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呆账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呆账的核销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呆账的核销处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债权。
(二)认定标准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债务人的情况、已采取的追讨措施及预计损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报告、死亡证明等。
(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部门提交的《呆账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呆账的金额、账龄及形成原因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内部审批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权限,将呆账核销申请依次提交给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呆账核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董事会审批对于重大呆账核销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一)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冲减相应的应收款项,并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同时,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债务人名称、核销金额、核销时间、核销原因等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跟踪。
(一)监督与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核销程序合规、账务处理正确、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二)后续追踪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并不意味着放弃追讨权利。
相关业务部门应继续关注债务人的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收回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讨,并将收回的款项及时入账。
(三)责任追究对于因人为原因导致呆账形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第二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大陆的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涵盖个人银行业务、公司和事务银行业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等。
作为一家发展迅速的银行机构,中国民生银行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客户共同发展。
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民生银行就呆账核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所谓呆账核销是指银行在长期努力催收后,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不良贷款,在逐一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这一决议对于银行的资产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银行的资产质量处于较好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银行的信誉和竞争力。
首先,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与程序,确保核销过程的透明公正性。
根据决议,银行将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排查,确保核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同时,银行将设立专门的核销委员会,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核销的决策过程,以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其次,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强调风险分担原则,通过多方共同承担风险,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大对风险企业和个人的催收力度,提高债务人的还贷意愿和能力,从而减少呆账的发生。
同时,银行还将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还贷,降低风险。
第三,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资产处置方面给予明确规定,确保银行的资金回收与合理利用。
根据决议,银行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计划,通过拍卖、转让、收购等方式将核销的债权进行处置,追回银行的资金。
同时,银行还将注重债权的市场化定价,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加强了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决议,银行将加强对贷款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加强内外勤、事后监管和风险分析。
同时,银行还将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自律能力,降低发生呆账的风险。
最后,中国民生银行决议在呆账核销后的管理和运作上加强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一○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
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
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
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我行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且深远的意义,为我行贷款呆帐核销申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起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手续繁琐、人员不足
《办法》核销手续相对繁琐,呆账申报与核销时需提供证实材料种类繁多。
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众所周知,我行目前资产保全队伍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且挂靠风险合规部,除处理日常本职工作外,还得周旋于院方及执行局、公安经侦等部门,如遇特殊情况还得协作风险部门其他工作,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倍增,这势必将对我行后期的呆账核销工作形成制约。
二、取证难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若因对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呆账核销报告、法律意见书,对达到规定追索期限的呆账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呆账发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
这一规定虽然程序上缓解了我行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相关政府部门”概念模糊且“相
关部门”对“特殊原因”理解不同,我们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等问题。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民生银行呆账核销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业务中,呆账是指借款人长期拖欠不归还的贷款或欠款。
为了及时核销这些呆账,民生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呆账核销操作规程,以确保核销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呆账的定义和分类1. 借款人已经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且无力还款的贷款或欠款,可被定义为呆账。
2. 根据贷款或欠款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呆账可分为普通呆账、关注类呆账和次级类呆账。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 约定原则:呆账核销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真实原则:呆账核销应基于真实的财务信息和经济情况。
3. 批准原则:呆账核销需要经过授权人批准。
4. 审查原则: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审计的程序。
四、呆账核销的步骤1. 呆账核实:银行应设立呆账核实小组,对不同的呆账进行核实和查证。
2. 呆账计提:根据核实结果,银行应及时计提呆账准备金。
3. 呆账净额确定:根据贷款或欠款的回收情况,确定呆账的净额。
4. 呆账决策:根据呆账的净额和风险评估,就是否核销呆账做出决策并报批。
5. 核销程序:经过决策批准后,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呆账核销的具体操作。
6. 内部审查:呆账核销结束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7. 外部审计:呆账核销后,应安排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核销操作进行审计。
五、呆账核销的记录与报告1. 记录要求:银行应对呆账核销的每一步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核实、计提、决策、程序等。
2. 报告要求:银行应就呆账核销情况定期报告给上级管理部门,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公开呆账核销情况。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管理1. 风险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呆账核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2. 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呆账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处理。
3. 风险防范: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员工行为,预防呆账核销中的欺诈行为。
4. 风险监控: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呆账核销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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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 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 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 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 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 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 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本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 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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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批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总行稽核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 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不良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 贷款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 时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 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表; (二)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 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 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 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 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债权、股权发 生明细材料,财产清算情况等;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的外部法律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 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 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 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 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 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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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 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债权;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法律合规部门确定的有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 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 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中国民生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 1、对公贷款: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原件 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连同拟核销贷款明 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2、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用卡中心 将申请核销报告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二)初审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 同时报送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 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 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九)本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 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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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 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本 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八)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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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应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 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 案侦察 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 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九条 本行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应认定为呆账: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 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 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 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 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 款;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 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 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 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 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 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股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 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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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
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 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 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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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 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 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 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 证明;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 证明;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 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 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 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 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 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 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 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 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 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 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 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 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 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 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呆账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