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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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2022版《药品目录》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对比2022版与2021版《药品目录》,现对药品目录变化进行梳理并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一、2022版概况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计2967种。

其中西药1293个(甲类395个),中成药1311个(含民族药93个,甲类246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363个(西药293个、中成药70个,全部为乙类)二、西药目录变化除品种数量增减外,新版目录最大的变化是109种药品取消了限制条件(备注),9种药品限制条件发生变化。

同时,凡例中对“肠内外营养制剂”的限制条件取消了“重症”二字,修改为“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另外,“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剂型”取消了“限工伤保险支付”的限制条件,因而2022版药品目录中工伤保险限制支付品种由6种调整为了5种。

三、谈判药目录变化新增谈判药108种,原有谈判药中有20种直接纳入了西药目录,无谈判药品移除。

限制条件方面,24种药品发生了备注变更:一是增加了部分药品的适应症,例如:信迪利单抗注射液、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等药品;二是取消了甲磺酸多拉司琼注射液、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拉米夫定多替拉韦片的备注限制。

四、中成药目录变化种类无新增,莲必治注射液被移除目录。

限制条件方面,16种药品存在改变,其中10种取消限制条件,6种限制条件发生改变。

如清开灵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等药品限制条件发生改变;取消参松养心胶囊、西黄丸(胶囊)、稳心片(胶囊、颗粒)等药品的备注限制。

五、中药饮片部分变化无调整变化。

附件:1.西药目录变化2.西药备注变更3.谈判药新增4.谈判药备注变更附件1:、附件2:西药备注变更118种附件3:谈判药新增108种附件4:。

药品三统一规章制度

药品三统一规章制度

药品“三统一”管理制度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核定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五、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各科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到省一级医院的要求.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

对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不到及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15%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村卫生室药品“三统一”工作管理办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卫生室要充分认识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积极实施,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

为了做好全镇村卫生室的药品“三统一”工作,特制订村卫生室药品“三统一"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在全镇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降低药品价格,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确保党的惠民政策的落实,让政府放心、村医满意、群众实惠。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XJ05A
直接作用的抗病毒药
XJ05AF
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

33
丙酚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17.98元(25mg/片)
限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J05AP
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

34
艾尔巴韦格拉瑞韦
口服常释剂型
*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XL01X
其他抗肿瘤药
XL01XC
单克隆抗体

41
西妥昔单抗
注射剂
1295元(100mg(20ml)/瓶)
限RAS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
贝伐珠单抗
注射剂
*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3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
血液和造血器官药
XB01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C
血小板凝聚抑制剂,肝素除外

12
司来帕格
口服常释剂型
*
限WHO功能分级II级-III级的肺动脉高压(WHO第1组)的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01AD
酶类

13
4.36元(10mg/片)
限二线用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
限二线用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46 托拉塞米
注射剂 限需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剂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
47 七叶皂苷 48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49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50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注射剂 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
支付不超过10天
口服常释剂型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 口服常释剂型 的患者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多潘立酮
2 格拉司琼
3 托烷司琼
4 促肝细胞生长素
5 多烯磷脂酰胆碱
6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7 甘草酸二铵
8 谷胱甘肽
9 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10 门冬氨酸鸟氨酸
11 水飞蓟素
12 异甘草酸镁
13 蒙脱石
颗粒剂
限夜盲症、儿童佝偻病 限有硒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限儿童佝偻病
注射剂 限与肠外营养药物配合使用时支付,单独使用不予支付
口服常释剂型 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限高磷血症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患者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口服常释剂型 患者
注射剂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且 无法口服的患者
14 洛哌丁胺
15 重组赖脯胰鸟素
16 重组甘精胰鸟素
17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18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弧Ⅰ 19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20 阿格列汀
21 利格列汀
剂型
2022年目录备注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医保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

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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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新版目录》)通知: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新版目录》
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启动实施《国家新版目录》,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调入《国家新版目录》新增药品品种,并逐步建立全省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遵循《国家新版目录》关于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规范,执行目录中规定的药品编号、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严格支付管理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省医疗保局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新版目录》内医疗保险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现行比例统一设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各统筹地区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三、建立过渡期政策
对于原我省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消化。

对于原我省药品目录内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建立过渡期管理机制,明确过渡期保留的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及保留期限(另行通知),实行超出《国家新版目录》药品的医保支付基金专项管理。

赣人社字〔2018〕201号文件未纳入《国家新版目录》的中药饮片(另行通知)予以保
留。

赣人社字〔2018〕200号文件包含的院内制剂予以保留,纳入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同时,对我省药品目录内有地方调整权限的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快建立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赣人社字〔2018〕201号包含的中药配方颗粒予以保留,继续参照同名中药饮片管理,在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执行同名中药饮片同一医保支付类别,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试点。

四、做好落地实施
除另有文件规定外,《国家新版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继续沿用原有药品编码规则。

过渡期内,我省现行目录超出《国家新版目录》保留的药品和全部自费药品全部沿用原有药品编码规则。

《国家新版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代码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执行。

《国家新版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的药品代码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认真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药品代码的维护工作,实现药品编码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新版目录》全面落实。

五、加强保障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将按规定把目录内药品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不同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

加强对目录调整后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尤其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和新调入目录的谈判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六、国家谈判药物
《国家新版目录》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协议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或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对于药品企业申请了保密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间,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新版目录》中的国家谈判药品,属于我省现行特药的,按我省现行医保特药政策执行。

针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的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这4个谈判药品的参保患者,医保、工伤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医保、工伤基金不再支付,各统筹地区同时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在此期间适时替换治疗药品。

七、完善协议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新版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新版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国家新版目录》组织实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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