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收

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集中汇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

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分成代收收入收缴

第二十五条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委托执收

第二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县收费管理局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收取。

第二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执收。

第三十条县级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取非税收入。确需委托代收的,应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收入退付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收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五)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三十二条非税收入退付,需退还缴款人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能直接退付缴款人的,先退付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缴款人。

第三十三条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费凭证,并附相关退付材料。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送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办理退付。

第三十四条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不退

付现金;对原以现金缴款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确需退付现金的,要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非税收入退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代理银行退付现金时,收款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付票证等手续外,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

第五章收缴票据管理

第一节票据一般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策和票据的发放以及《票据领购证》收费项目的审定。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的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七条执收单位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节票据类型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退付书》三类,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缴款凭证,同时可

作为银行间转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用于向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以及向缴款人收款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产生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县财政局根据非税收入项目管理规定,确定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四十一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三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的回单;第四联:银行给财政部门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第四十二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外的,适用于特殊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票据。

第四十三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根据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特殊需要设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须按规定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批准。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的目录。

第四十四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是专门用来通过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开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第一联:

财政部门盖章后,代理银行据此退付款项;第二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签发非税收入退付书的财政部门作回单;第三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执收单位;第四联:存根。

第三节票据领购与核销

第四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统一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购领,并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四十七条县级执收单位部门首次购领票据时,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合法的收取非税收入文件复印件,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购领,并领取《票据购领证》。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购领。

第四十八条县收费管理局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对于票据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执收单位,经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五十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会同别的财政性票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监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价格、监察、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

第五十三条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办理非税收入退付,不得弄虚作假违规退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县收费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不依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四)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五)执收单位有关人员与缴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非税收入退付,以及其他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撤销收入过渡性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有下属执收单位的县级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

同一个执收单位。.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指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非税收入收缴、退付和划解方式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不包括县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

第六十二条未经县财政局确认纳入收入收缴改革的非税收入,资金暂按原渠道上缴县级财政。

第六十三条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以人民币为限。以外币缴款的,由代理银行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后上缴县级财政;需退付的,只退付人民币。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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