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4)-商业银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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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人民币发行。 2、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
储备。
3、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的存款 准备金。
4、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办理再贴现。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及外汇。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8、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
三、贷款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和审批 3、签订合同 4、发放贷款 5、贷后检查 6、贷款归还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与借 款人约定,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贷与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 并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 。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五、贷款管理制度
(一)贷款主办行制度 (二)贷款内部管理责任制 (三)贷款对象限制制度 (四)贷款证管理制度 (五)贷款期限管理制度 (六)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第三节 同业拆借法律制度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我国目前对同业拆借的管理,主要 有以下内容:市场主体限制、期限限制、 资金来源限制、资金用途限制、利率限 制、拆借规模限制、同业拆借合同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形态、报告管理制度。
四、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 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为角、分。人民 币无论主币、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 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 人民币图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 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最新银从公司信贷各章节分值分布《银行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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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结算、代理及托管业务
第四章金融市场业务【中级考点】
第五章投行业务【中级考点】
第六章银行卡业务【第4节中级考点】
第七章理财与同业业务
【无变动】
基本未变
第三部分银行管理
第一章银行管理基础
第二章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第4节中级考点】
第三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3、4节中级考点】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节声誉风险管理原2点拆为7点
部分内容删减,声誉风险管理整体重新编写
第四部分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第一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事法律制度【第5节中级考点】
第四章刑事法律制度【第3节中级考点】
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中级考点】
【无变动】
内容变动大,民法与商法。部分内容根据《民法典》修改,商事法律制度内容有新增
第二章贷款业务
8.87%
第三章结算、代理及托管业务
6.80%
第六章银行卡业务
1.86%
第七章理财与同业业务
0.93%
第三部分
银行管理
(16%)
第一章银行管理基础
2.27%
第二章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2.78%
第三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0.62%
第四章资本管理
5.46%
第五章风险管理
5.26%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银行监管与自律
第一章银行监管体制
第二章银行监管目标与方法【中级考点】
第三章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第3节中级考点】
第四章清廉金融
第五章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第1节中级考点】
第三章银行自律与自律约束第二节职业操守改为职业操守与行为准则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2篇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信用创造以及支付结算等关键职能。

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法的历史背景、内容体系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商业银行法的重要性。

第一章:商业银行法的历史背景商业银行法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各级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作为其中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为金融市场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商业银行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和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注册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则涉及到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

商业银行的监督和风险防控则强调监督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防控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纠纷解决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的影响商业银行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商业银行法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和自律能力,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提升了商业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度,有利于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投入和资源的配置,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的问题和挑战商业银行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兼顾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和风险防控的目标。

同时,商业银行法需要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相配套,形成合理的法律体系。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详细描述:1.单位存款的基本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存款、利率及计息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例题:1.关于单位存款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单位与银行协商一致即可开办协定存款业务B.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可以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C.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D.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正确答案:C,D解析: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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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4)-商业银行的
变更
● 详细描述: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⑥修改章程;
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例题:
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记,商业银行的义些变史爭项应1报经W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事项中无需报经W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是()。

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资本
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银行章程
D.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4%的股东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
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选项D不需要报批,达到5%以上才需要。

2.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有()。

A.设立分支机构
B.合并、分立
C.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3%的股东
D.修改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A,B,D
解析:选项C: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时,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3.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有()。

A.变更注册资本
B.调整业务范围
C.变更分支行所在地
D.修改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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