3如果你机器中的IE版本低于IE6.0那么必需上网下载或者其他方式IE6.0软件升级你的IE 版本。
2、缴款书打印软件安装;点中(图1)资源列表中的“缴款书打印安装软件”并下载、安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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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13〕10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促进和完善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等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库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及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及时调整和维护项目库,避免虚增非税收入规模,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项目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对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等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认定。
属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属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四、经省、市财政部门分别认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收费项目,必须列入非税收入项目库,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及非税收入收缴项目编码规则,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项目库管理,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以及乱收费项目列入其中,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2施行日期2007.03.01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七年一月十二日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资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其他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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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保障各业务方合法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9〕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使用电子网络和信息化方式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电子化收缴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执收单位、涉密以及具有偶然性等特殊性质的非税财政收入,可实行就地缴库(人民银行国库)。
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范围。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机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具体包括: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标准;组织确定本级有关业务代理银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监督代理银行业务开展;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服务本级执收单位,配合开展有关系统衔接,为业务有序、规范开展提供保障;规范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组织业务培训等。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组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建立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向财政部注册执收项目识别码;组织省内有关业务代理银行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对接,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便利公众缴款等。
(二)各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组织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保障收费合法合规;管理本地区代理银行,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动态总结本地区在实施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特殊业务需求,促进全省系统不断完善、流程更加科学合理。
(三)县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工作中动态反映遇到的问题和有关需求。
第六条各级执收单位主要负责按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等工作。
具体包括: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按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采集信息、切换系统;负责规范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有关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征缴;研究合理简化业务流程,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本部门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衔接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执收单位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执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本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有效衔接,按要求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费业务。
第七条非税收入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章、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缴纳义务人规范办理业务。
具体包括:组织区域内系统建设,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有关业务内控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负责本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培训工作,为缴纳义务人和执收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开展系统对接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确保业务处理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三)优化系统功能,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防范安全隐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四)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信息,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银行账户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规范使用、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设立除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外的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除核算待缴库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的教育收费以外,严禁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核算其他类型的资金。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范围内选择一个作为非税收入清分账户。
清分账户主要用于接收和清分非本级代理银行收缴的资金。
考虑到系统稳定性和资金安全性,清分账户一经指定原则上在同一合同期内不应变更,如确需变更(含合同到期),由市财政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设立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过渡户。
代理银行不得为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有关账户。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变更原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并不再对外提供,以避免误缴、不规范缴款等行为。
第四章收缴管理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
征收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统称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缴,收缴方式有直接缴户和集中汇缴两种。
直接缴户指缴纳义务人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非税收入的主要征收方式。
集中汇缴指执收单位向缴纳义务人收取款项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直接缴户流程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对于收款地点分散、缴纳义务人不固定等情况复杂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暂时不具备直接缴户条件,经审核认定(认定表见附件1)执收单位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缴,省财政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
执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方便公众缴费,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对接,实现直接缴户。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直接缴户主要业务流程(附件2):(一)开单: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为缴纳义务人开具含缴款识别码的缴款通知书。
缴款识别码是缴款通知书的唯一标识,包含: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资金性质、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金额等重要信息。
为服务执收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非税收缴业务频次低于每年3次的,可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代为开单。
(二)缴款:缴纳义务人根据缴款通知书,于七日内通过现金、转账、银行汇兑、协议转款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缴款,缴纳义务人是单位的,原则上不允许现金交易。
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等特殊项目的收款可适当延长缴款时限。
(三)确认:缴款完成后,代理银行应将缴款成功信息实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执收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查询确认缴款状态。
(四)票据:缴款成功后,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查询、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各单位应在确保财政电子票据首次入账的前提下,将财政电子票据或其版式打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执收单位可根据缴纳义务人的需要,为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各代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款机构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和业务代理协议,履行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相关业务职责。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收缴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遇外币业务应折算成人民币再上缴,并附言外币种类和金额。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应拒绝接收没有缴款识别码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兑等方式直接转入的款项,原则上应退回缴款人。
如仍存在非税收入待处理资金,将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将逐步建设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支付平台,实现在线缴款、获取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等便民功能。
第五章退费管理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退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业务:(一)因政策性因素和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费的;(二)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费的;(三)收费相关业务终止或取消,预收款结算等按规定需要退费的;(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费款项。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退费按资金存放环节分退付、退户、退库三种,退付指非税收入上缴后未进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前的退费事项,退户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退费事项,退库指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退户业务,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退户申请表见附件3),明确申请退户的原缴款识别码、退户金额、退户收款账户信息、退户原因、缴纳义务人身份信息等事项,不能原渠道退回的必须说明原因。
财政部门受理退户申请后,对实际入户金额、退户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资金退至指定账户。
未明确执收单位的,可由缴纳义务人提出退户申请。
第二十五条为更好服务缴款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诉讼费发生的退费要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年初预算中专项安排支出,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退户业务。
学校教育收费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退付可比照退户办理,退库由执收单位按国库资金退库流程规范办理。
第六章电子票据管理第二十七条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项目名称、标准、金额(元)、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票据监制签章等。
第二十九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缴纳义务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业务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